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民声通道消息 问题编号为1334的网民留言反映:有的人不允许生育第二胎,但是生育了第二胎,需要上户口,这种情况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您好: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因您详细情况不够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请咨询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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