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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东方神针 2012-05-07
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日期:2011-11-07         浏览次数:210   【字体: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民营企业董事长。2008年至2009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组织企业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张某为争取该资金,在明知集团下属单位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下,安排集团技术项目部部长周某负责申报工作。申报过程中,周某与项目部工作人员黄某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伪造公文、变更批复内容、伪造项目立项和备案回执等方式,办理了相关手续。该企业集团从上报项目中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15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以伪造项目立项、变更批复内容等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张某的行为属于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采取伪造公文等手段,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文的管理秩序,所以对张某应按伪造、使用公文错误进行定性。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私财产错误。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应按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错误定性。从该企业的行为看,申报时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了国家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拨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虽然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客体上均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关于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行为的规定,但从违纪主体看,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行为的主体,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特殊主体。该企业为民营企业,与主体要求不符。从资金的性质看,该资金是国家对节能项目实行的奖励,不是国家财政中用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的日常运转资金,因此不能认定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行为。
    其次,张某的行为不宜按伪造、使用公文定性。从整个案情看,张某的违纪行为是基于一个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国有财产,该行为与伪造、变造公文的行为系牵连关系。伪造、变造公文的行为只是手段,目的是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且周某等人事前未向张某请示将采用何种手段上报材料,事后也未向张某详细汇报是如何申报的。因此,对张某的行为也不宜按伪造、使用公文定性。
    本案中,张某身为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明知集团下属单位多数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但仍安排周某、黄某具体办理申报工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从行为后果看,尽管伪造公文等手段非张某安排,但毕竟造成了集团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客观事实,其行为应按侵犯公私财产错误定性。(作者 官景保 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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