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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吉安律师 2012-05-1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赣高法[2003]99号,200392发布)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 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并且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已有,数量较大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或者价值1 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非法采挖的林木,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 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 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第九条 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包括木制成品,半成品折合原木)20立方米、毛竹(包括毛竹制成品、半成品折合原竹)2000根以上的,或者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植物检疫证,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林业证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买卖上述林业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森林,林木被滥伐10立方米、毛竹2000株或者幼树1 000株以上的;
    (二)买卖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采2立方米或者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
    (三)买卖木材运输证件导致无证运输木材(包括木制成品、半成品折原木)20立方米,珍贵树木2立方米、毛竹(包括毛竹制成品、半成品折合原竹)2000根或者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
    (四)买卖森林植物检疫证导致森林新增疫区面积100亩或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五)买卖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导致森林,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毛竹2000株,幼树1000株以上或者非法侵占林地1 0亩以上的;
    (六)买卖育林基金收费收据导致林业规费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七)其它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解释》第一条中年代久远的树木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幼树是指朐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十四条 我省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为5%。
    第十五条 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由自己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的森林刑事案件。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森林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直接移送当地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江西省全省均为林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九条所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有木材运输证但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数量,规格、种类运输木材,树木达到第九条规定数量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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