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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不合法——职工身份置换法律依据探讨

 东方必胜1001 2012-04-27

买断工龄不合法——职工身份置换法律依据探讨

——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的法律依据之探讨

 

霜 重 当前,在各地中小国企改制中,国企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具体方式为,工人阶级“主人”身份被地方政府强行卖掉,不问工人阶级同意不同意、愿意不愿意、劳动合同到期没到期,不管老工人的历史情况,一纸红头文件,强行单方面解除国企职工的劳动合同,承认违约给补偿金,不讲违哪条约?违约理由合法不合法?成立不成立?并称之为“理顺劳动关系”,国企职工被迫由“主人”变“佣人”。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我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是否符合我党提出的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稳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依据进行探讨。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其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反思各地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结论很清楚,其法律依据不成立。

一、国企职工的“主人”身份受法律保护。根据《企业法》第九条,国企职工的...... 《企业法》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㈠劳动合同期限;㈡工作内容;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㈣劳动报酬;㈤劳动纪律;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四、地方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在《劳动法》中,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不适用于“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此条而言,㈠、㈡显然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那么,㈢项是不是地方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真正条件呢?首先,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震了?山崩了?海啸了?战争了?宪法变了?劳动法变了?企业法变了?工人阶级不是领导阶级了?都不是,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未经全国人大授权,况且还违背《宪法》、《企业法》,没有法律效力,那是“人为”,不是客观;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含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企业以往的规章、制度和各类文件中也没有提及,凭什么单方面将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再次,原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地方政府也并未与“? ?蟾闹啤逼笠抵肮そ??瘫涓????BR> 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从实体法上讲,以地方政府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不能成立。第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

五、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的法律依据不成立。综上所述,地方政府未采取协商一致方式,而是采取以一纸文件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且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不能成立,所以,在各地中小国企改制中,现行的国企职工身份置换方式违背《劳动法》、《企业法》,法律依据不成立。由此可知,在地方政府有关“国企改制”的文件中,只谈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给补偿金,不谈依据《劳动法》哪条解除劳动合同,不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立不成立,关键就在于其违背《劳动法》、《企业法》,法律依据不成立,无法向“国企改制”企业职工如实说明。

六、地方政府放弃了对国企老职工的历史责任。国企职工可分为两部分人,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1983年以前,国有企业未实现合同制,那时的职工是不能解雇的。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当时有一种说法,“作为国有企业,即使将来员工劳动合同定期,也只有员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企业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部分职工也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也是不能解雇的。国家前些年也是正视这个问题的,在国企下岗、分流、破产中,曾经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之说。但后来,没有任何解释,在国企改制中,这种做法就不执行了,所有职工,统统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全部实现身份置换,放弃了对国企老职工的历史责任。

七、国企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国企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遵循法制社会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只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必须遵循我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符合和代表广大国企职工的根本利益;必须有利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不能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坚持以“群众职工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必须依法保证工人阶级对国企改革享有并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我们必须坚持和发扬我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所倡导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工作方针,坚决对违背《劳动法》、《企业法》的当前中小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方式推倒重来。推倒重来是根据法律及我党宗旨的规定和要求,充分维护广大工人阶级利益的必要步骤;推倒重来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逻辑结果,否则,那将是对法律的无情嘲弄,何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何谈构建和谐社会?推倒重来才能恢复工人阶级对政府的信心,才能挽回工人阶级的的信任;推倒重来最重要的意义,实际上还在于维护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维护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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