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读:财税【2012】27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
一、2000年开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政策
时间 |
2000年-2007年 |
2008年-2010年 |
2011年~~~ |
国家层面政策 |
国发【2000】18号 |
国发【2011】4号
国发【2000】18号 |
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70号 |
财税【2008】1号 |
财税【2012】27号(其中定期减免税有截止时间) |
增值税 |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70号 |
财税【2011】100号 |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政策,其中关注点是:
1、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不能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2、 减半期只能是25%税率减半。
3、 限新办企业方能享受,新办标准按【2006】1号文件执行。注意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出例和关联交易额度不能超过25%的限制性规定。
存在的问题有:
1、 文件第二条税收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5年或发生重组业务时,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或者重组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不追回减免税?
2、 截止时间。文件第一至三条提及的2017年12月31日应如何理解?对一个企业而言,有五个税务时间:企业成立时间、认定时间、获利时间、减免税开始时间、减免税结束时间。如果一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但未获利未取得认定,能否从认定获利后享受优惠?如果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已取得认定,但未获利,应如何处理?如果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已获利,但未取得认证,在之后取得认证后应如何处理?
3、 新办企业。新办企业的规定与文件第17条规定有一定冲突。假定一个软件企业,2008年成立,2009-2010年获利,2011年取得证书,根据17条规定,2011年可执行第一年减半征税,但在2011年此企业已算一个老企业了。我们是否可以如此理解:没有享受过定期减免税的企业都算新办企业?
4、 获利年度的确定。根据文件14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年报主表23行还是25行确定?能否为弥补往年亏损后应纳税为正的年度来确定?
三、减低税率优惠
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10%的优惠;
2、文件第一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能享受15%的税率优惠;
3、以上政策无截止时间的规定。
四、不征税收入待遇
特别提及即征即退增值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给企业选择权。此权利非常重要,尤其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同时相比财税【2008】1号文件,新增了“专项”、“单独”字眼,体现了不征税收入的两个前提条件。
五、职工培训费用扣除
相比财税【2008】1号,新增“单独核算”字眼,体现了条例对优惠政策的一贯要求。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
相比财税【2008】1号文件,第7、8条删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字眼,也就是说2011年发生此事项,企业无需事先报税务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就能享受此待遇。事实上软件加速摊销在财税【2008】1号文件颁布后,企业很难找到软件加速的理由,很难去说服税务机关。
七、资格认定问题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强调成立时间,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强调是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原因不明;
2、文件第十条第五款“。。。。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我个人认为还应补充内容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增值税即征即退只需要是“软件产品”,而所得税优惠要求为具有“软件企业”资格,不能混同;
4、原执行的认定相关文件及条件见下表。相比27号文件,标准有升有降,突出了国家目前更鼓励研发的导向,同时如研发费的比例规定有反避税的一些措施在其中。
资格 |
原认定文件 |
原文件规定条件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发改高技【2005】2136 |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信部联产[2002]86号 |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 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
软件企业 |
信部联产[2000]968号 |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
八、优惠办理程序及优惠政策的终止
最晚当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的认定资质,但与18条规定的4个月规定期限有一定的冲突。
终止列举的四种情形,税务局很难了解到第1、3、4种情况,实际中很难执行。
九、新老政策的衔接
财税【2008】1号文件第一条定期减免税继续执行到期,第十条投资退税自2011年开始不在执行,对某些企业影响重大。
十、优惠交叉
纠正了国发【2011】4号文件的错误提法,强调“相同方式的优惠政策”。
十一、后期值得关注的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4、 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