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规解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风满伞 2012-04-27
法规解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大连法制报  2011-05-17 13:38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是一字之差,却区别明显。由于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力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他们的法律特征互相渗透,致使两者极易混淆,导致同一案件却有不同的定性,产生不同的责任,以致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因而有必要对二者加以甄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二者有以下几点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与组织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协商变更;而劳务合同的雇主则没有上述义务,更多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4、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农民工在发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时,要知道适用正确的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劳务合同的雇员不是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请求相应的赔偿。

  以案说法

  员工提出辞职 公司有权要其赔偿吗?

  牟先生在一家公司任职做技术工作,与公司签的合同是2011年10月到期。牟先生3月初提出辞职,公司竟然要其赔偿,否则不给他办理离职手续,不给他离职交接工作,所以他只交接了部分工作,并有被交接人的签字。随后,他通过快递将辞职申请投递到公司。他有很多疑惑:现在他算跟原单位解除合同了吗?刚进公司时,公司未和他签订合同,随后才签订了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但是原公司并没有给予他相应的补偿,他是否可以继续做相同的行业?是否可以去劳动仲裁处申请未签合同的补偿?

  律师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前30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自牟先生递交辞职书的第31日起生效。若牟先生递交书面辞职书后未干满30日即离职,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追究牟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牟先生作为技术人员,如果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是要遵守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如果公司未按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他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牟先生可以免责,即牟先生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但仍应承担保密责任。但如果公司按约定给其支付了经济补偿,他应当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的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自他入职之日起1个月以后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承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自他入职之日起一年后公司才与他补签劳动合同的,则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若他请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律师提醒

  这样的合同不能签

  大学毕业找工作,又摆在即将离校的大学生们面前。由于大学生涉世不深,又急于快一点儿找到工作,往往就容易签下危险合同,屡屡遭遇合同陷阱。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有些合同是不能签的,签下这样的合同会有不良的后果。

  一、口头用工合同不能签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或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口头的意向承诺和约定。这种口头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往往造成维权困难。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一定要标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及劳动者的姓名,合同中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等主要条款,一定要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自己有一份,两份合同都要看清楚是否有出入,往往这里也有陷阱。

  二、有抵押或担保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甚至要求提供亲属作为担保人。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等规定。身份证、学生证都是不允许的!遇到这样的单位,坚决说“不”,不能和这样的单位签合同。

  三、“生死合同”不能签

  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入“伤亡由劳动者自负”等条款。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即使签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否合法。

  四、附加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能签

  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其后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遇到此类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弄清附加条款的内容,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果劳动合同含有违法条款,应当果断拒签,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求职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