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300亿元”“避税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这些声讨中隐含的逻辑是:只要政府想收多少款,企业就必须缴纳多少税款,未达所欲,政府就声称自己受损了。如果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躲开了政府大开的狮子口,那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就凑不够,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没有被完全履行。现实中,这两个理由很难成立。
法律只能干预非法逃税,不能阻止合法避税,多交税并不算一种爱国义务
法律行为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违法的。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如果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其有违反税收制度的具体行为,那纳税人就不是在进行“避税”而是实施“偷税”或“骗税”。可见“不违反税收制度”是“避税”的构成要素之一,只要企业在“非不允许”和“非不应该”范围内,采取降低税负的措施,都是正常。比如,将企业设立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资本结构等等。只要不违法,熟练利用各种政策和法律合理避税,是企业综合经营能力的体现。
这次指责“跨国公司避税无良”的媒体提到2011年谷歌在华子公司涉税违法案,但当时披露的情况显示这三家子公司存在使用假发票、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等问题,这类明显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并不能与避税相提并论。正如美国大法官利尔德·汉德的著名判词所说,“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业务安排得使自己的纳税额尽可能低,没有人必须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财政部而非自身的经营模式;多交税甚至不算一种爱国义务;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尽可能避税并不邪恶,避税者不论贫富都没错,因为没有人肩负着缴纳比法定底限更多的税的义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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