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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住所证明文件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京工商朝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

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针对治理因住所或相关许可问题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照经营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分局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街道工作办公室









二ΟΟ八年二月四日



朝阳区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

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



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现针对治理因住所或相关许可问题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照经营问题,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取缔和规范引导无证照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无证照经营中住所及行业许可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解决因无法提供符合准入条件的住所证明产生的无证照经营问题的措施

1.对我区农村地区市场的主体准入,由区农委负责根据全区经济发展形势、行业规划等制定全区农村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出具的相关管理制度;由住所所在地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机关依据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其进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对拆迁地区或待拆迁地区,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2.对申请利用区内临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是指经区政府批准,授权相关部门,出具有一定期限的《临时住所使用证明》,证明该住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临时住所提供者和利用者应向颁证单位、登记注册机关书面承诺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样式见附件3、4)。

3.利用区内住宅进行登记注册的,除按现行登记政策提供一般性文件外,有业委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无业委会的,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属于地区办事处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样式见附件1、2)。

住所所在地未设置居民委员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的规定,由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具体参照第2条意见。

在住宅内严禁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业。

4.对于区内城区无法明确产权关系的非住宅类房屋,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对于区内产权权属明晰,但用途不明确的建筑,由其产权人出具确认该房屋使用用途为经营性用房,并承诺由产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6.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6年6月19日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房屋提供单位盖章”处加盖房屋提供单位公章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二)解决因无法取得行业许可产生的无证经营问题的措施

为了解决居民特别是农村地区村民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各行业许可部门,要认真研究区域环境与市场需求协调统一发展问题,应从有利于解决就业、方便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行业准入标准,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或批准文件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1.严格执行关于餐饮的卫生前置许可的规定;

2.严格执行关于餐饮的环保前置许可的规定;

3.严格执行关于消防的前置许可的规定;

4.严格执行关于食品加工作坊的前置许可的规定。

二、坚决依法取缔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无证照违法经营行为

各街乡、职能部门在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准入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对以下范围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1.在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内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2.城镇地区未获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即时拆迁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在奥运场馆、驻地周边及交通沿线、主要大街等地区从事无证照经营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群众生活和奥运会城市环境的无照经营场所。

各街乡、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能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街乡: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整治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对流动人口管理摸清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从事的行业和数量,建立相关基础台帐;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地区联合执法行动;配合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发挥基层力量做好取缔后相关场所的控制、防范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的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保安服务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消毒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及其他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及其他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生产加工业、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安全以及须经环保管理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以及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生产许可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及认证等须经质监管理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也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许可领域中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督、查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查处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无照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

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附件2: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附件3: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位于北京市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撤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

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盖章

年月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全称):

本人申请将北京市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作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的补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活动迁出本场所。





经营者签字:

房屋提供人签字:



年月日







































主题词:经营场所监管工作意见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办公室2008年2月4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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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