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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避税合理合法

 gzdoujj 2012-05-09
导语: 近日国内媒体称“中国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300亿元”,指责在华跨国公司避税是“社会责任缺失”。这些报道乍看是痛惜取之于民的钱没收到手,但事实上避税和逃税有根本区别,避税并不无耻反而是对公司利益负责的表现,避税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合理合法无可指责。[详细]
       

企业不该肩负比法定底限交更多税的义务

 
     

“中国政府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300亿元”“避税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这些声讨中隐含的逻辑是:只要政府想收多少款,企业就必须缴纳多少税款,未达所欲,政府就声称自己受损了。如果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躲开了政府大开的狮子口,那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就凑不够,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没有被完全履行。现实中,这两个理由很难成立。

法律只能干预非法逃税,不能阻止合法避税,多交税并不算一种爱国义务

法律行为的结果只有两种,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违法的。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如果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审计过程中,发现其有违反税收制度的具体行为,那纳税人就不是在进行“避税”而是实施“偷税”或“骗税”。可见“不违反税收制度”是“避税”的构成要素之一,只要企业在“非不允许”和“非不应该”范围内,采取降低税负的措施,都是正常。比如,将企业设立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资本结构等等。只要不违法,熟练利用各种政策和法律合理避税,是企业综合经营能力的体现。

这次指责“跨国公司避税无良”的媒体提到2011年谷歌在华子公司涉税违法案,但当时披露的情况显示这三家子公司存在使用假发票、不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等问题,这类明显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并不能与避税相提并论。正如美国大法官利尔德·汉德的著名判词所说,“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业务安排得使自己的纳税额尽可能低,没有人必须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财政部而非自身的经营模式;多交税甚至不算一种爱国义务;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尽可能避税并不邪恶,避税者不论贫富都没错,因为没有人肩负着缴纳比法定底限更多的税的义务。” [详细]

 

美国《纽约时报》近日的报道称,苹果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进行避税,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税不是交的越多越好,作为私营企业的跨国公司首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寻求收益,而非为税务局贡献政绩

很多企业喜欢用“完成利税多少”来标榜自己的成绩,似乎利润和税收都是贡献,这是国有体制下的语境。企业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纳税只是一种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义务。作为国有企业,“利”和“税”最终都为国家所有,所以“利税”都是政绩。但作为私营企业的跨国公司要对股东负责,首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寻求收益,而非为税务局贡献政绩。同等经营状态下,给政府的税交多了,股东所能获取的收益就少,“利”和“税”是一对矛盾。

为了遏制政府过度支出,企业合理避税比光荣纳税对社会的帮助大得多

中国近几年税收收入增长远高于GDP增速,如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加16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远超GDP9.2%的年增速两倍多,而同期政府一直没有摆脱财政赤字。这说明中国政府的敛财能力远比在中国的企业避税能力强,是国家积极的财政支出侵害了竭力减轻税负的跨国公司,而非相反。而收入越宽裕,政府越挥霍无度,越无法摆脱入不敷出的困境。为了遏制政府的过度支出,企业应该更主动合理避税,这比“纳税光荣”对社会的帮助大得多,更体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心。 [详细]

合理避税促进全球资本流动并不会受到惩罚

 
     

如果跨国公司竭力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那同样也是企业税负已经不堪重负的表征

在早于经济全球化的近三百年前,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资本所有者)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那一个特定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会舍此他适了。他并且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比较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前此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多少,主权政府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和个人要转移投资和驻在地,比在亚当·斯密的时代要容易太多,因税收征管加强而涸竭社会经济源泉的风险也显著地增大了。

在这个背景下来看,规避企业所得税只是症状的表面,症结是在于企业所得税率太高。如果跨国公司竭力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企业税负已经不堪重负的表征. 考虑到这一点,“加大打击企业避税的力度,提高政府利税收入”之类的话似乎就不这么动听了。如果跨国公司发现没有办法能稍稍减轻税负,那么亚当·斯密的预见就会在中国成为现实。 [详细]

 

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税收优惠政策与保密制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被视为避税天堂的两个先决条件。

     

经济开放国家不会惩罚合法避税的企业,“2008年美国通过反避税调查补收税款1000亿美元”并不属实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美国的确是企业所得税率最高(高达40%)、政府征税姿态最为激进的国家。然而美国国税局(IRS)的权限和能力再大,也只能对违反税法的美国企业和公民补收应缴税款和课以罚款,而对合法避税的企业无可奈何。美国特拉华州就是世界知名的“避税天堂”之一,“在美国避税会被罚款”的说法明显是系子虚乌有。

事实上,美国媒体从未曾报道过“2008年美国通过反避税调查补收税款1000亿美元左右”,甚至1000亿美元这个数字本身就是捏造的产物。“逃税1000亿美元”的来源是民主党参议员约翰·克里的一位前幕僚杰克·布鲁姆。但当美国国会研究处(CRS)质询他这个数字的出处、究竟哪些企业和个人如何偷逃了如此巨额税款时,杰克·布鲁姆承认这是自己信口开河的瞎编。美国国会研究处关于此事的公开备忘录很委婉地承认了“逃税一千亿美元是谎言”:“布鲁姆先生无法提供关于这个数字的估值程序的书面材料,他表示这数值是一个不确定的估计。” [详细]

 

不减税的中国没资格敌视避税的跨国企业

 
     

近二十年中国对企业减税幅度低于其他经济开放国家,已不享受优惠的外企税负和国内企业平等

其他国家对“跨国企业避税”抱有敌意或许可以理解,是因为近二十年来为了刺激经济,它们都在大幅降低和放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限制。不过减税幅度远不如这些国家的中国,是否有同样的资格敌视避税的跨国企业,实在很值得怀疑。从1993年到2008年的十五年间中国政府一直在声称融入国际市场、大力招商引资,但从税率调整幅度上看,这些美好的口号恐怕没有太多真诚的内涵。

1993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到了2008年,中国税法才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5%。根据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调查报告,在2009年4月经合组织(OECD)G20伦敦峰会上提出打击“避税天堂”的不少国家中,1995年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率下调幅度平均都在10%左右,加拿大的这项减税幅度是11%,爱尔兰是36%。与这些减税的国家相比,在同样的时段内中国企业所得税率的下降幅度只有7%,比2000年至2011年全亚洲所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平均降幅还要低0.46%。

自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了之前对外资有不少优惠条款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跨国企业要就“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和国内企业税率一致的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现在的税负已经并不显著低于国内企业。换言之,在中国的几乎所有私营企业,税收负担已经达到了“公平”,这在某种程度上当然也成为资本运作更灵活的跨国企业实施避税的动力。[详细]

 

市场经济体制下,聪明的企业要做的,是在合法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而不是多交税。

     

政府要获得更多收入就该把蛋糕做大,而不是在分蛋糕的比率上做文章,盯着避税企业换不来经济增长

一些媒体在呼吁税收征管的同时忘记了一件事,那就是税收的增加有赖于税基的扩大。换言之,只有把经济总量做大,才会有税收的增加。相反,在经济困难时期加强税收征管,虽然可以暂时性增加税收,但是从更长远的角度而言却是得不偿失的。如上文提到的,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资本可以在全球性流动中获得最佳的税赋负担地,如果一个地方税负增加,那么它可能会逃离该地,从而不利于该地的经济发展,税收增长当然也就无从谈起。

减税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思路,销量增加,赚的钱自然就会多起来。政府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不应该是在分蛋糕的比率上做文章,而应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而减税虽然降低了税率,但是有利于税基的扩大,是把蛋糕做大的一个好办法。香港和爱尔兰就是典型的通过减税造就的经济奇迹:在实行低税率政策前,这两个地区的经济表现并不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但当爱尔兰将国内企业所得税率先调低一半再降到12.5%、外企所得税率调低到10%至12.5%后,“欧洲病夫”成为了“凯尔特之虎”和21世纪初世界最大的软件产品出口国。当香港实施15%的低固定企业税率之后,从二战后的近乎赤贫成为了全世界增长最快速的经济体之一,经济增长率达到顶峰时高出曾经的宗主国英国5倍以上。[详细]

   
 

无论是从投资者、社会公众、征税者任一方的角度出发,跨国公司的避税行动都该被允许、被理解而非遭到指责和攻击。把避税几乎等同于逃税的宣传背后其实是一张再熟悉不过的面目,吃着碗里还望着锅里,取之于民再多还嫌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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