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按截至1990年3月31日为止(该日包括在内)的总供款计算的抚恤金,另加截至1991年3月31日为止 的总抚恤金增加额,可自1991年4月1日起作出10.43%的增加。(由1991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增补)
51.按由1990年4月1日起至1991年3月31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供款计算的抚恤金,可自1991年4 月1日起作出10.43%的增加。(由1991年第192号法律公告增补)
52.按截至1991年3月31日为止(该日包括在内)的总供款计算的抚恤金,另加截至1992年3月31日为止 的总抚恤金增加额,可自1992年4月1日起作出11.54%的增加。(由1992年第150号法律公告增补)
53.按由1991年4月1日起至1992年3月31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供款计算的抚恤金,可自1992年4 月1日起作出11.54%的增加。(由1992年第150号法律公告增补) (由1993年第3号第56条修订)
6 第205章-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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