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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67章 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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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6/1997
条: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可按面值从政府一般收入
付款赎回

任何人如持有根据第2条不再是香港法定货币的任何五仙纸币、壹毫纸币或壹圆纸币,并于本条
例生效日期后将该等纸币交回库务署署长,则该人可获得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法定货币,其数
额相等于他所交回的纸币的面值。
(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修订)

7L.N.362of199701/07/1997
条:根据第4条发行的纸币停止通用

(1)财政司司长可不时停止根据第4条发行的任何纸币的通用。
(2)财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停止任何纸币的通用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而自公告所指明的日
期起,有关纸币即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3)任何人如持有财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停止其通用的任何纸币,并于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
所指明的日期后,将该等纸币交回库务署署长,则该人可获得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法定货币,
其数额相等于他所交回的停止通用纸币的面值。(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告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830/06/1997
条:每年公布已发行并流通的纸币的总面值

所有壹仙纸币、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如是─
(a)根据本条例发行;及
(b)流通货币,
其总面值须每年在宪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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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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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于秋杰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