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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凡山 2012-05-15

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发表时间:2011.10.11

◆适用的政策依据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材料报审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核销信贷类呆账:

  a) 信贷类呆账核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呆账核销审批表(农户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

   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 其他

   呆账小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农户贷款的核销可简化手续,即以县联社或信用社为单位,将多户借款人每笔借款抄列于《广东农村信用社呆账农户贷款核销审批表》统一申报核销,并提供贷款合同或借据、县联社及借款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有关证明。

  (2) 核销抵债资产损失:

  a) 以物抵债呆账核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以物抵债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以物抵债损失核销审批表

   接收证明材料;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

   转让协议或委托变现协议;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及费用支出证明。

  抵债资产接收损失的核销申报材料只需报上述13项,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的核销申报材料则需上报上述16项。

  b) 以物抵债损失核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贷款性质、用途、方式等;

   贷款发放和清收情况,造成贷款风险的原因;

   债务人财产情况,抵债理由、抵债金额及债务清偿情况;

   抵债物现状及现值的确定情况(处置方式及收益情况);

   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

  

  ◆纳税人办理期限:符合呆账条件的,可即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最迟不超过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1、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2、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转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3、呆账核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性质、用途、方式等;

  2)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包括借款人贷款条件认定、贷前调查意见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并附贷款调查报告和贷款审批表复印件);

  3)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清收的过程、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

  4)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

  5)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4、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贷款合同、投资合同、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垫款)凭证、贷款收款(受偿)凭证(如损失资产从发放到核销年份较长,贷款收款凭证太多难于查找,可由申报单位的“贷款还款情况表”代替)。

  5、呆账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对于核销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

  2)对于核销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3)对于核销因“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

  4)对于核销因“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连续两年未年审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对于核销因“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对于核销因“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一般要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证明。

  7)对于核销因“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一般要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6项的相关证明。

  8)对于核销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一般要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9)对于核销因“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一般要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10)对于核销因“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一般要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对于核销因“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一般要提交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有关证明以及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12)对于核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一般要提交国家税务总局部门批准文件。

  6、以物抵债本金的损失核销分一年以内(含)变现和一年以上变现两种情况处理。对于从接收到变现在一年内完成的抵债资产,其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的损失,待变现后一次性申报核销。报审核销时只需填报呆账(信贷类)核销审批表。对于接收后一年内仍无法变现的抵债资产,对所形成的损失分两次核销:一是抵债资产接收损失,即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不足抵偿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贷款呆账核销;二是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低于其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的差额视同呆账损失核销。

  7、抵债资产接收证明包括:

  1)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或文件(此项适用于协议抵债类及1998年后接收的抵债资产);

  2)以物抵债协议或法院有关裁定、判决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仲裁文书等;

  3)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8、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及费用支出证明包括:销售发票或合法入账凭证、有关费用支出发票及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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