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9 来源:市财政(地税)局
绍市财行〔2011〕36号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修订了《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修订了《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司法案件当事人,帮助他们适当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项目,不得移作他用;当年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管用分离,及时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以及时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须从严审批。已经救助过的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一般不得再次救助;信访部门已救助的,一般不再给予司法救助。 第四条
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司法救助主体为市级政法各部门,救助对象为市级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中的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特殊救助项目,由市委政法委作为司法救助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及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联动救助市、县(市、区)两级办理的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其中,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救助的,市级救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救助总额的二分之一;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救助的,市级救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救助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领导或上级政法机关参与调处的,与绍兴市有关且有必要给予救助的涉法涉诉案件; 第六条 申请司法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或配偶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部门在执法与管理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其它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正当性、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信访人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由救助主体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填写《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4份(格式详见附表1),报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作为救助主体的案件,由其另行制订具体内部审批程序。 (二)审批。市委政法委根据各救助主体申报救助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平衡后,审批核定救助金额。市委政法委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三)核拨。经市委政法委批准后,非联动救助的,所需司法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市级政法部门;联动救助的,所需司法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给直接救助主体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司法救助资金后及时核拨给同级直接救助主体。市财政局核拨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发放。市级政法部门收到经市委政法委审批核定的审批表后,对非联动救助的直接发放救助资金;对联动救助的及时通知直接救助主体发放救助资金。在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前,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预拨救助资金,以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救助资金发放单位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填写《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2),连同经批准的《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第八条 需要由省补助县(市、区)的司法救助经费,由县(市、区)委政法委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根据当地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联合报送书面申请。市委政法委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委政法委。 第九条
各级政法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司法救助经费的监管,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级各政法部门应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市委政法委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市委政法委汇总后形成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和司法行政系统给予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经费,依法应属于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财行[200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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