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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试行)

 冠希2012 2012-04-27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试行)http://hi.baidu.com/958628lzq/blog/item/00faae081af1b537e82488c3.html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局法制机构不再核审本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办案机构认为需要法制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案件,采取会商制度。凡提交会商的案件应做书面会议记录并经过参加人员签名确认,以明晰责任。

对重大、复杂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州、地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核审同级办理的以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一)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适用第十四条中“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件;

(二)除对企业逾期年检、个体工商户逾期验照贴花以外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案件;

(三)其他类型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罚没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罚没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

(四)市、州、地工商局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法制机构核审的案件。

第四条县级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核审以县级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工商所法制员负责负责核审以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和县级工商局委托核审的以县级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上述案件核审范围和类型之外的案件不再进行同级核审,由办案机构直接报本局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对市、州、地和县级工商局在法定幅度下减轻处罚的案件要报同级法制机构核审。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为办案机构提供服务。要强化执法监督,通过个案监督和定期案件评查工作,对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罚没金额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合计金额。罚没金额包括本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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