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诺思
国家授田制是一套强有力的制度,但它存在着若干致命的缺陷。结果是,国家授田制逐步失去了产权功能,并无法完成基本的要素配置,从而蜕化为土地上一种僵硬的负担(载粮)。“看得见的手”终因麻痹而失灵了。
道格拉斯·C.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阐述了一个关于产权结构的理论。在这里,诺思试图建立一个关于国家和产权的模型。他首先指出一个事实:“知识的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但它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是如何取得成功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的执行体制是经济史的核心。”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关于产权结构的基本模型,包括三个假设: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我们称之为保护与公正——做交换。第二,国家试图像一个带有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活动,为使国家的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总是存在着能够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它的对手是其他国家,以及在现存的政治经济单位中可能成为潜在统治者的个人。 在假设一中,国家面临着一个基本的投入—产出结构:对秩序的维护(保护与公正)是其投入,税赋(收入)是其产出。这一假设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刑名、钱谷”是地方政府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能。在假设二中,国家(作为权力的垄断者)通过歧视性策略追求国家收入的最大化,这一策略要求把子民分成不同的集团(例如官户、民户、军户),并为之设置不同的产权(这里尤其表现为身份性赋役政策)。在假设三中,国家意识到其内在和外在的竞争,内在的竞争在分封或藩镇的情况下最为明显,而外在的竞争则在政治分裂的格局中最为强烈。显然,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竞争越强烈,对产权结构的影响越大。商鞅变法中一个核心政策(招三晋之民)就是外部竞争的产物,这一竞争导致了一个相当有效率的产权结构的产生(商君之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对峙对于南北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产生过明显的影响,其中一个典型的故事是恢复肉刑意向迟迟无法得到实施。这种影响无疑对国家收入的最大化不利。这样,自然就会产生来自于国家的消除竞争的努力,而消除内外部竞争的努力,则产生了对政治统一(并有四海)和中央集权(郡县制)的强烈诉求。因此,对于统一和中央集权的追求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理想,而且也是国家排除潜在竞争者,以便取得更大垄断利益的经济上的努力。这样我们就不会奇怪:为什么最残暴的征敛(“太半之赋”)恰恰发生在完成政治统一和中央集权大业的秦朝。 如此看来,诺思的三个假设与中国古代的情况基本吻合。 这些假设产生了一些基本推论。其中之一就是以强制劳动为特征的非自发经济组织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当这类组织在丧失效率优势时仍得以保全的原因:“国家往往确定规则以使统治者及其集团的收入最大化,然后在一定的约束下设计出降低交易费用的规则。假如对于统治者来说是有利可图的话,那么,非自发的组织形式将出现(如非自发的奴隶制度)。假如来自内部或外部较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对统治者的生存产生威胁的话,那么相对无效率的组织形式将存在下来(如苏联的集体农庄和古时雅典从事谷物贸易的组织)。而且对于对统治者收税来说具有低考核费用的组织形式也会存在下来,尽管它们是比较无效率的。” 其实井田制就是一种非自发的经济组织,在这里,劳动力与土地的联系仅仅产生于国家意志。但是,这种产权结构是相当温和的,对于统治者而言,标志着产权结构的“井字”构成了对其征敛欲望的限制,而非自发组织的低效率降低了已经被限制了的收入。一种新的趋势出现了:一方面,通过把土地和劳动力要素(户)的联系相对持久化而提升自发性;另一方面,通过比例制地租(履亩而税)提升实际税赋的比例(从周的什一而税一直到太半之征,即什七而税,随后出现了崩溃)。一种新的产权结构产生了,这一产权结构不是以对王土观念的限制而是以对王土意识的极大强化而产生的。因此,毫不奇怪,实现这一结构的手段不是以所有权“下放”为前提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以军功爵制为中心的国家授田制。如果我们把土地所有权理解为对土地的排他的、完全的支配,那么,国家授田制的基础则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彻底垄断。在国家授田制下,民与土地的联系同样是由国家意志产生的(授田),因此,也可以断绝于同样的意志(没官)。所不同者,是这种联系的相对稳定性。井田制还是一种轮作制,辕田制则取消了轮作的机制:商鞅时代的授田属于对有爵者本人的恩赏(“身死田收”),北魏则在需要还田的麻田之外又有了桑田(永业田)。在前所有权的环境下,民与土地的联系逐渐稳固,但它所采取的形式不是基于权利结构的土地私有化,而是基于非权利结构的“业”。国家的理想是:通过给予子民一份得以维系生存的“业”,实现土地与劳动力的有效结合(“民无遗力,地无余利”)。这一设计要求土地与劳动力要素的强制性结合(固着),其法律形式则表现为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国家授田产权制度的表现形式,因此,并不奇怪,什五之制(户籍制度的初始形式)产生于商鞅变法,并自此成为新产权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土地和劳动力的固着产生了“业”,户籍制度所要极力避免的,是民脱离这种固着(逃亡),它的最高理想是“固民于土”。固民于土的方式并非将土地分配给子民,而是将子民分配给土地。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进路:前者要求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律设施(权利结构);后者则以土地所有权的绝对垄断,造成民间土地所有权的恒久缺位。因此,它们将导致完全异质的地权结构(虽然从功能上看,二者都在完成土地和劳动力要素配置)。 国家授田制是一套强有力的制度,但它存在着若干致命的缺陷。首先,对于如此巨大资源(全国的土地和子民)的分配和管理需要极为详尽的信息,由此带来了巨大的信息成本和风险(信息失真)。其次,实施这种分配需要有中央控制的强有力的政治手段,这就要求一个高度发达的官僚体系,后者又意味着高昂的行政成本和风险(制度失灵)。当制度失灵发生时,地方或民间暴力(豪强)将取而代之,由此将产生恶性的土地兼并(占田和豪夺)。最后,由于这一分配过程牵涉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寻租和腐败不可避免,这些现象将进一步降低国家授田制的效率,甚至破坏它的功能,加剧信息失真和制度失灵的风险。结果是,国家授田制逐步失去了产权功能,并无法完成基本的要素配置,从而蜕化为土地上一种僵硬的负担(载粮)。“看得见的手”终因麻痹而失灵了。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捷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