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第571R章--证券及期货)卖空及证券借贷(杂项))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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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曾否作出概括性保证或持有确认,或曾否订立借用安排,以及作出该保证或确认或订 立借用安排(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时间。 (2)借出人— (a)在不抵触(b)段的条文下,须于自作出有关记录当日起计的一年内,保留第(1)款提述的 纪录;及 (b)须于证监会在该年内任何时间作出要求时,向该会提供任何该等纪录的文本。 (3)如借出人以代理人身分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借出证券,该人须就第(1)及(2)款而言视为借出 人。 (4)在本条中,“证券”(securities)指在联交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
4 第571R章-证券及期货(卖空及证券借贷(杂项))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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