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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打着免费的幌子敛财--什么样的社会?

 Sailor Zhang 2012-05-07
评论:有感于图书馆收押金

  随着政府要求图书馆免费对读者开放,越来越多的城市图书馆也积极响应了政府的号召,免费对读者开发,但是其中的商机还是被精明的图书馆管理者发现了并开发了。很多城市的图书馆是对读者免费开放了,但是押金的收取一路也上涨了,从10元到50,从50元到100元,从100元到200元,从200元到1000元,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也饱了某些机构或人的私囊。
 
      前不久,国家图书馆,即原北京图书馆宣布,大幅度提高外文图书外借证的押金水平,从原来的200元增加到10 00元,一跃而为原来的5倍!

  图书馆属于公益性事业,借书证收取押金肯定是违背其性质的。撇开这点不谈,仅从这笔押金的财务关系看,确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押金,属于一种抵押行为。例如,有些旅馆房间钥匙要付押金,租借某些工具设备要付押金,又如公园游船租用和住院治疗都要先付押金。押金的存在,通常是一个短期的行为,一旦使用者结束了对该物品的使用,或是履行了对相应款项的支付承诺,押金就被退回了。

  图书馆为外借证设置的押金,实际上不具有押金的性质,因为这不是一个短期内可以结束的信用过程。读者希望永远可以在图书馆借书,并不想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放弃外借证;图书馆希望拥有长期固定的读者群,也不愿看到外借证纷纷被退回的现象发生。所以这笔钱从性质上说,是一种永久性的支出。

  图书馆收取这笔押金,也不能实现“保护图书,避免丢失”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图书丢失之后的赔偿。其实,有没有外借证押金,丢失图书都是要赔偿的。据说,过去几年间,国家图书馆丢失的外文图书为28册,而出借的外文图书达几十万册,损失率是极低的。这说明,绝大多数读者都是可以做到爱护图书的,我们已经实现了对图书的保护。至于少数不小心而意外丢失的图书,那同是否缴纳押金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必要以赔偿图书为缘由,让读者缴纳这样一笔押金。

  那么,为什么图书馆要收取外借证“押金”呢?不难发现,设置这样一种外借证押金,图书馆就可以轻松地拿到一大笔钱财,而这些钱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被索要归还,而且还不需支付任何利息。并且,图书馆发展的读者群越大、越长久,就可以越多、越放心地占有这笔钱财。这真是件天大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这将是多大一笔数目呢?据国家图书馆的人员介绍,现在外文外借证大约有近两万张,“押金”按照每张100 0元收取,就是2000万元!这还不包括更大数量的中文外借证“押金”(每张100元)!

  一个机构,收取这样大规模的钱财,既不用确定归还日期,更不用支付任何利息,又可以躲过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社会集资行为的管理和控制,这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真是绝无仅有的。    

  我认为,国家图书馆收取的外借证“押金”,应当取消!不但现在提高后的1000元要取消,原来的200元也不应存在。中文外借证的“押金”也同样应当退还读者。这不是一个钱财多少的问题,而是收取的名目不正确,不合法。

  一定数量的图书丢失属图书馆的正常损耗,全世界都是如此。若为解决图书丢失后的赔偿,应从建立读者信用入手。可以向北京市的“牡丹交通卡”学习,在读者和图书馆之间建立一种信用保证制度。通过身份证号码、银行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帐户号码等现代化信用手段,形成读者对图书的爱护保证。这要公平得多,效果也会好得多。

  国家图书馆给本报复函要点

  押金发证是国际图书界的通行做法。国际上很多国家图书馆因只提供阅览,不外借,不存在押金问题。收取押金是国内图书馆在书刊外借管理上的惯例。

  我馆曾事先征求1000多位读者意见,大家普遍赞同放宽办证条件,绝大多数读者对调整证卡押金表示理解。 1999年5月30日开始,我馆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调整。其主要理由是:

  1、保护图书,避免丢失。

  2、办证方便,退证自由。我馆今年10月新办外文借书证134个,退证105个,这足以说明借书证押金是流动的。

  3、保证重点,提高图书的周转率。适当提高押金的额度,可以控制一些并不需要经常使用外文图书的人办证,从而保证重点读者办证用书。同时,有必要限制借书册数。

  文中所述“应从建立读者信用入手”,并不可行。我馆不能采取类似牡丹交通卡那样对司机的强制办法;身份证不能抵押;我馆读者不是每人都有信用卡、社会保障个人帐户。北京 武杨
 
 
 
         如果图书馆认为收取的押金为合法,你能公示你收取的押金的使用方法吗,敢于对社会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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