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06/1997 条:五仙纸币、壹毫纸币及壹圆纸币可按面值从政府一般收入 付款赎回
任何人如持有根据第2条不再是香港法定货币的任何五仙纸币、壹毫纸币或壹圆纸币,并于本条 例生效日期后将该等纸币交回库务署署长,则该人可获得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法定货币,其数 额相等于他所交回的纸币的面值。 (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公告修订)
7L.N.362of199701/07/1997 条:根据第4条发行的纸币停止通用
(1)财政司司长可不时停止根据第4条发行的任何纸币的通用。 (2)财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停止任何纸币的通用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而自公告所指明的日 期起,有关纸币即不再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3)任何人如持有财政司司长根据第(1)款停止其通用的任何纸币,并于根据第(2)款刊登的公告 所指明的日期后,将该等纸币交回库务署署长,则该人可获得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法定货币, 其数额相等于他所交回的停止通用纸币的面值。(由1977年第16号法律告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830/06/1997 条:每年公布已发行并流通的纸币的总面值
所有壹仙纸币、五仙纸币及壹毫纸币,如是─ (a)根据本条例发行;及 (b)流通货币, 其总面值须每年在宪报公布。
2 第67章-壹圆纸币及辅助纸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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