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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再思考

 指间飞歌 2012-04-27

 

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再思考

[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 发布日期:2012-04-29 ]

雷明光

  一、课题及调研概况

  少数民族妇女是“少数民族”和“妇女”双重角色的统一体,少数民族妇女在权益保障范畴中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0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的50%为妇女,她们的权益状况理应为社会所关注。因此从权益保障的视角出发,少数民族妇女不仅应分别享有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双重保护,而且更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群体享有特别的国内法保护和政策倾斜保护。

  2006年10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两家单位共同参与执行的“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研”项目启动,作为项目组负责人之一的笔者与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郭建梅、李莹等专家先后多次前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昭平县、荔浦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和赤峰市,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10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进行调研,深入到20多个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瑶族、壮族、蒙古族、朝鲜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等少数民族聚居村寨,开展了关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首次大规模访谈和田园调查。

  调研组直接访谈了200多名少数民族妇女,召开了10多次由基层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直接了解了当地少数民族妇女的身体键康状况、土地承包权、继承权、婚俗、婚姻家庭状况、家庭暴力、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状况、参政议政状况等情况。

  调研组还在调研中下发了2000份有关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调查问卷;随后的2007年1月,调研组还组织了中央民族大学的30个各民族学生带着近3000份调查问卷,再次对全国30个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情况展开了范围更大、更深入的问卷调查。

通过反馈的调查问卷统计来看,接受调查的少数民族妇女大部分都处于已婚状态,初中学历的人数最多,然后依次是小学、高中和专科学历;在职业一栏中,农民占了51.84%,其后分别是个体经营、公务员、无业和其他。具体调查结果是:

  1.在社会保障权方面,有30.76%的妇女选择当地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能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但是也有42.45%和15.16%的妇女分别选择了其主要是靠子女与亲戚帮助和得不到政府、社会的帮助。

  2.在财产权方面,46.76%的少数民族妇女选择了当地妇女离婚后不能够分得原婆家的土地承包权,13.03%的少数民族妇女选择了法院判决应分给,但执行不了;13.47%的妇女选择了出嫁后其责任田、口粮田是娘家的,婆家的没分到;还有44.71%和11.08%的妇女分别选择了娘家的田收回而分得婆家的田以及娘家婆家都分有,最后还有11.92%的妇女选择了两边都没有分得这一选项。在当地出嫁妇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一问中.39.42%和39.08%的妇女分别选了可以和不可以,另外还有17.01%的妇女选择了不应该继承这一选项。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31.06%的妇女选择了平均分割.36.11%的妇女选择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有9.26%和13.51%的妇女分别选择了男方分得住房和男方多分这两项。

   3.在家庭暴力方面,选择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和偶尔遭遇家庭暴力的分别占8.25%和27.79%。

  4.在教育权方面,79.64%的妇女选择了当地女孩能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66.88%的妇女选择了当地女孩能够与男孩平等地上高中大学。

    5.在参政议政权方面,41.20%的妇女选择了妇女对本村自治事项的讨论、决定意见能够被采纳,有32.64%的妇女选择的是一些事项能够参与且意见被采纳、重大事项则不允许参与;在当地是否有对少数民族妇女进行特别保护和和照顾的法规或政策一问中,有28.73%的妇女选择了有,但同时又有27.86%和36.38%的妇女选择了很少和没有这一选项。

    6.在当地少数民族妇女平均结婚年龄力面,64.27%的妇女选择了20 —22岁之间.23—25和20岁以下的分别占3.75%和4.56%,还有26.91%的妇女未填此项。

    7.在是否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晋升机会和同工同酬方面,有接近一半的受调查妇女选择是。

    总之,这次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调查问卷范围广、数最大,而且深入到了许多少数民族偏远地区,因此它有着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从我们实地调研的亲身经历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的调研报告中也发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问卷中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少数民族妇女对这样的问卷调查多少会有一些担心,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这只是一次非官方的民间调查,诸少数民族妇女一定填写最真实的情况,但在整理问卷时我们发现,问卷中依然出现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浮夸,比如上面所提到的在是否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晋升机会和同工同酬方面,有接近一半的受调查妇女选择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

    二是在问卷调查的过程中,我们有时采取群聚发放问卷、当场填写的方式。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场面比较混乱,少数民族妇女们对比、抄袭答案的情况都有发生,因此对调查问卷最终结果的准确性带来一些影响。但笔者认为,这种影响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种影响对最终结果可能产生的误差是微小的、合理的。

  三是在农村调查过程中,我们很难找到单独面谈的机会,往往会出现围观群众或者有家人在旁边观看,这对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是好事,但在问及家庭暴力、土地分配等向题时.如有围观群众或家人在一旁,被调查人心里会有顾虑,不一定会说出真话。

  四是由于部分调查问卷是调查员深入偏远农村调查完成的,由于当地少数民族妇女文盲较多,她们对调查问卷中的一些问题的认识有一定偏差,因此给出的答案有时会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为此,调查员首先对一些较多偏离实际的无效问卷进行补救说明,我们又从收回的4000多份问卷中清理出了75份问卷作为废卷不予统计,最后得出的结果应该是最接近真实情况的。在实地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问卷中并未涉及的问题。

  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种调研结果所显示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的生存状况和权益保障状况,都让调研组成员们深感忧虑。总体上说,民族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要比汉族地区严重得多。对她们而言,生存权、生殖健康权、人身权、财产权更是急需受到保障的权利。从问卷调查和几次实地调研结果来看,虽然所调查地均有着纯朴的民风、浓厚的民族风情、优美的自然环境,但因都地处深山,自然条件恶劣,交通十分不便,当地妇女都普遍存在以下情况:生活十分困难(部分温饱问题未解决)、受教育程度很低(有文盲半文盲)、健康状况很差(有的地方80%妇女有妇科病)、有早婚和事实婚姻现象、外出打工妇女比例很高、家庭暴力现象较严重、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严重、广大少数民族妇女权益受侵害后得不到有效救助等问题。

  具体说,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在偏远农村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妇女,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在调查的过程中,提及《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时候,大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对这些法律都不了解,她们在生活中根本不了解自己究竞能享受那些权利,纵使她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能都没有意识到,更谈不上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调查问卷中我们也发现,少数民族妇女们最希望的还是政府多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使她们能够知法、懂法进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而且在农村情况更为严重。在调研过程中,部分妇女虽然事前在交谈中坦言有遭受过家庭暴力,但最终在填写问卷的时候出于一些心理顾虑,仍然选择没有遭受家庭暴力一项。在和少数民族妇女交流的时候,她们一般都是先得到丈夫的同意或默许后才肯放下农活与调查者进行交谈。其中有很多交谈,聊到后面的家庭暴力以及离婚问题的时候,由于丈夫的呵斥,少数民族妇女们不得不结束谈话,继续忙于农活。有很多妇女在正式谈话时说没有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在接下来的闲谈中则几乎都说常遭受家庭暴力,且原因多为经济问题。

  3.受教育水平很低,文盲半文盲人数众多。从实地考察来着,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仍然偏低,中老年以上妇女不识字的占大多数。尽管现在普九两基政策的实行基本实现了零辍学率,但是女童仍要从事大量家务劳动,导致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继续深造率比男童要低很多。而且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质量低下,能考上县城高中的女孩是少之又少,有不少女童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选择了中途辍学。父母也觉得上学没有什么用,也不劝阻孩子中途辍学。调查问卷中很多人的学历都选择小学,其实不少人都是只上过小学一年级就辍学在家务农了。

  4.在财产权利方面对于出嫁了的女儿,大多数人的观念还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儿不应该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父母的钱死后大多都留给了儿子,即使出嫁的女儿平时对父母尽了抚养义务也分不到什么。而对于责任田、口粮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土地流转清理工作时已对上述土地划分完毕,即此后各户人口的变化不影响已经确定了的土地划分状况。

  5.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权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多数地方的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程度较低。从反馈回的调查问卷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妇女都认为她们能够参与本村自治事项的讨论,她们的意见能够被采纳。从我们实地调研中也得到了很多信息,比如在贵州溶江县的一个乡村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位年轻的女村长,她有条不紊地向我们介绍了他们村子的一些情况,她的谈吐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像她这样出色的女干部,在我们的实地调研中还多次遇到。虽然如此,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权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第一,相对于少数民族妇女在我国总人口中的比例来说.其参政程度依然偏低,尤其是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程度则更低。第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这其中当然包含少数民族妇女在内。就调查而知,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没有参加过县、乡(镇)甚至村委会的选举;在村委会中任职的比例也很低;对村内重大事务决策的参与也很欠缺。这说明包括参政议政权在内的种种民族地区妇女维权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6.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堪忧。调研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条件都较落后,妇女有病没地方看、没钱看的现象十分严重;很多妇女怀孕后得不到任何检查,都在家里生产,因难产而死亡或生下畸形儿的情况时有发生;妇女们基本上都没有避孕知识,常怀孕、常人流对身体伤害很大;有的村庄80%的妇女都有妇科病。

  三、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再思考

    我国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方面,还应当在以下方面加以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加强保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方面的立法、执法和法律宣传工作。很多地方对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笔者认为这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显得过于空洞、原则,很少对细节作出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游离状态,未能与当地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系统同步协调运行,导致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没有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大众缺乏对其的关注。所以,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增加其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少数民族妇女都能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保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于经济发达地区,她们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有自己独特的宗族制管理和生存状态,先进的法律制度在落后的地区反而显得无所适从。笔者认为,目前改变状况的办法只有暂时先由地方自治政府决策代替以解燃眉之急,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由地方立法部门进行立法工作并进而颁布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法规、规章,如单行条例。

  3,应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妇女的财产权利。加强继承法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保护出嫁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应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中的权利,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案件中,注重维护少数民族妇女的财产权利。

  4.做好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殖健康保健工作是当务之急。鉴于目前民族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殖健康现状,国家相关部门应拨付专门款项、组织专门队伍给各地少数民族妇女做一次专项生殖健康检查和救治。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组织力量、组织款项对少数民族妇女进行定期的有关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宣传和检查救治。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当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物质支持,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正在组织国际方面的资金对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方面的帮助。

  5、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应当提供切实的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家庭暴力既是社会向题,也是人权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有反家庭暴力义务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明晰,义务和责任设定不到位;保护和惩戒手段少且明显乏力;存在重要的制度缺陷:行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对受害者的救助机制,以及对施暴者的矫治机制均未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后,存在“救助难”问题(相关机构态度不积极,执法不到位)、“举证难”问题(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过高)、“惩罚难”问题(认识不统一,尺度不一致),等等。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少数民族妇女更多的帮助和关怀,给她们撑起保护伞;如果少数民族妇女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司法部门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方面给她们以照顾。同时,全社会都应当全方位地为她们的权利维护尽力尽责。

  6.让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议政权得到真正落实。妇女参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妇女参政,意指作为女性,关心、参与政治议题和政治活动.包括关心国家大政方针、关心妇女权益及社会上一切不平等、不公正的向题;积极参与政策建议和变革现实的实践活动,即知政、议政。狭义的妇女参政,意指担任公职,掌握权力,出任各级管理机构(国家、政党、企事业、各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者、管理者、决策者。广义和狭义的妇女参政,相辅相成,都是妇女解放追求的目标,都应予以关注。

  作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部门和政府部门,首先,应当把少数民族妇女的利益带进决策中,体现在立法、执法、行政管理等一切社会公共领域,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其次,注意了解妇女的状况,重视妇女的经验、感受和需求,与各行业的本职工作结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例如,卫生系统在医疗保健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健康的关注;劳动、就业部门对就业中的少数民族妇女性别歧视给予特别关注;教育系统对青少年及全社会进行性别平等教育;组织人事部门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训和选拔;公检法机构在立法、执法中注重维护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等等。再次,通过各种手段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扩大少数民族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少数民族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使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配备目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少数民族妇女要占一定比例。

    7.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使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当地人的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也和经济落后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偏远少数民放地区经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资,只有这样,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更好的宣传和执行,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完)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编辑: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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