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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取暖承租人儿子中毒死亡 出租人被判赔偿

 aa网游成都 2012-05-16

烧炭取暖承租人儿子中毒死亡 出租人被判赔偿

2011-12-14 14: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 】【我要纠错

   边先生一家三口住在从被告刘先生处租来的房子里,冬天烧炭取暖时却不幸发生煤气中毒,造成二原告重度中毒、儿子煤气中毒死亡。二原告将刘先生及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2009年9月1日二原告和被告达成房屋租赁协议, 2009年11月14日北京温度较低,由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房屋并没有任何取暖措施,原告不得以生火取暖,到晚上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二原告重度中毒、二原告之子死亡的重大事故。二原告认为被告提供房屋出租应保证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由于该房屋系被告搭建建筑用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房内没有任何取暖设备,也没有任何通风设施,导致二原告及家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另外,该村村委会无权为被告提供土地用于建设房屋。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边先生:医疗费3421元、交通费70元、住宿费1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连带赔偿王女士:医疗费38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其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290 730元、丧葬费12 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因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各项诉讼请求均是按照50%的比例计算。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二原告之子的死亡系二原告自己取暖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且被告出租房屋的行为与二原告受伤及二原告之子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认可房屋状况且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多次组织居民和住户学习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知识,被告也向原告传达了相关知识,在传达时原告明确表示其要用电暖气,但二原告作为经营木炭生意者,无视冬季取暖的基本常识,不当取暖,造成的严重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书表明安装风斗是被告的义务。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同意被告刘先生的答辩意见。事故房屋所在土地属村集体土地,村农工商公司将土地租赁给某公司,某公司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被告刘先生。村委会并非出租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正确。且租赁房屋并不必须配备取暖措施,事故系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我们村委会召开过防火安全会,屋内有炉子的也签了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原告经营木炭生意理应知道其取暖方式的危险性。风斗是我们发给原告的,当时原告称自己用电暖气取暖,不生炉子所以我们就把风斗发给他,告知其若使用炉子必须安装风斗。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在其居住的房屋内点燃木炭取暖且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以致发生边二原告一氧化碳中毒受伤、儿子边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事故,二原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先生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到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先生应承担的赔偿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为5%.二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村委会在本次事故中具有过错,故某村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因其子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本院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305.82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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