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思考

 指间飞歌 2012-05-03
关于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思考
斯郎别克  罗巨平  刘春兰
  2006年03月06日14:09

  一、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国际国内宗教问题状况,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而作出的科学论断。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国家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基本职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职能,简言之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护”和“打击”两者是不可偏废的。因为,宗教只有置于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之中,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制止、取缔和打击了违法,才能使合法的宗教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不允许存在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也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摆脱政府的管理,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控制、干预我国宗教。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信教者知法守法不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要求信仰者在进行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可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保障了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我师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师现有少数民族人口近4万人,占全师总人口的18%,主体少数民族为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等。全师现有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36所,分别坐落在全师10个团场(厂)的31个基层连队和1个街道办事处;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36人。自1996年对全师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以来,我们逐步建立健全了师、团、连三级宗教管理组织网络和以清真寺为中心的信教群众自身民主管理宗教的寺管会,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全师的“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宗教工作中,存在着宗教人士随意性大、互借念经人员、随意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向信教群众摊派、带“学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心理上的原因等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切实加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的对策

  1.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依据。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的宗教政策组成部分。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可以互补,二者是不能分离的,共同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依据。

  2.正确识别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是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宗教作为社会存在,本身就具有双重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正确与否,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尤其要看到“三股势力”无时不在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其暴力恐怖是手段,极端宗教思想是旗帜,分裂祖国是最终目的。对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要严格区分“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只有将宗教事务纳入法律的管理范围,才能有力地挫败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的图谋,坚决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3.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为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依据。这些年,我们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师宗教工作的具体实际,由师民宗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的措施》。经过进一步的调研和宗教人士的讨论,又出台了《农四师宗教事务管理办法》、《农四师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办法》、《农四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必须依照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生产经营、婚姻、计划生育、民事诉讼、遗产继承、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至于宗教活动场所不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部事务和教务,应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必要时可通过爱国宗教团体协助解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不予干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教育、引导、规范等手段管理好宗教事务,并将宗教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之中,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宗教管理部门主管的管理模式。

  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重点是管人、管寺、管活动。

  (1)管人。就是管好宗教人士以及信教群众,这是管理的核心。重点是严把宗教人士的“入口”关,对后备宗教人士的培养、使用,要形成“由信教群众民主推荐,连队宗教事务领导小组同意,团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师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的一整套工作制度,彻底改变过去我师宗教人士队伍进出随意性大的问题。同时,要做好在职宗教人士的教育工作,主要抓几个“结合”:一是把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与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相结合,二是将宗教人土的法律、法规培训与经文知识的培训相结合,三是将宗教人士平时的工作情况与年终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还要管好宗教人士的“嘴”,特别是在讲经活动中,不能把自己的情绪带入讲经活动之中,逐步推行国家伊斯兰教协会编印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统一教材,定时演讲,使讲经内容规范统一。

  (2)管寺。就是管好清真寺,这是管理的基础。寺管会由3至5人组成,主任一般由清真寺买僧或学东担任,设有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办理与清真寺有关的正常宗教事务,向信教群众负责,向基层宗教事务组织负责。要发挥寺管会的作用,使清真寺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群众信任、组织放心的人士手中。清真寺内的各种活动均由寺管会民主讨论决定,宗教活动在寺管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清真寺维修报告的审批上报制度,并将这些规章制度上墙公布,让信教群众一进寺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权利、义务,明确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承担哪些责任,这对于依法管理好清真寺具有积极的作用。

  (3)管活动。就是对清真寺内外信教群众正常的和不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管理,这是管理的目的。国家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主要精神是,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程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将宗教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视线,使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支持和保护;反之,就要教育、引导、打击。在依法管理宗教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宗教活动之中,积极开展宗教的“双五好”评选活动,并将此项活动与连队勤劳致富和扶贫帮困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小区及评选“十星级文明户”结合起来;与学习、普及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与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并签订宗教人士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书,聘请宗教人士为普法义务宣传员,定时定点利用清真寺对广大信教群众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常识宣传,使广大信教群众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努力做合法的信教者。

  (斯郎别克、罗巨平、刘春兰,现在新疆兵团农四师宗教事务局任职)

  ——摘自2月15日《伊犁垦区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