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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东山威夷 2012-05-02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1〕43号)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我县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上级下达的发展任务和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情况,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发展微型企业1500户,带动1.5万人就业。同时,将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微型企业培育成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隆安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祥凌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许扬卫  副县长

        蔡光文  县工商局局长

成 员:梁志雄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林卓琬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李万忠  县监察局局长

    班  刚   县经信局局长

        周月琴  县财政局局长

周炳显  县人社局局长

    周万隆  县教育局局长

    罗秋莹  县科技局局长

        张艺超    县环保局局长

    梁评诚  县民政局局长

        罗天盛  县农业局局长

    梁  毅  县文体局局长

余秀欢  县移民局局长

    马德培  县残联理事长

    潘进忠   县国税局局长

        姚  宏  县地税局局长

        商  健  县质监局局长

        黄其诚  人民银行行长

        马德田    宝塔工业办主任

        覃海昌  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覃日敏  城厢镇镇长

隆耀强   南圩镇镇长

        叶树彪  雁江镇镇长

        马树宝  那桐镇镇长

        黄力标  乔建镇镇长

        陆汉华  丁当镇镇长

        罗  颖  古潭乡乡长

        黄家庆  都结乡乡长

        黄其捷  布泉乡乡长

        马生成  屏山乡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监督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蔡光文同志兼任。

五、工作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取得实效。

(一)工商部门要会同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指导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三)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六)金融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

(七)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八)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九)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十一)农业、文化、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我县辖区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工商银行各支行或分理处为我县微型企业发展参与单位,负责微型企业开户、信贷融资和人民币结算等工作。

六、扶持范围

(一)扶持标准。我县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我县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隆安县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按照产业扶持有关规定,除茶楼、歌舞厅、酒吧、电子游戏等歌舞娱乐行业外的其它行业均可享受扶持政策,重点扶持特色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特色生态旅游、现代农业、旅游产品加工、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低碳环保以及我县龙头企业、华侨管理区、宝塔医药园区下游配套企业等产业的投资项目。

七、扶持措施

在微型企业发展中,实行“1+X”的扶持措施,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 “财政补一点、税收扶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一)财政扶持。县财政局对自治区财政划拨和县财政承担部分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并按照有关审核意见,拨付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3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

(二)税收扶持。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1、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融资担保扶持。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3个百分点。

(四)行政规费减免。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在我县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五)相关部门扶持政策。经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六)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只享受一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已经在其它县区享受过创业扶持的,在本行政区不再享受。

八、申办程序

(一)递交申请。微型企业申请人在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后,向工商所提出创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在本行政区以外(广西区内),但居住地在本行政区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地暂住证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证明材料。

工商所在核实以上材料后,对是否符合“八类人群”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二)工商所受理。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在县内存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否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股东及出资比例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安排创业培训的同时,协助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手续,告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内的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工商银行各支行或分理处开设银行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工商所要告知其向许可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登记手续完善后,工商所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的审查(需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创业培训。人社部门负责组织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并由培训机构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已经接受过创业培训或持有经济管理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按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进行补助。

(四)登记发照。企业自投资金到位后,由工商所告知申请人办理验资手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交投资人自投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手续齐全后,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材料,工商所协助投资人进行修改、完善。对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营业执照的办结。

(五)创业评审。对培训合格的申请人,县创业审核小组对其市场预测、营销策略、生产管理、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及财务规划等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创业审核小组按照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审核资本金补助比例,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金拨付到申请人帐户。

九、监督管理

为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现场巡查力度,对开业状况、息业关闭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经营状况异常的重点关注,跟踪帮扶;各乡镇政府要及时掌握微型企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加强对创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计划书使用补助金、骗取扶持资格、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对骗取、套取财政、信贷资金,或转移、隐匿财产,抽逃注册资本的微型企业除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需经县微企办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层层宣传发动,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政策。要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营造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有效推进,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微型企业发展的宣传、协调、调研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纳入考核。按照县微企办提供的微型企业发展协作部门工作情况,对各协作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微型企业发展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安全,要加强风险防范,工商、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和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全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有关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县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八类人群”说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八类人群”说明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专业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

2、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3、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1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5、库区移民。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7、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8、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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