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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将增30天后悔权

  2012-04-29

保护网购者权益增加“反悔权”

电视、网络等远程购物已成为常见消费方式,也是消费争议常发生的领域。此类消费方式中,消费者易在无法对商品、服务质量进行鉴别而又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进行非更改理性消费。

据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米新丽建议,消法中应当增加“反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间”。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表示:“消法中应增加规定,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消费者享有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所购商品、接受服务如不符合需求,消费者可退货、解除服务合同。”(法制晚报)

焦点一

何为影响再次销售?

网友 “大局为重”:这不是一句废话吗?退货时商家一口咬定所退商品妨碍了再次销售,拒绝退货,又该咋办?

买家 重庆大学学生杨蛟:小家电、服装、化妆品、食品,都是使用后才知道有没有问题,那么这些东西就没有办法退换,新增规定对买家有什么意义呢?

卖家 淘宝网上一化妆品店老板陈女士:像化妆品这类商品,一旦拆封了,如何再次销售?要么设定一个鉴定中介,要么就对不同的商品细化不同的限定条件,否则买卖双方很容易因此产生矛盾冲突。

焦点二

30天退货妥不妥?

网友 “大雪下不停”:本来没赚几块钱还要等30天才能确定货物是否被真正接收?冷不丁就有货被退回来谁受得了?

买家 通讯公司职员李娜:这相当于给了买家一个较长时间的监督期,让卖家不敢用假冒伪劣产品来打发买家。

卖家 网上卖腌笋的网店老板刘昌奇:我卖的商品保质期只有1~2个月,20多天退给我,我又卖给谁?另外,如果是卖书的话,30天也足够把书看完了,又退回来,店主还赚什么?

焦点三

退货运费不可承受?

网友 “刻录机”:这个条例中的“不承担任何费用退回”不就是说,让卖家付邮费么?那卖家又要退钱又付邮费不是成冤大头了?

买家 鹅岭一家汽车4S店职员刘鹏:我曾买了一个跑步机,虽然和网上介绍的差别很大,但200多块钱买的,运费要80元,面对高额的运费,我还是打消了退货的念头,这个规定正好能解决这一问题。

卖家 专售创意小件的老板李女士:这样很可能造成自己的货品卖出后,让买家把玩几天又退还,反正不用付任何费用。这个规定不应该用在每种商品中,这样很可能令卖家不仅赚不了钱,还要赔上邮费。

影响评估

恐造成大量卖家离场

记者采访了淘宝网公关部的一位负责人,他说,在目前的买卖制度下,电子商务一直很有序地发展着,同时作为购物平台,也在不断推出很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前单就淘宝网来说,就有106万人通过网络开店实现了就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条款显得过于严格,或许会对一些利润薄或者小本经营的商家造成太大冲击,使原本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流失大量卖家。

专家建议

平衡买卖双方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网络购物无法像线下一样能对产品获得直观体验,因此,这个条款相当于赋予了非线下消费者一个“后悔权”,但对于这个条款,阿拉木斯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7~10天退货较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

阿拉木斯:30天的退货期限太长,很可能影响到卖家的业务流程,即消费者将货品退回后,卖家是否能再向进货方进行退货呢?这一点过多倾斜于消费者的利益了,而对卖家则显得很不利。再则,不能排除一些消费者先将商品进行使用后,再进行退货,因此,建议退货时间设置为7~10天最佳。

建议二对买家设置限制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第九条内容:(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阿拉木斯:在“反悔权”的设置上,应该进行一个双向限制,他认为退货的运费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为佳,这样可避免条例一经出台马上掀起一股退货高峰,同时也可避免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而在欧盟的消保法中,也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所以我们对于金额方面也应该做一个相应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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