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网络 和责任制的意见 民族、宗教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区是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他们的权益保障比较容易被忽视。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五大宗教的信众都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把它作为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维护人民利益、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 根据新世纪初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要求和全国、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建立乡(街道)、村(社区)两级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网络;乡(街道)、村(社区)两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意见。 一、乡、街道办事处民族宗教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的民族宗教事务。 (二)成立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战、组织、宣传、司法、土管、建设、派出所、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分析民族宗教工作。 (三)与所属行政村、社区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并纳入乡、街道办事处整体工作考核范围。 (四)掌握本行政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台帐资料。 (五)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信不同宗教的群众互相尊重,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教育和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强团结,发展生产,共奔小康。 (六)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掌握少数民族家庭情况和经济情况,保证少数民族的最低生活保障高于当地低保线。 (七)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八)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协助区民族宗教部门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协调和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纠纷和问题。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创建“六好宗教活动场所”、争当“五好宗教信徒”活动。支持宗教界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九)保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打击利用民族和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协助宗教行政执法部门治理和制止本行政区内乱建寺庙、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天主教地下势力以及假僧假道等非法活动;协助打击邪教势力。 (十一)全力支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人员力量、工作经费到位,为履行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村、社区民族宗教工作职责 (一)在乡、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族宗教工作。 (二)学习和掌握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各民族群众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在政治上团结合作,风俗习惯和信仰上互相尊重,不发生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传无神论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以及涉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 (三)督促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按时接受年度检查,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创建“六好宗教活动场所”、争当“五好宗教信徒”活动,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四)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乱建寺庙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假僧假道等非法活动。 (五)登记少数民族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情况。保证少数民族的最低生活保障高于当地低保线。 (六)妥善处理涉及民族纠纷和宗教方面非正常事件,并及时上报乡、街道办事处。 (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积极参加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 根据全国、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区人民政府将与各乡、街道签订工作责任书。在此基础上,由各乡、街道与村、社区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各乡、街道签订的责任书应交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各村、社区签订的责任书由所在乡、街道备案。签订工作可每2年一次,并进行考评。 四、民族宗教工作考核 为了使民族宗教工作真正做到实处,落实到基层,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要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逐级考核机制,促进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引导宗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考核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进行的原则,即区对本行政区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村、社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年中有初评,年底有总评。 (二)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督查、抽查责任。 (三)考核单位要根据各级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责制定考核细则和考核评分表,力求做到合理、规范,杜绝“简单听汇报,大致看现场,基本作评价”的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考核的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采用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内容另定)。 (五)乡、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筹措一定的考核奖励基金,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进行奖励;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酌扣年终奖金或目标管理奖。具体办法由乡、街道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 民族宗教工作涉及面广,政治上敏感,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按照中央、省、市、区委的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统战部负责的民族宗教工作协调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与民族宗教有关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建立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各乡、街道要明确1名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由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扎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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