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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下半场讲稿A(黄璞琳)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黄璞琳个人简介网名1974lin,中共党员,现为抚州市工商局法规科副科长。1991年7月毕业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为该校首届毕业生,
1994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9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函授)。曾在基层工商所工作5年,1996年至今
从事法制工作,多次代理本系统参加行政诉讼并获胜诉。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等刊物上发表法学文章300多篇
,2009年底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论文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谈》,曾在全国工商系统首次行政复议有奖征文中获二等奖;先后被国家工商
总局评为全国工商系统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和行政复议工作先进个人,被中国工商报社评为第三届、第四届“工商新闻百星耘墨之星”,连续9年被
评为中国工商报社优秀通讯员。学法感悟:法律是规则,法学却常有尚无定论之处。探寻法言法语内含的真实规则,努力了解法律、信仰法律,在
不断的困惑中力求解惑。如何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下半场提纲)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概述工商行政管理的概念、主要内容、执法
对象、主要职能及具体职权二、工商行政管理中如何规范执法(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三)规范行政强制措施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六)杜绝行政不作为(七)有效运用行政指导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今年
4月7日发生的甘肃平凉牛奶投毒事件,39人中毒,3名婴幼儿死亡。4月13日早晨,央视新闻频道报道此事件时,提出被投毒的奶场安全防范
措施不全,质疑质检、药监、卫生、工商、农业五家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职。行政执法人员,务必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才能做到不失
职、不渎职,也不代人受过。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概述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
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行为、市场交
易行为以及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目前,我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职权中,行政许可1
5项(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取消了“商品展销会登记”和“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行政处罚183项;行政强制24项;行政裁决1项
;行政征收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备案23项;行政调解6项;其它行政职权4项,合计为260项。[行政裁决]1项:企业名称争议裁
决。[行政确认]2项:动产抵押登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调解]
6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赔偿数额调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赔偿数额调解;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案件赔偿数额调解;侵犯
商业秘密案件损害赔偿调解;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其他行政职权]4项:企业年度检验、要求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公司
到指定验资机构验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江西省著名商标的推荐与认定。23项行政备案职权1、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3、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4、分公司备案。5、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主
管部门改变备案。6、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8、企业名称牌匾
简化备案。9、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动备案。10、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11、外资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备案。12、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1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14、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
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1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变更备案。
19、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备案。20、拍卖活动备案。21、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22、经纪人聘
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情况备案。23、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2011年11月30日废止《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后,也废止
了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审查情况备案。工商行政管理中如何规范执法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1.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具体来说,就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
织。是依法成立,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黄某诉B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企
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职责履行2007年6月19日,黄某到B市工商局要求查询两户企业机读信息,B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了这两
户企业的基本信息并按每户50元的标准收取查询费,但拒绝提供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查询。黄某不服,到A省工商局申请复议,请求:责令B市工
商局为其提供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确认B市工商局擅自将提供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行政职能移交其他机构办理并收费的行为违法。
经查,B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是由B市工商局经市编办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工商事务咨询代理,提供各类信息及服
务,其收费依据是省物价局文件,有收费许可证。该省工商局复议认为,市工商局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以及收费的行为合法
有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生效后,工商机关如何履行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职责?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
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工商局应当主动公开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包括所核准登记的企业全
部登记事项。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工商机关要主动发布国有集体等企业开业登记、名称变
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以及吊销公司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告。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向工商局申
请查询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决定,有权申请查询工商局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包括处理结果)。5、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查阅、复制公司登记簿上;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
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6、《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任何组织个人均可向工商机关申请查询机读档
案资料的规定,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其中优于上位法的承诺,也是有效的,应予执行。第七条有关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人,仅限于公、检、法、国
安、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则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应执行上位法。任何公民和组织提出自身特殊需要申请查询的,只要不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允许,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
、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
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
、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7、根
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1828号),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主动公开事项之外的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尚未见江西省公示此收费标准。8、工商机关承担提供企业登记信息查
询服务的法定职责,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工商机关将自己的查询职责,授权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承担,实务中,工商局确定自己内设机构或下属
单位承担此项工作时,对外仍应以工商局的名义提供查询服务,收取法定的查询成本费也应以工商局的名义进行。若工商机关自己不提供查询服务,
而是由其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就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
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制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着重在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予以规范。程序瑕疵与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别程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
疵。对当事人权益一般不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甚微的程序违法,宜认定为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如,超出办案期限未按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逾期送达处罚决定书。但办案期限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的,可能被指控滥用职权,曾有药品监督局违反有关办案期限3个月的规
定,对某公司调查1年后才作处罚决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判决撤销。张某不服对其销售不合格化肥所作处罚申请复议案200
7年3月30日,A市工商局对张某的化肥经营点进行检查,并对其经营的“绿增”牌复合肥进行抽样。两名工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
计算出抽样点数,按规定抽样,现场加封样品,执法人员和张某的雇用人员分别在封签上签字确认,该雇用人员在抽样单上也签了名。经检验,该复
合肥为不合格产品。2007年4月10日,张某接受市工商局询问,明确表示对抽样送检没有异议,并说明该批化肥进价1750元/吨,销价1
950元/吨。次日,市工商局扣留了张某涉案20吨不合格复合肥,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07年9月10日,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以张某经销不合格化肥为由,对其处以35000元罚款并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化肥20吨。张某不服处罚,申请
行政复议。张某提出:(一)抽样程序不符合规定。抽样时自己不在场,也未参与封签。此次抽样,不符合《流通领域商品质
量监测办法》第十五条“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
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的规定。(二)自己购入的化肥未销售,属于待售。认定其“销售不合格产品”,事实不清。(三)自己
购进该批化肥时厂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自己主观上不是故意,即使违法也应该同时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减轻处罚。【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
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不要求销售者主观故意。如果经销商
进货渠道正规,有索证索票的,对产品内在质量指标不合格的,确实有可能不知道,执法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货值
金额计算标准】【不合格产品的界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缺陷产品,另一类是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质量状况但不存在缺陷的产品。缺陷产品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另一类是虽不存在违反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但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销售与售出的区别、转售意图的证明】销售,是营利为目的,有偿转让商品,包括洽谈并受让商品、储存展示商品
、推销促销商品、达成商品出让协议、交货与结算等全过程。售出,仅是销售的一个环节。以转售为目的,购进或受让商品,即使尚未售出,仍属销
售。但证明转售意图,非常关键。【仅在仓库中发现过期变质食品能否处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饶某经销冒牌“红牛”维生素营
养液饮料案2008年9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在饶某店铺和另处的仓库,分别查获125扎(每扎12瓶)、233箱(每箱24瓶)标称
为“惠州市泰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饮料”的产品,共计7092瓶,经厂家鉴别系假冒品,按当地真品批发价计算货值33
391.5元。案发时,饶某尚未售出涉案冒牌产品。听证会上,饶某提出:店内的货是其员工孙某的朋友派人送来放在店门口的,进价都没谈也没
卖,不构成销售;涉案仓库不是她的,仓库内的假冒饮料不是她的。听证主持人认为,其员工孙某笔录中确认自己负责日常经营,这批货是他接收并
分两处放的,虽然孙某称不知道饶某是否谈好了进价,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从饶某员工收货时产权便转移,是否谈好进价及是否售出,不影响
销售成立。最后,没收假冒饮料并处2.6万元罚款。【当事人的聘用人员签字能否代表当事人】尽量通知当事人本人或其负责人到场,并
由其确认检查或抽样情况;其负责人不能到场,但指定现场某工作人员负责的,由该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当场或事后及时取得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和工作关系证明;其负责人不到场,也不指定现场负责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尽量让其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取得该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
作关系证明;若其负责人不到场,其现场工作人员也拒绝签字确认的,邀请公证人员、当地公安干警、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并
签字。尽量利用录相拍照和现场笔录固定抽样检查情况。【抽样机构和人员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自己抽样,也可委托检验
机构抽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抽样人员有特别要求的,工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将所
出具的抽样委托书或者签订的抽样委托合同,在案卷中存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样检验)、商品质量个案监督——抽样计划、抽样
人员、抽样记录文书名称有区别。抽样记录务必规范准确应当如实记录抽样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过程和抽样方法以及封样情况,详
细记录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和所抽样品的经销商、型号规格、重量或数量、外观、标称生产者、商标、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客观情况。抽样人
员签名及资格证明。涂改问题。抽样与检验人员分离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质检监[2007]24号)要求:实行检验人员、抽样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某县液化气站销售不
合格液化石油气案抽样方法应规范科学,符合规定根据抽样基数确定样品数量(包括检验用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所抽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能代表相关批次物品的总体状况——依数理统计原理,遵循科学的随机抽样规则抽取的样品,能够用来推断总体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
定,对特定事项的抽样方法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方法进行抽样。参考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
量、液化石油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汽油、轻质柴油鉴别冒牌商品时应如何抽样鉴别商品是否假冒,是判定涉案商品所标注的
生产经营者是否真实,同一生产批次或生产来源的的商品,一件为真品必然全体为真,一件为假冒品必然全体为假,样品与同批商品全体之间有必然
的等同关系。对制假窝点、生产现场查获的涉嫌假冒商品,凭商标注册人未许可使用的证明,或者根据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获商标注册人许可这
一事实,就可直接认定其为假冒商品,无需委托鉴别;对流通领域查获的商品,鉴别是否假冒时,可以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鉴别检验抽样
方法首先要确定涉案商品的生产来源是否相同,即是否具有“同源性”,再分类抽样。检验鉴定机构的选择检验鉴定结论的审查根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
,相关的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会采信,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不应采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
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和
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尽量要求检验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附具表明检验鉴定人、
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能力和范围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以此说明其检验鉴定资格。其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件包括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合格证书及其附表,以及CAL质检机构资质认定验收证书或授权证书;食品检验机构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
MA加圈F标志。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还要审查是否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且三者分离,审查检验人员与抽样人员
是否分离;检验结论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审查是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鉴定结果
的通知及复检复鉴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工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工商机关应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通知被监测人,
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工商机关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承
认检测结果。食品抽样检验复检的特殊规定。甲电器经营部销售侵权音响诉讼案美国乙公司是X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人,丙公司是X
品牌中国经销商。2007年1月17日,丙公司向B市工商局举报,称甲电器经营部销售假冒的X品牌音箱。工商局在举报方技术人员协助下,现
场检查并扣留了甲正在销售的X品牌音箱9对零2个。针对涉案音箱上的序列号,美国乙公司出具鉴别意见,称“从未生产过上述序列号的产品”。
甲经营部称是从广东经销商那购进的真品,是“串货”,代理商在入境报关前更换了商品条码。甲提供了有音箱型号和具体数量,但没有音箱产品序
列号的海关报送单复印件,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工商局现场检查时,举报方技术人员说过“货是真的,是从新加坡串的货,只能从箱子的条码上查一
查”。工商局认为甲未能证明报关单是涉案音箱的,未能证明涉案音箱的合法来源,也未提交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依据乙公司鉴别意见认定涉案
音箱为假冒侵权商品,对甲作出处罚。甲不服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维持了工商局处罚。一起服装“串货”案
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厂家举报,反映该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
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感官检查
,涉案服装及标签的品质、外观,与商标权人认可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已上市的,同种类、同规格甚至同批次的真品服装相比无差别。被举报人主张涉
案服装为“串货”的真品,提供了进货凭证甚至银行付款证明,并说明了符合情理的进货渠道。经工商机关催促后,商标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
供鉴别涉案服装为假冒品的合理理由和依据。工商局认定商标权人未能有效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品,举报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予以了销案处理。
采信厂家或商标权人鉴别意见应排除合理怀疑现行法规有条件地承认厂家或商标权人对涉案产品是否冒牌所作鉴别的证明效力。其鉴别意
见,应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鉴定结论还是书证,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假冒品鉴别意见,侵权嫌疑人有异议的,应给其合
理期限提供相反证据抗辩。防范执法风险、合理分担证明责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商标注册人的鉴别意见,并非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必不可少的证据。(1)如果涉案商品与真品的品质、外观、价格等差异明显,来源明显不正当,当事人也承认非真品的,则无须委托商标注册
人鉴别即可认定为假冒商品。(2)如果涉案商品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标注的生产者是其他厂家,只要确认商标权人未许可标称厂家使用该
标志,就可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某供水公司不服A市工商局废止合同文本行政复议案案情:工商局基于政府和人大代表压力,将经备案但
个别条款显失公平的合同格式文本废止。1、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应重视其合法性和公平性;2、发现格式条款违法或显失公平,应依法责令
当事人修改,全文废止无法律依据。某县新华书店不服商业贿赂处罚申请复议及诉讼案2006年7月4日,某县工商局认定县新华书店2
006年春季开学时,依据省教委普教处和省新华书店《关于做好1993年秋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在销售中小学教辅书刊过程中,
采取分别按教辅书刊销售金额的1%和5%的比例,向市和县教育局支付相关款项的方法推销教辅书刊。案发时,涉案金额50万元,县新华书店从
中获利3万元,并通过银行转帐将该利润以“宣传费”名义支付县教育局。工商局认定新华书店向教育局支付回扣,构成商业贿赂,第一次告知时,
拟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1万元。最终作罚款3万元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处罚,二审庭审后,当事人主动提
出缴纳3万元罚款,撤回上诉。该案存在的问题:1、无直接证据证明县教育局是如何促成相关教辅书刊交
易,给付宣传费与书刊交易之间有何关系无直接证据,也未认定教育局是否买方,庭审时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辩;2、认定回
扣错误;3、有关销售额和零利润无违法所得的认定错误,自相矛盾;4、罚款3万元未按省政府规章告
知听证权;5、当事人申辩后,将“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改为“罚款3万元”,违反“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原则三、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经清理,工商部门
在行政执法中,可实施24项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定依据,要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甲公司不服A市工商局行政强制
措施行政复议案2007年12月24日,A市工商局以甲公司涉嫌经销假种子为由,对其经营的大豆种子予以扣押,强制措施文书上写的是“依
据《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无具体条款。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未经鉴定认定为涉嫌假种子没有事实依据,且采取扣押措施适用
法律错误。复议机关认为查处假种子应适用《种子法》而非《产品质量法》,但《种子法》未授予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依据《种子法》实施强制
措施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撤销了A市工商局作出的扣押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擅自扩大或改变其适用范围、对象和措施
某区工商局将扣押无照经营者电脑改为扣押现金案2006年6月19日,某区工商局查获李某无照从事理财咨询业务,依据《无照经营查处
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当场扣押了现场查获用于经营的1台电脑和1本资料。7月3日延长扣押期限15日,7月10日应李某要求,区工商局退还电
脑和资料,改为扣押现金6000元。8月11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认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区工商局可扣押现场查获的专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但区工商局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此扣押措施已解除,故确认其违法;
区工商局在不能证明6000元现金是李某专用于无照经营的款项的情况下,将扣押电脑改为扣押现金,没有法律依据,故撤销该扣押现金措施。
明确授权工商机关扣留现金的法条很少勉强可以用得上的,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禁止
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是当事人专门用于无照经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的,或者是
现场查获的与直销有关的非法款项。明确授权工商机关扣留合同、发票、帐簿的法条也很少目前也仅有《反垄断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6部行政法规有此授权。《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仅是授权工商机关查阅、复制权。授权工商机关银行帐户查询权和资
金冻结权的更少明确授权工商机关银行帐户查询权的,目前仅有《反垄断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另外,《禁止传销条例
》授权工商机关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授权工商
机关,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办理结算业务。甲建筑公司不服B市工商局行政强
制措施行政复议案2007年初,甲建筑公司承揽了乙置业公司发包的工程后,转包给薛某,收取薛某10%的管理费。B市工商局查获后,于
6月7日向乙公司送达了《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要求其在工程款中协助扣留甲公司与薛某约定提取的管理费。7月13日,B市工商局向甲公司
送达了《扣押财物通知书》,依据《A省合同监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扣留其非法收取的452万元管理费。甲建筑公司不服,向A省工商局申请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市工商局在通知乙公司协助扣押财物后,长达一个多月才向当事人送达扣押财物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在扣押文
书中,将《A省合同监督条例》,错误写《A省合同监管条例》,适用法律错误,鉴于市工商局在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故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1、要履行报批手续。签批领导法定。2、要
依法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财物清单、查封封条及照片。3、强制措施期限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4、先行处理易腐烂变质的查封
扣押物品要合法。强制措施法定期限A、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天;B、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一般不超
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C、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得超过10天。D、依据《江西省反不正当竞
争条例》采取查封、扣留,不得超过1个月。E、依照《禁止传销条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后可延长15日。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
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如工商部门根据《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对成立公司的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依法
审慎合理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
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
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某县房产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被拒绝行政诉讼案绝对控股的自然人股东丧失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后,不同意推选新法定代表人
的,如何处理?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有审查职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推选执行董事的普通决议应获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抚州市中级法院经请示省高院认为在《公司法》和涉案有限公司章程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
执行董事等普通决议,就属以行为方式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所以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就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表决
方式的规定。周某要求工商局恢复其股东身份诉讼案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周某等42名自然人股东有90万元股权(周某1.8万
元)。2001年1月,甲公司持伪造周某等人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将其90万元股权变更为乙公司工会。此后一直到2004年3月,甲
公司又先后8次涉及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变更登记。争议发生时,甲公司现有股东为4个自然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接周某举报,区工商
局核实后以甲公司骗取变更登记为由,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甲公司未能恢复周某的股东身份,周某提起了
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区工商局履行职责,恢复其股东身份。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甲公司提供伪造股东签名的材料骗取登记,应予处罚,但工商局
也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故确认B区工商局2001年1月准予甲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违法。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或
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特征:1.行政收费
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2011年2月1日,取消了以下收费项目:1、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原标准为50
元);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即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年检均不收费了;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原标准为企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个体执照副本每个收取工本费3元);4、所有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及个人独资企业年检费,即,
年检工作中,只保留了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年检费,以及合伙企业年检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年检费
。六、杜绝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及时纠正行
政不作为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某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诉市工商局对其举报事项未履行答复和查处职责、未履行给付举报奖励职责
案市一级工商局收到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除必须由本机关查处的外,尽量将举报线索移交县区工商局处理,并及时告知具名举报人。市、
县区工商局对自己负责处理的举报线索,应及时登记案源,及时核查决定是否立案。(1)决定不予立案的,作好书面记录,及时告知具名举报人
,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尽量解释清楚;具名举报人提出新证据或新理由的,应及时再核查,确定是否立案并告知具名举报人;告知情况应留存证据
材料,如,让其签名,查询电话告知通话记录。对违法经营行为举报事项的处理(2)决定立案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告知具名举报人已对
其举报事项立案调查,有最终处理结果还会告知。(3)立案后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和被调查人;若作销案、免予
处罚或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同时向具名举报人说明如此处理的理由。接举报后60日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建议在将当事人60日时,提前告知具名
举报人仍在调查处理中,有最终处理结果后会依法告知。七、有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
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
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而应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这是行政指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行政处罚等刚性行政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政相对人
即使不接受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也不能对其施加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谢谢大家!行政许可的特点是: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工商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2.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它是工商部门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
经清理,目前我省工商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共15项分别为:1.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机关;2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机关;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机关;4.事业单位
广告经营资格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机关;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总局授权);6.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登记,实施机关为省工商局(注:委托设区市工商局受理);7.外国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实施机关为省工商局(注:委托设区市工
商局受理);8.外国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省工商局(注:委托设区市工商局受理);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为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局;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施机关为县(市)、区工商局;
11.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机关为县级工商局;12.烟草广告审批,实施机关为设区市工商局(注:省局下放职权);13.
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为市、县级工商局;14.食品流通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工商局;1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注:省工商局委托设区市工商局受理)。2.行政收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别支
出,而不是整个国家的财政需要。在这一点上,行政收费与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3.行政收费只能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收取。
4.行政收费是一种行政行为。5.行政收费的内容是货币。行政收费一般都是收取货币,例外情况才收取实物。经清理,我
省工商机关行政收费项目保留2项:(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财综[2011]9号)。1.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
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
八条2.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3.责令暂停销
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江西省反不正当
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4.查封、扣留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法律依据:《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一条5.收缴尚未使用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的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
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可以强制销毁侵权物品。法律依据:《江
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6.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
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
四条7.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办理结算业务。法律依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8.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9.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0.查封或者扣押
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11.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
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法律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12.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
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
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13.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14.查
封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
十七条1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16.反垄断执法机
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17.查封、扣押有证据
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18.查封、取缔擅自从事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9.查封、扣
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
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20.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
1.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物品。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22.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调查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
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
对账单等。法律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3.扣留、查封商品交易市场中的违法商品。法律依据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
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一、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三、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六、杜绝行政不作为七、
有效运用行政指导2.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
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执法主体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内有权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代表本单位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在内)。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83号令)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上述机关或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以上两证目前是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凭证。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案例:黄某诉B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当前,我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1.行政处罚的适当性方面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的幅度(就是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目前,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滥用职权。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第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借鉴了国外创立的比例原则,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比例原则,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裁量行为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性。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有利和必要的。最小损害性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较轻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2.行政处罚程序方面法律程序是规定法律主体行使权利(权力),承担义务时所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工程。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倾向,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范内。国家也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或参与制定市场规则,二是维护市场秩序。行政执法职权其他行政职权行政调解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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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