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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600794

 hnyndllp 2012-05-16
 ≈≈保税科技600794≈≈~~~~~~~~~~~~~~~~~~~~~~~(更新:12.04.24)
(一)重大交易
    公告日期:2011-05-25
    项目类别:非常补贴
    项目简介: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
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位于张家港市东环路东侧、城北路北侧的土地及房屋(土
地面积为4728平方米)已按照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有关《通知》
的要求搬迁完毕并完成移交工作,投资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收到储备中心汇入的拆
迁补偿款1420万元。
    
    公告日期:2011-05-14
    项目类别:非常补贴
    项目简介: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召开董事会2011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审议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所属房
屋拆迁涉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外服公司(乙方)于2011年4月11日接到张家港市土
地储备中心(甲方)的有关《通知》,现经乙方与甲方及张家港市合力房屋拆迁有限公
司(丙方)协商,根据有关拆迁政策,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土地、房屋的评估报告
,上述三方拟就关于"外服公司有关土地及房屋(截止2011年3月31日,该土地及房屋
的原值为1744.27万元,账面价值1412.85万元)"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其中,拆迁
补偿总金额为1420万元;乙方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搬迁完毕并向甲方交出旧房钥匙
。甲方接收乙方的旧房钥匙后按规定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

    
    公告日期:2011-04-22
    项目类别:重要合同
    项目简介:公司与平湖中商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有效期10年),
双方将以独山港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借助各自优势,与独山港区开发
建设管委会三方联合开发"中国商务港临港金融物流园"项目,依照实施阶段各个子
项目的特点,由上述三方协商进行股权投资比例划分。
    
    公告日期:2011-04-01
    项目类别:企业认定
    项目简介:近日,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
际港务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国际)收到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通知,长江国际被认定为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政策,长江国际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起至2013年12月
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其中长江国际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部分将体现
在公司2011年度。

    公告日期:2011-03-08    
    项目类别:资产出售
    项目简介: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下称:昆
明耀龙)于2011年3月3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由公司向昆明耀龙出售位于昆明
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四层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的房产(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评
估价值22,652,200.00元),出售价格22,827,000元.此外,上述标的房屋于2006年9月
16日起出租给云南嘉信实业有限公司(租期为五年), 公司已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证明.本次交易成功后由昆明耀龙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并就相关事宜作出有
关约定.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告日期:2010-10-28
    项目类别:资产出售
    项目简介:董事会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张家港保税区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下称:长鑫房地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权的议案:张家港保税区长江
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拟分别将
持有90%、10%的长鑫房地产全部股权转让给张家港市长谊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长
谊进出口),双方均与长谊进出口于2010年10月18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长
鑫房地产截至2010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账面评估值1937.25万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总
价款。

    公告日期:2010-05-05
    项目类别:对外投资
    项目简介:公司以自筹资金拟认购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股份比例的0.
492%),每股认购价格为3.98元,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980万元;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平安信托)受标的股份出让方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许继集团)委托
,代为出售许继集团持有的标的股份,并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每股0.20元咨询费,咨
询费用总额为200万元。此次投资合计需要资金4180万元。根据平安信托的有关告知
函,其要求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前办理完成与本次认购相关的必要的内部决策手续
和签署相关申报文件。

    公告日期:2009-12-31
    项目类别:收购兼并
    项目简介: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张家港
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158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本
次转让后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直接控股100%的子公司。

    公告日期:2009-12-31
    项目类别:对外投资
    项目简介: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转让其
持有的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股权完成后,由本公司对张家港市扬子江
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增资后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公告日期:2009-12-31
    项目类别:资产出售
    项目简介: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张家港保税物流
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子公司张家港保
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转让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的股
权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持有30%,本公司持有70%。

    公告日期:2009-12-31
    项目类别:对外投资
    项目简介:公司对子公司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增资3500万元
,占增资后股权的70%,增资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1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

    公告日期:2009-06-23
    项目类别:银行借贷
    项目简介:公司控股91.2%的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张家港保税
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实际授信额度350万美元)的信用开
证额度(期限一年)。此授信额度需由公司控股99.12%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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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公告日期      | 交易金额(万元) |     是否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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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9-06-23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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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控股91.2%的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拟向 |
|            |张家港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实 |
|            |际授信额度350万美元)的信用开证额度(期限一年)。此授信额度|
|            |需由公司控股99.12%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
|            |信用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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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兼并  |2008-07-16    |585.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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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购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
|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银帆大厦"房地产,本次关联交易涉及长|
|            |江国际以585万元购买金港资产的"银帆大厦"4723.19平方米房|
|            |地产,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为:1896.20平方米。购买该房地产行 |
|            |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
|            |    根据评估结果,经过协商,确定以人民币585万元作为本次 |
|            |转让价格。                                              |
|            |    金港资产同意延长至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购买该房地产款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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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8-03-26    |847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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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拟扩建89000m3 |
|            |化工罐区仓储工程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56988㎡,该项目拟投资|
|            |8473.34万元,预测投资回收期为3.89年。本项目资金由长江国 |
|            |际自筹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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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8-03-26    |144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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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拟投资1443万元|
|            |新建危化品甲类(干货)仓库。该项目建筑面积6908平方米,投资|
|            |约1443万元,投资回收区4.06年。本项目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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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11-21    |291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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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
|            |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11637万元的股份,占其总股|
|            |份的91.20%,下称:外服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与张家港市土|
|            |地储备中心(下称:土地中心)签署了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
|            |议书:土地中心收购外服公司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西侧未能|
|            |投资建设闲置至今的144372.2平方米(合216.56亩)土地。经评估|
|            |确定该地块的出售价为13.44万元/亩,合计总金额为2910.54万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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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7-09-01    |5538.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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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大理卷烟厂、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 |
|            |塔集团)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金港公司|
|            |)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大理卷烟厂将持有|
|            |的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税科技)7812147 |
|            |股国有法人股(占保税科技总股本的5.04%,股权转让的总金额为|
|            |人民币55,388,122.23元。该部分股权已经财政部批准划归红塔 |
|            |集团管理)转让给金港公司。                               |
|            |    本次股权转让成功后,金港公司作为保税科技的股东对其受|
|            |让持有的上述股份作出以下承诺:同意继续履行大理卷烟厂在保|
|            |税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限售承诺。              |
|            |    2007年9月1日公告,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公|
|            |司(下称:金港公司)受让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下称:大理卷烟 |
|            |厂)持有的公司股份7812147股(占总股本5.04%)于2007年8月30日|
|            |完成过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            |过户登记确认书》。                                      |
|            |    金港公司共持有公司46503470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大理卷烟厂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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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7-04-17    |4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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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同意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 |
|            |:外服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贸易 |
|            |融资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该额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
|            |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并在2007年底前逐步追加外服公司|
|            |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抵押(市区城北路房地产及保税物流园区内92.|
|            |066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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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7-03-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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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7年3月27日,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
|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持有其总出资额 |
|            |的99.12%,下称: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土 |
|            |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对长江国际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
|            |处罚:无偿收回长江国际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 |
|            |宗地号:3501014)面积为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的国有土|
|            |地使用权。                                              |
|            |  如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实施,预计损失将超过17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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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  |2006-08-31    |15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需求|
|            |原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
|            |00元人民币。贷款担保由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
|            |公司通过土地61377.4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
└──────┴────────────────────────────┘
|  银行借贷  |2006-08-31    |20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因扩建码头项目|
|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2000万|
|            |元人民币;贷款担保由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
|            |司通过土地72337.69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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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5-09-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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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公司2004年12月24日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开|
|            |发总公司,将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份9852000股(占总股本的8.|
|            |26%)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划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
|            |司。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与张|
|            |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签订了《股|
|            |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27488000股(占 |
|            |总股本的23.05%)中的25900000股(占总股本的21.72%),出让给 |
|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如果上述股份转让、股份划转事项完成后,张家港保税区金|
|            |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最大股东,控股股东,共持有公|
|            |司国有法人股份35752000股,占总股本的29.98%。            |
|            |    上述股份转让、股份划转事项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委员会有关批复文件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有关文|
|            |件,对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            |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2005年8月24日经过中 |
|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        |
|            |书确认,过户数量9852000股已经过户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 |
|            |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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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2005-09-02    |3548.30         |                      |
|            ├───────┴────────┴───────────┤
|            |项目简介:                                              |
|            |    公司2004年12月24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保|
|            |税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4年|
|            |12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
|            |股份27488000股(占总股本的23.05%)中的25900000股(占总股本 |
|            |的21.72%),出让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次 |
|            |股份转让的价格以2003年12月31日经过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
|            |,以每股人民币1.37元,转让股份的总价款为35,483,000元,转|
|            |让价款人民币现金支付。同时公司第三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开发|
|            |总公司,将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份9852000股(占总股本的8.26|
|            |%)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划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            |    上述股份转让、股份划转事项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委员会有关批复文件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有关文|
|            |件,对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            |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
|            |    过户完成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公司|
|            |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份35752000股,占总股本的29|
|            |.98%;原第一大股东张                                    |
|            |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还继续持有公司1588000股,占总 |
|            |股本的1.33%,为公司第四大股东。2005年8月24日经过中国证券|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过户数|
|            |量25900000股已经过户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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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出售  |2005-08-30    |968.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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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            |    2005年4月28日,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
|            |限公司原任总经理陈建梁代表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区凯伦|
|            |仓储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月24日, |
|            |在长江国际董事会200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中追认同意签署该合同|
|            |。出售的该宗土地位于长江国际1#库区南侧,面积为25.579亩;|
|            |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座二层办公楼,建筑面积为607平方米。 |
|            |该出售地块的土地每平方米评估价为525元(即每亩35万元),转 |
|            |让价格以上述评估价为依据,25.579亩土地共计895.265万元; |
|            |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办公楼转让价为73万元;转让事项共计金额96|
|            |8.265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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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  |2005-03-30    |1200.00         |                      |
|            ├───────┴────────┴───────────┤
|            |项目简介:                                              |
|            |    由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持 |
|            |有该公司11637万元的股份,占其总股份的91.20%)出资1200万元|
|            |,占80%,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            |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9000万股,占总股本的90%)出资300万元, |
|            |占20%,共同设立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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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
 2004-03-26:本公司与云南大理造纸厂于2003 年7 月2 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购买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云南大理造纸厂具有所有权的商铺65
              间,建筑面积1,496.15 平方米。                            

 ◇诉讼
 2005-09-02:案件描述:汇鸿国际与长江国际于2004年4月5日签订了“散装石油和
                      化工液体货物港口作业合同”合同编号为“CJ04C014”。
                      汇鸿国际分别于2004年7月1日、7月8日、 7月13日将化工
                      液体货物755吨DINP、779吨DOP、460.285吨异丁醇存放于
                      长江国际库内。
                      据汇鸿国际在《民事诉状》中称:2005年2月,汇鸿国际到
                      长江国际核对货物状况被拒绝,为此,汇鸿国际认为长江国
                      际非法剥夺汇鸿国际对仓储货物的知情权、支配权, 已严
                      重影响了汇鸿国际的权益,申请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长江国际)返还原告(汇鸿国际)仓储在被告
                      库中的货物:DINP75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6,705,313.55
                      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赔偿非法留置原告货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
                      89,433.98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2005-06-21:案件描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
                      出海事强制令申请:1、请求长江国际归还755吨DINP;2
                      、请求长江国际归还779吨DOP;3、请求长江国际归还226
                      吨异丁醇。
             判决内容:2005年6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
                      05】武海法强字第8号、【2005】武海法强字第9号、【20
                      05】武海法强字第10号, 及相应的三份《海事强制令》。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汇鸿国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57条的规
                      定,裁定:1、准许汇鸿国际的海事强制令申请;2、责令
                      长江国际立即将755吨DINP、779吨DOP、226吨异丁醇归还
                      汇鸿国际。

 ◇担保
 2004-04-27: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2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4-21: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5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2-26: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22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4-02-04: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8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2-31: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3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0-15: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32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0-14: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33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0-14: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35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0-13: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5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10-13: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35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06-16: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3-06-15: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1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1-08-30: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2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2001-08-30:担保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2000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截止日:

(二)重要事项
    ★2012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拟向包括金港资产在内的不超过10家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9.85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23, 259,959股(含本数),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911.06万元人民币.
    相关公告临2012-001, 临2012-002,临2012-003, 2012-007,临2012-009,临201
2-011,2012-012,临2012-013登载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2月28日,2012年3月10日
,3月24日,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1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情况
    2003年10月11日, 大理市政府,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签
订了土地,厂房设备转让协议: 由大理市政府有条件地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
及钟建成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本公司以评估价格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
成转让所属的大理造纸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库存备品备件(其中: 房屋建筑物388
万元, 机器设备980万元,备品备件30万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按税法规定分别由协
议各方各自承担.相关信息公告临2003-017, 临2003-005,临2003-001,临2002-019登
载于2003年12月26日,2003年2月14日,2003年1月6日,2002年12月3日上海证券报.
    按照协议约定, 2003年11月1日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完
成了交付厂房和支付转让款.但由于诸多因素致双方一直未能完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期间双方曾经进行过函商.2010年10月,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以本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万元;二,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计472739元(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元, 企
业所得税77600元,土地增值税77600元,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2万元的差旅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放弃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委托律师郭丰
雷,陈林对诉讼进行了答辩: "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已经履行了房产过户
手续,原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关于本案的营业税和附加税,被告在2003年
分年度已经缴纳.关于企业所得税, 被告在当时是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同意无需缴纳所
得税.关于土地增值税, 由于当时买卖的土地不是被告公司的,故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关于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被告予以认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法院进行判决,
差旅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经过庭审和质证后,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
月13日以《民事判决书》(2010)大中民初字第83号对该诉讼案做出判决:
    "一、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由原告代其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费共计472739 元(
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 元,企业所得税77600 元,土地增值税77600 元,房屋
交易手续费102199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
费8391元, 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理华兴
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2010年5月20日, 本公司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许继集团持有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
券")1000万股股份,占中原证券总股份0.492%.本次受让事项累计支付资金4182万元,
全部为公司自筹,其中:(1)受让的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3.98元,合
计人民币3980万元;( 2)支付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代售
中原证券股份咨询服务费每股0.20元,合计20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本公司在2
010年6月24日已向对方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关于同意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豫证监函【2011】111号), 对我公司受让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异议;2011年6月28日,中原证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章程中股东有关事项进行修
改, 我公司列入章程中股东名册;2011年7月14日,中原证券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
管局和河南省工商局进行上述章程修改事项暨股东变更的备案.至此, 中原证券完成
股东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我公司正式成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
传真表决通过,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公
告临2010-020, 临2010-021,临2010-022登载于2010年5月21日,5月5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收购资产情况
    2,出售资产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向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出售位于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
厦四层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的房产(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出售价格22,827,000元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临2011-002,临2011-007
登载于2011年1月29日,3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东环路东
侧,城北路北侧的土地及房屋已按照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张土储【201
1】9号)的要求搬迁完毕并完成移交工作, 收到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汇入的拆迁补
偿款1420万元.相关公告临2011-021,临2011-016登载于2011年5月14日,4月11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
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
    2,担保情况
    注:担保总额中美元部分按2011年年末汇率1:6.3009折合人民币元
担保事项的说明:
    1, 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中,担保发生额及
担保余额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 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对外服公司及
扬子江物流公司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原由保税科技及控股子公司外服公司担保的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向建行港城
支行申请的8.9万扩建罐区项目贷款8000万元(其中:2300万元由外服公司以土地抵押
作为保证),截止2011年年末,该贷款项下债务已偿付完毕.
    (2)原由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担保(公告披露日:2011年6月15日,编号:临2011-02
5)的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物流公司向保税区农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截止
2011年年末,该贷款项下债务已偿付完毕.
    2,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6,786.67万元,
    (1)由保税科技担保(公告披露日:2010年4月8日,编号:临2010-015)的控股子公
司外服公司, 扬子江物流公司向建行港城支行申请的贸易融资额度分别为1亿元,0.5
亿元,截止2011年年末,该额度项下债务已偿付完毕.
    (2)由保税科技担保(公告披露日:2011年4月7日,编号:临2011-014)的控股子公
司外服公司向保税区建行申请的授信额度1.2亿元,截止2011年年末,该额度项下债务
已偿付完毕.
    3,2011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间担保)新增和调整情况:
    2011年12月30日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外服公司原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20亿元,1000万美元(由保税科技担
保1.2亿元,长江国际担保2亿元及1000万美元),通过调整或新增的方式将授信额度提
高至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由保税科技信用担保,期限为一年;
    (2)扬子江物流公司原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亿元,1500万美元(由保税
科技担保1.8亿元及1500万美元,长江国际担保2.7亿元),通过调整或新增的方式将授
信额度提高至不超过人民币8.8亿元 ,由保税科技提供信用担保不超6.1亿元,长江国
际信用担保不超2.7亿元,期限为一年.
    截止2011年年末, 外服公司与扬子江物流公司尚未与相关银行签订授信合同,上
述表中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合计及报告期内审批的控股子公司间的担
保额度合计未包括2011年12月14日(临2011-038)公告事项,因尚未产生实际担保事项
,故对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总额无影响.
    4,报告期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金额44,013.36万元,是
    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为扬子江物流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信用担保,
扬子江物流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89.34%.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38,临2011-031,临2011-025,临2011-015,临2011-
014,临2008-033,临2008-030登载于2011年12月14日,2011年8月16日,2011年6月15日
,2011年4月14日,2011年4月7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8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报告期担保事项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杨抚生:同意.
    独立董事安新华: 对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子公司对业务风险进行严格
把控,并定期监督控制业务风险.
    独立董事俞安平:同意.
    3,其他重大合同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七)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上市公司,控投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控投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无承诺事项。
    (八)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向其支付的年度审计工作酬
金为35万元.
    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由注册会
计师周瑕女士,李丽芳女士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
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
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子公司增资情况
    公司向运输公司增资情况根据董事会2011年第4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
议"增加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报告期内本
公司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公司( 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增资1500
万元.增资完成后, 运输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本公司直
接持有100%的股权.
    相关公告临2011-009刊载于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2,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认定苏州市2010年第二批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及同意20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通知》(苏府[2011]11号),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被认 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政策,
长江国际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相
关公告临2011-012登载于2011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报告期内,公司与平湖中商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构建长三角
地区首个港口金融专业服务平台"中国商务港临港金融物流园".本项目将是一个以金
融服务为主题,集运输配送,装卸储运,中转换装,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
的仓储物流园区. 相关公告临2011-018登载于2011年4月22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4, 为了更好地加强投资者管理工作,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
开通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方便广大投资者与公司更好的沟通和交流.互动平台网
址为:http://irm./ssgs/S600794/.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32登载于20
11年9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现
代化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投资计划及预算指标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1]
1694号, 苏财建[2011]311号),子公司长江国际将获得投资补助310万元.相关信息披
露的公告临2011-035登载于2011年11月17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2011年三季: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告知公司新股东有关事项
的函》.中原证券完成股东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我公司正式成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 我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认购
中原证券股份的提案》,认购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占中原证券股份比例为0.492%
.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20、临2010-021、临2010-022登载于2010年5月5日
、2010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为了更好地加强投资者管理工作, 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公
司开通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方便广大投资者与公司更好的沟通和交流.互动平台
网址为:http://irm./ssgs/S600794/.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32登载于2011年9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1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进一步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强化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2011年4月8日实施了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
实施后总股本为213,915,986股,增加35,652,664股.2010年度分配方案由公司2010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11-011,2011-008,2011-003登载于2011年3月30日,20
11年3月19日,2011年2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3)对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
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报告期不进行现金分红,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报告期.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符合所有股东愿望,也兼顾公司发展实际需要.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按现金分红政策执行,同意.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 分红政策在年度报告期进行分配决议,同意半年期暂不分
红.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情况
    2003年10月11日, 大理市政府,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签
订了土地,厂房设备转让协议: 由大理市政府有条件地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
及钟建成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本公司以评估价格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
成转让所属的大理造纸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库存备品备件(其中: 房屋建筑物388
万元, 机器设备980万元,备品备件30万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按税法规定分别由协
议各方各自承担.相关信息公告临2003-017, 临2003-005,临2003-001,临2002-019登
载于2003年12月26日,2003年2月14日,2003年1月6日,2002年12月3日上海证券报.
    按照协议约定, 2003年11月1日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完
成了交付厂房和支付转让款.但由于诸多因素致双方一直未能完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期间双方曾经进行过函商.2010年10月,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以本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万元;二,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计472739元(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元, 企
业所得税77600元,土地增值税77600元,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2万元的差旅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放弃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委托律师郭丰
雷,陈林对诉讼进行了答辩: "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已经履行了房产过户
手续,原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关于本案的营业税和附加税,被告在2003年
分年度已经缴纳.关于企业所得税, 被告在当时是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同意无需缴纳所
得税.关于土地增值税, 由于当时买卖的土地不是被告公司的,故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关于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被告予以认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法院进行判决,
差旅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经过庭审和质证后,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
月13日以《民事判决书》(2010)大中民初字第83号对该诉讼案作出判决:
    “一、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由原告 代其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费共计472739元(
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元,企业所得 税77600元,土地增值税77600元,房屋交
易手续费102199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1元, 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相关款项已全部支
付.
    (六)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七)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2010年5月20日, 本公司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许继集团持有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
券")1000万股股份,占中原证券总股份0.492%.本次受让事项累计支付资金4182万元,
全部为公司自筹,其中:(1)受让的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3.98元,合
计人民币3980万元;( 2)支付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代售
中原证券股份咨询服务费每股0.20元,合计20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本公司在2
010年6月24日已向对方支付了上述款项.
    201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关于同意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豫证监函【2011】111号), 对我公司受让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异议;2011年6月28日,中原证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章程中股东有关事项进行修
改, 我公司列入章程中股东名册;2011年7月14日,中原证券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
管局和河南省工商局进行上述章程修改事项暨股东变更的备案.至此, 中原证券完成
股东变更的全部法定程序,我公司正式成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
传真表决通过,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公
告临2010-020, 临2010-021,临2010-022登载于2010年5月21日,5月5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向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出售位于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
厦四层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的房产(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出售价格22,827,000元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临2011-002,临2011-007
登载于2011年1月29日,3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东环路东
侧,城北路北侧的土地及房屋已按照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张土储【201
1】9号)的要求搬迁完毕并完成移交工作, 收到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汇入的拆迁补
偿款1420万元.相关公告临2011-021,临2011-016登载于2011年5月14日,4月11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公司无收购资产及吸收合并事项.
    (九)重大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
事项
    (1)托管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2,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的说明:
    (1)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
    ①公司为外服公司授信额度担保:保税区建行授信额为人民币1.2亿元;②公司为
物流公司授信额度担保: 保税区建行授信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苏州招商银行授信额
为1500万美元(人民币9750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五次会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独立董事彭良波:符合公司实际,同意授信,但需规范使用.
独立董事杨抚生:同意增加授信额度,但要注意防范风险,加强监控.独立董事安新华:
对于信用证业务, 必须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采用稳健的经营政策,完善业务流程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17,临2011-014,临2011-013登载于2011年4月19日
,2011年4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③公司为长江国际10万立方米储罐扩建工程项目贷款8000万元担保,该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 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的意见是:独立董事彭良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同意.独立董事杨抚生:该项目发
展前景良好,同意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安新华:长江国际储罐扩建为公司主营业务规模
扩大提供基础,同意担保.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24,临2011-025,临2011-026登载于2011年6月15日
,2011年7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以前年度延续至今的对外担保
    公司2010年为长江国际11.65万立方米罐区扩建项目贷款8000万元担保, 该担保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
的意见是: 独立董事彭良波:原则同意,但应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特别关注对外担保
风险,另外贷款的用途应专款专用.独立董事杨抚生:因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授信,
但对资金使用要严格控制,防范风险.独立董事安新华: 请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充
分发挥资金效用,服务公司主业.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4,临2010-015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
,2010年4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报告期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17,750万元,是指
    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集团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金额中的
物流公司贸易融资额度17, 750万元.物流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89.07%.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报告期担保事项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实际,同意.
    独立董事杨抚生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无对外担保,内部担保主要从公司发展大
局考虑,但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独立董事安新华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实际,同意.
    3,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十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公司或持股5
%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无承诺事项
    (1)截至半年报披露日,是否存在尚未完全履行的业绩承诺:否
    (2)截至半年报披露日,是否存在尚未完全履行的注入资产,资产整合承诺:否
    (十二)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2011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十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
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
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子公司相互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互相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长江国际为外服公司和扬子江物流服务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信用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具体为:
    ①为外服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开证信用额度提供担保,其中: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保税区支行授信额为1000万美元;中国农业 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授信额为人民币2
亿元;以上期限均为一年.
    ②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长江国际为扬子江物流公司向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68亿元提供担保(分别为: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保税区支行授信
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 保税区支行授信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中
国工商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授信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截止报告期末, 实际
与银行签订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7亿元, 分别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保税区支行授
信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授信额为人民币2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由本公司2011年4月18日 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17,临2011-014,临2011-013登载于2011年4月19日
,4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③为扬子江物流公司向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保税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
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由本公司2011年6月30日 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1-026,临2011-025,临2011-024登载于2011年7月1日,
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以前年度延续至今的子公司互相担保情况:
    子公司长江国际8.9万立方米罐区扩建项目贷款8000万元, 其中有2300万元贷款
由本公司另一子公司外服公司以其所属土地向银行抵押担保.该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告临2008-033登载于2008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子公司增资情况
    公司向运输公司增资情况根据董事会2011年第4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审
议"增加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报告期内本
公司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公司( 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增资1500
万元.增资完成后, 运输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本公司直
接持有100%的股权.
    相关公告临2011-009刊载于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3,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认定苏州市2010年第二批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及同意20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通知》(苏府[2011]11号),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被认 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政策,
长江国际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相
关公告临2011-012登载于2011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 报告期内,公司与平湖中商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构建长三角
地区首个港口金融专业服务平台"中国商务港临港金融物流园".本项目将是一个以
金融服务为主题,集运输配送,装卸储运,中转换装,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多功能为一
体的仓储物流园区. 相关公告临2011-018登载于2011年4月22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1年一季:
    一,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国际)扩建
11.65万立方米化工罐区仓储工程项目竣工并通过了各项验收,一季度进入试生产.相
关公告临2011-005登载于2011年2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公司向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出售位于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
厦四层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的房产(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出售价格22,827,000元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临2011-002,临2011-00
7登载于2011年1月29日, 3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该收益列入
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2011年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对子公司张家港保税物流
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公司追加1500万 元的投资,用于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来
的5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相关公告临2011-009登载于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目前该事项正在办理。
    4,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拟在长江国际预留地(原翠德地块
)内扩建9#罐区, 项目占地面积37260平方米,建设总罐容为10万立方米.项目建设总
投资12197.7万元, 由长江国际自筹,其中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8000万元.项目建设
期为一年,建设期内建设投资全部投入.本公司董事会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2011年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11-009,临2011
-010登载于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认定苏州市2010年第二批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及同意20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通知》(苏府[2011]11号),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被认 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政策,
长江国际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相关公告
临2011-012登载于2011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报告期有
2010年度及2011年一季度所得税减免的1310402.79元列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6,经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0年度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1年4
月8日实施完毕.相关公告临2011-011登载于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0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根据子公司长江国际的报告,截止2010年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的江
苏高院( 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
江国际的80万元已由责任人陈建梁全额支付完毕.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任
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由子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要求陈建梁赔偿公司
损失1260万元.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
月13日, 2006年5月19日,2007年5月31日共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8年4月23
日, 苏州中院签署《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一审判决被告陈
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合计73210元中的4648
元. 子公司长江国际港务根据本公司董事会2008第3次会议决议于2008年5月7日就一
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
月12日签署了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为: 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上诉人长江港务公司负担.相关公告
临2009-027,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9年10月24日,2008年4月
1日,2005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书应向江苏汇鸿集团
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的情况为:(1)在2009年度以现金支付170万元;(2)2
009年度至本报告期末以江苏汇鸿仓储费冲抵了916096.01元;( 3)截止2010年12月31
日已将剩余款全额支付完毕.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
司的诉讼案于2008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 (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
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
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
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
11, 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
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
005年6月30日, 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
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情况
    2003年10月11日, 大理市政府,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签
订了土地,厂房设备转让协议: 由大理市政府有条件地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
及钟建成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本公司以评估价格向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
成转让所属的大理造纸分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及库存备品备件(其中: 房屋建筑物388
万元, 机器设备980万元,备品备件30万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按税法规定分别由协
议各方各自承担.相关信息公告临2003-017, 临2003-005,临2003-001,临2002-019登
载于2003年12月26日,2003年2月14日,2003年1月6日,2002年12月3日上海证券报.
    按照协议约定, 2003年11月1日本公司与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钟建成完
成了交付厂房和支付转让款.但由于诸多因素致双方一直未能完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期间双方曾经进行过函商.2010年10月,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以本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未履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万元;二,
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计472739元(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元, 企
业所得税77600元,土地增值税77600元,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2万元的差旅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
,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及放弃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委托律师郭丰
雷,陈林对诉讼进行了答辩: "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已经履行了房产过户
手续,原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关于本案的营业税和附加税,被告在2003年
分年度已经缴纳.关于企业所得税, 被告在当时是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同意无需缴纳所
得税.关于土地增值税, 由于当时买卖的土地不是被告公司的,故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关于房屋交易手续费102199元被告予以认可,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法院进行判决,
差旅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经过庭审和质证后,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
月13日以《民事判决书》(2010)大中民初字第83号对该诉讼案作出判决:
    “一、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由原告代其垫付的房产过户税费共计472739 元(
其中营业税和附加税215340 元,企业所得税77600 元,土地增值税77600 元,房屋
交易手续费102199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1元, 由被告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大理华兴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相关款项尚未支付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收购资产情况
    2,出售资产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出售资产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本年度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
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项.
    2,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的说明:
    (1)公司在本报告期取得中国建设银行港城支行的3.02亿元集团授信额度,其中:
    ①子公司长江国际固定资产贷款额度1.52亿元, 包括前期8.9万扩建罐区项目贷
款0.72亿元(该项贷款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长江国际用其土地
资产以及外服公司用土地和房产作抵押担保.)和11.65万扩建罐区项目0.8亿元;②子
公司外服公司贸易融资额度1亿元, 开证时缴存20%的保证金;③子公司扬子江物流公
司贸易融资额度0.5亿元,开证时缴存20%的保证金.故此,本次本公司为集团整体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共计2.3亿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是: 独立董
事彭良波: 原则同意,但应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特别关注对外担保风险,另外贷款的
用途应专款专用.独立董事杨抚生: 因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授信,但对资金使用要
严格控制,防范风险.独立董事安新华:请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资金效用,
服务公司主业.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4,临2010-015,临2008-033,临2008-
030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 2010年4月14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8月28日的《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连带担保责任300万元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

    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 饰有限公司诉讼案所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已
履行完毕.
    支付情况为:2009年度向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70万元;20
09年至本报告期用仓储费冲抵916096.01元;本报告期结清余款383903.99元.
    该诉讼案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
6-0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
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
06年2月28日, 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26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报告期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5000万元,是指经公
    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集团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金额中的物流公司贸易
融资额度5000万元,物流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82.8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报告期担保事项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实际,担保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同意.
    独立董事杨抚生的独立意见:同意担保,但要防范风险.
    独立董事安新华的独立意见:同意担保,经营中须注意资金使用风险.
    3,委托理财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关于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事项2010年5月20日, 本公司与许继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受让许继集团
持有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占中原证券总股
份0.492%.本次受让事项累计支付资金4182万元,全部为公司自筹,其中:(1)受让的中
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 每股认购价格为3.98元,合计人民币3980万元;(2)支付平安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代售中原证券股份咨询服务费每股0.20
元, 合计20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累计支付款项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4.04%.本公司在2010年6月24日已向对方支付了上述款项.
    本次股权转让应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备案或出具《无异议函》或核准(如涉及
)且中原证券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方视为完成交割. 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预付
款和认购履约保证金自动于完成交割之日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本公司承诺:所受让的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锁定36个月后方可对外转让或交易
    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
传真表决通过,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公
告临2010-020, 临2010-021,临2010-022登载于2010年5月21日,5月5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的受托人,已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中国证监
会,至2010年12月31日,该股权转让事项已进行至证监局审查阶段.
    (七)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续聘北京天圆全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向其支付的年度审计工作酬金
为35万元.
    公司2010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由注册会
计师杜蕊女士,魏强先生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
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
    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子公司相互担保情况
    (1)子公司长江国际为其他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长江国际为外服公司和扬子江物流服务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信用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具体为:
    ○1为外服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开证信用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保税区支行开证信用额度1000万美元(含30%保证金),期限一年;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
开证信用额度1000万美元(不含30%保证金),期限一年.
    ○2为扬子江物流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张家
港保税区支行授信额度1亿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对外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为20%,期
限一年;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保税区支行授信额度1亿元人民币,其中3000万元为流动
资金贷款额度,另外7000万元为对外开立信用证额度,保证金比例为20%,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由本公司2010年4月1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信息
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0,临2010-009,临2010-007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
3月30日,3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子公司外服公司为长江国际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外服公司以其所属土地为长江国际向银行长期贷款中23
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该担保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
-033登载于2008年9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子公司增资情况
    (1)公司向长江国际增资情况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首次募集资金剩余资金762.84
万元由原暂用为补充公司生产流动资金使用,变更为向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
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进行增资, 增资额为800万元,其中使用首募
剩余资金762.84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37.16万元,用于投入长江国际8.9万立方储罐扩
建项目及偿还长江国际8.9万立方储罐扩建项目的部分项目贷款.
    2010年2月22日,长江国际完成增资工作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增
加到1.08亿元.随后,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长江国际将该增资
专用款项800万元偿还了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扩建8.9万立方新储罐的部分专项贷款.
    详细信息请查阅本半年度报告"五.董事会报告"中相关内容,以及刊载于2010年3
月4日, 2010年1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
公告临2010-006,临2010-003,临2009-031,临2009-033.
    (2)公司向物流公司增资情况
    根据董事会2009年第12次会议决议和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审议扬子江物流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张家港保税
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物流")增资3500万元.增资完成
后,扬子江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本公司直接持有7
0%的股权.
    相关公告临2010-005, 临2010-003,临2009-031,临2009-032刊载于2010年1月28
日,2010年1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公司核销处理部分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公司有部分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各种原因确已无法收回,对照《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作核销处理.经公司董事会20
1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2010年 11月12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对其作出核销处理.核销事项所涉及:(1)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964621.40元,累计
已计提坏账准备合计918534.56元;(2)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00.00元,累计已计
提减值准备100000.00元.
    核销上述资产减少资产总额46086.84元,减少利润总额46086.84元.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部分其他 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核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2010】苏颐律意字第G003号).律师的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拟核销资产中,专项育林扶持资金之应收款项,法律上难以要求相关林业局返还;其他
应收款项, 属于失去诉讼时效无法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债权,且部分债务人已注销或
无法联系,客观上无法回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且财务报表反映无剩余资产可供分配. 故上述拟核销资产属于贵公司《资产核销管
理制度》规定的核销资产范围."独立董事为该核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杨
抚生的意见:该部分其他应收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同意核销.独立董事安新华的意见
:同意核销.相关公告临2010-026, 2010-029登载于2010年10月28日,2010年11月13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控股子公司转让所属子公司股权的情况
    2010年10月18日,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和张家港保税
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长谊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持有的张家港保税区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鑫房地产")的全部股
权转让对方. 本次出售的股权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定价.经北京天圆开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10]第110091号),评估基
准日为2010年9月30日,采用成本法对长鑫房地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截至20
10年9月30日, 长鑫房地产资产账面价值1940.33万元,评估值1940.33万元,无增减值
变化.负债账面值3.08万元,评估值3.08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1937.25
万元,评估值1937.25万元,无评估增减值.
    长鑫房地产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 港务有限公司和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于2003年11月28日,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长江国际
持有90%的股权,外服公司持有10%的股权;注册地点:张家港保税区保税科技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徐品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开展经营),以建筑材料为主
的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间的贸易.
    长鑫房地产自2003年成立以来, 一直未能有效开展业务.此次出售能进一步集中
资源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该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10-026,2010-027,2010-029登载于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通过并实施了2009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依据审定的公司2009 年度 财务报告,截止2009 年年末公司税后可
分配利润余额为97, 931,471.07 元,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考虑股东利益
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会议同意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将截止2009 年
年末公司税后可分配利润余额97, 931,471.07 元中的48,861,120.02 元作为分红基
金,其中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配数额为44, 336,942.24 元,张家港保税
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配数额为
    4,524,177.78元;(2)账面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
    此次利润分配对保税科技母公司个别 财务报表影响为增加当期净利润相应增加
净资产和总资产;对外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影响同样为增加当期净利润相应增加净资
产和总资产;对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净利润无影响.
    该利润分配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本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10-026,2010-029登载于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关于子公司长江国际安全整改的情况
    2009年4月22日,张家港海事局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 长
江国际)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张港区海事整改【2009】02号), 指出长江国
际存在的安全隐患: 长江国际内河码头前沿水域水深不足造成船舶搁浅.要求立即采
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上报申请复查.
    报告期末,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已完工,相关部门已同意该码头恢复作业.
    相关信息公告临2009-009,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登载于2009年4月
28日,2010年3月30日,2010年8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变更,股改承诺义务履行完毕的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变更情况
    本公司在2006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曾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富证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由财富证券担任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其督导义务持续至本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
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本公司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年7月20日;股
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2009年7月21日.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特别承
诺是: 股改后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
格不低于4.8元/股. 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刊载的保税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报告期内, 由于财富证券将
其投行业务转移给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里昂"),双方已达成并
签署《关于转让财富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的合同》,而本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
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仍需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因此,三方于2010
年6月17日签订《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协议》,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变更
为财富里昂,财富里昂指派保荐代表人冯力涛承接《持续督导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
工作.《持续督导协议》履行期间自生效之日起, 至甲方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
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10-023登载于2010年6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2)承诺义务履行完毕情况
    2010 年7 月20 日,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
在承诺期限内,各股东正常履行了股改承 诺。公司与保荐人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
》亦履行完毕。
    8,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1)股东金港资产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末,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40, 000股,减持比例累计为本公司总股本的0.13%.至报告期
末,金港资产还持有本公司股份53,238,99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87%,仍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
    (2)股东长江时代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702, 900股,减持比例累计为本公
司总股本的0.39%.报告期末, 长江时代还持有本公司股份32,760,191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18.38%.
    长江时代在减持股份行为中,遵守了在2006年7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及
其在2008年8月16日作出的公开承诺.

    ★2010年三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0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与危机管理制度》,《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绩效薪酬考核细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
事, 监事津贴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生产经
营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以前期间拟定、 在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公司没有 拟定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三)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3)对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
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报告期期初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2,031,531.46元,期末为11,850,698.56元.本
报告期不进行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报告期.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同意暂不分红.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上半年刚扭亏为盈,且盈利数额不大,同意暂不分红.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同意本报告期内暂不分红.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根据子公司长江国际的报告, 截止本报告期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的江苏
高院( 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江
国际的80万元已由责任人陈建梁支付完毕.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任
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由子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要求陈建梁赔偿公司
损失1260万元.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
月13日, 2006年5月19日,2007年5月31日共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8年4月23
日, 苏州中院签署《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一审判决被告陈
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合计73210元中的4648
元. 子公司长江国际港务根据本公司董事会2008第3次会议决议于2008年5月7日就一
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
月12日签署了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为: 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上诉人长江港务公司负担.相关公告
临2009-027,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9年10月24日,2008年4月
1日,2005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书应向江苏汇鸿集团
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的情况为:(1)在2009年度以现金支付170万元;(2)2
009年度至本报告期末以江苏汇鸿仓储费冲抵了916096.01元;( 3)截止报告期末还余
应付383903.99元.
    因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议
而作出的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 其他应付款".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
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 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于2008年初收到武汉海
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
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 3)款中止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
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
书, 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江
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
005-023,临2006-0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
,《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
05年9月2日, 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
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六)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七)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八)重大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
事项
    (1)托管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2,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的说明:
    (1)公司在本报告期取得中国建设银行港城支行的3.02亿元集团授信额度,其中:
    ①子公司长江国际固定资产贷款额度1.52亿元, 包括前期8.9万扩建罐区项目贷
款0.72亿元(该项贷款经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长江国际用其土地
资产以及外服公司用土地和房产作抵押担保.)和11.65万扩建罐区项目0.8亿元;②子
公司外服公司贸易融资额度1亿元, 开证时缴存20%的保证金;③子公司扬子江物流公
司贸易融资额度0.5亿元,开证时缴存20%的保证金.故此,本次本公司为集团整体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共计2.3亿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是: 独立董
事彭良波: 原则同意,但应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特别关注对外担保风险,另外贷款的
用途应专款专用.独立董事杨抚生: 因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授信,但对资金使用要
严格控制,防范风险.独立董事安新华:请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资金效用,
服务公司主业.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4,临2010-015,临2008-033,临2008-
030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 2010年4月14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8月28日的《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2)担保余额中有300万元是涉及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

    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案的连带担保.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
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
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
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 3)款中止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
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公司已在2006
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
费用抵付.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
02, 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
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
年2月28日, 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26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已在2009年度向江苏汇鸿集团盛 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70万元;2009
年至本报告期用仓储费冲抵916096.01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尚欠383903.99元.
    因前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
协议而作出的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 其他应付款".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
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请严格监控子公司资金使用,控制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 因和解协议书责任未履行完毕,同意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 请公司对担保子公司资金使用严格监控,保证担保风险可
控.
    (3)报告期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5000万元,是指经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为集团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金额中的物流公司贸
易融资额度5000万元,物流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为81.81%.
    3,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十)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1)截至半年报披露日,是否存在尚未完全履行的业绩承诺:否
    (2)截至半年报披露日,是否存在尚未完全履行的注入资产,资产整合承诺:否
    (十一)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否
    经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
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
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三)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子公司相互担保情况
    (1)子公司长江国际为其他公司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长江国际为外服公司和扬子江物流服务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信用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具体为:
    ○1为外服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开证信用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保税区支行开证信用额度1000万美元(含30%保证金),期限一年;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
开证信用额度1000万美元(不含30%保证金),期限一年.
    ○2为扬子江物流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张家
港保税区支行授信额度1亿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对外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为20%,期
限一年;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保税区支行授信额度1亿元人民币,其中3000万元为流动
资金贷款额度,另外7000万元为对外开立信用证额度,保证金比例为20%,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由本公司2010年4月1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信息
披露的公告临2010-019,临2010-010,临2010-009,临2010-007登载于2010年4月29日,
3月30日,3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子公司外服公司为长江国际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子公司外服公司以其所属土地为长江国际向银行长期贷款中23
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该担保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
-033登载于2008年9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子公司增资情况
    (1)公司向长江国际增资情况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首次募集资金剩余资金762.84
万元由原暂用为补充公司生产流动资金使用,变更为向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
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进行增资, 增资额为800万元,其中使用首募
剩余资金762.84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37.16万元,用于投入长江国际8.9万立方储罐扩
建项目及偿还长江国际8.9万立方储罐扩建项目的部分项目贷款.
    2010年2月22日,长江国际完成增资工作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增
加到1.08亿元.随后,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长江国际将该增资
专用款项800万元偿还了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扩建8.9万立方新储罐的部分专项贷款.
    详细信息请查阅本半年度报告"五.董事会报告"中相关内容,以及刊载于2010年3
月4日, 2010年1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
公告临2010-006,临2010-003,临2009-031,临2009-033.
    (2)公司向物流公司增资情况
    根据董事会2009年第12次会议决议和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审议扬子江物流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张家港保税
物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物流")增资3500万元.增资完成
后,扬子江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5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本公司直接持有7
0%的股权.
    相关公告临2010-005, 临2010-003,临2009-031,临2009-032刊载于2010年1月28
日,2010年1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变更情况
    本公司在2006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曾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
富证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由财富证券担任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其督导义务持续至本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
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本公司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年7月20日;股
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2009年7月21日.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的特别承
诺是: 股改后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
格不低于4.8元/股. 有关股权分置改革事项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刊载的保税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报告期内, 由于财富证券将其投行业务转移给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财富里昂"),双方已达成并签署《关于转让财富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的合同》,而
本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仍需要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因此,三方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协议》, 本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变更为财富里昂,财富里昂指派保荐代表人冯力涛承接《
持续督导协议》项下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协议》履行期间自生效之日起, 至
双方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10-023登载于2010年6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4,关于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事项
    本公司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集团")于2010年5月20日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受让许继集团持有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10
00万股股份,占中原证券总股份0.492%.本 次受让事项累计支付资金4182万元,其中:
    (1)受让的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为3.98元,合计人民币3980万元
;
    (2)支付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代售中原证券股份咨
询服务费每股0.20元, 合计20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累计支付款项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04%,全部为公司自筹.
    截至2010年6月24日本公司已向对方支付了上述款项. 本次股权转让应在得到中
国证监会同意备案或出具《无异议函》或核准( 如涉及)且中原证券完成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方视为完成交割.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预付款和认购履约保证金自动于完
成交割之日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截止本报告期末,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未
完成上述审批和变更工作,因此,公司暂将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列入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承诺:所受让的中原证券1000万股股份锁定36个月后方可对外转让或交易
    投资认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会议
传真表决通过,2010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信息披露公
告临2010-020, 临2010-021,临2010-022登载于2010年5月21日,5月5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安全整改的情况
    2009年4月22日,张家港海事局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 长
江国际)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张港区海事整改【2009】02号), 指出长江国
际存在的安全隐患: 长江国际内河码头前沿水域水深不足造成船舶搁浅.要求立即采
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上报申请复查.
    报告期末,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已完工,相关部门已同意该码头恢复作业.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09,2009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9年4月28日,2010年
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0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12次会议决议和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物流)在报告期内完
成了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各项工作.相关公告临2010-008,临2010-005,临2010-
003,临2009-031,临2009-032登载于2010年3月16日,2010年1月28日,2010年1月19日,
200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因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 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以及负担总计73210元案件受理费, 其
他诉讼费中的4648元不服,公司董事会2008第3次会议作出决议,由子公司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签署了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9号
《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上
诉人长江港务公司负担.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陈建梁赔偿款20万元,公司正加大力度追索.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任
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由张
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要求陈建梁赔偿公司损失12
60万元.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3日,
2006年5月19日, 2007年5月31日共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8年4月23日,苏州
中院签署《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
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73210元中的4648元.
    相关公告临2009-027,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9年10月24
日,2008年4月1日,2007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
司的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
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执行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
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
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
    上述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
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
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
2月28日, 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26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度报告期内已经向汇鸿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70万元, 用仓储费
冲抵了576086.79元,报告期末还余应付723913.21元.
    因前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 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
该协议而作出的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1)购买翠德土地的情况
    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授权洽谈, 并由公司2008年12月6日召开的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张家港保税区
翠德仓储有限公司购买张国用( 2008)字第350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
证》项下58.96( 39306.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相应附着物及相应桩基基础工
程所有权的事项,双方于2009年1月22日完成土地所有证过户,按协议付清了转让款项
相应的价款.
    上述购买的土地位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西区)内十字港西侧, 地号为35-1-21
号, 图号为38.25-84.00,剩余使用年限为43.6年,至2052年7月17日止,按照批准的总
体规划用途为石化仓储项目用地.该宗土地的评估工作由张家港保税区金大地地产咨
询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张地金大地(2008)(估)字第2-0023
号).
    双方于2008年11月13日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为每亩39万
元,总计2299.44万元,资金由长江国际自筹.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上就该事项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 (1)独立
董事彭良波的独立意见: 1)议案中未(有)"干货仓库"投资回报和周期说明,缺乏投资
分析报告, 难以做出合理判断.2)拟收购的翠德仓储用地39万元/亩,而曾经出售的土
地13.44万元/亩容易产生其他想法, 而且,两块土地的区位,性质,议案中均未注明为
什么要高价买, 低价出售的理由.3)议案中多处提到保税科技受管委会建议受让翠德
仓储用地58.96亩也容易让股民质疑公司的独立性.考虑到上述理由,我投弃权票.(2)
独立董事安新华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属于重大资产购买,需严格进行收益分析,详细制
定土地使用规划.
    相关公告临2008-017, 临2008-039,临2008-041登载于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11
月15日,12月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购买银帆大厦房产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2008年12月20日与控股股东张家港
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 其保税区内银帆大厦房产的《房屋转让合
同》,于2009年1月9日完成了产权过户,并在本报告期支付了交易款项.公司在报告期
内对大厦进行了装修,更名为保税科技大厦,并已启用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银帆大厦房产由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天圆开评报字( 2008)
第106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614.96万元.经交易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585
万元.购买该宗房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0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情况请查阅登载于2009年3月25日, 4月27日,6月23日,2008年7月16日,8月1
日,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0
5,临2009-008,临2009-015,临2008-017,临2008-020,临2008-024,临2008-026,临200
8-028,临2008-033.
    2,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出售了昆明总部的部分房产,具体为位于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
大厦15楼总建筑面积为645.86平方米的1506A,1505B,1504C三套房屋,出售价格为580
0元/平方米, 总价款为3,745,988.00元.房屋买卖合同于2009年5月22日签订,购买方
为自然人购买方向海涛,金玉芹;2009年6月17日,公司收回出售房屋的全部款项;2009
年6月22日,完成房屋产权过户.该次房产出售得到公司董事会2009年5月19日召开的2
009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临2009-010登载于200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公司所属房产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十五层,是
公司2001年购买用于办公, 原购房总价为2,636,273.00元.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对该部分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房地产转让项目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09]第105013号),评估基准日2009
年4月30日,评估结果为:账面价值1,995,803.31元,评估价值3,562,600.00元,增值率
78.50%.
    该房产出售后, 扣除原购房价(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1,307,884.67元,办公室
装修(减累计折旧)277,815.27元,税费99,049.06元,列入营业外收入为2,061,239.00
元,占本期净利润3.79%.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为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公司本期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
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项.
    2,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的说明:
    上述担保事项涉及子公司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
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案.该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
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
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
文的第二项第( 3)款中止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
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
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
付.
    上述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
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
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
2月28日, 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26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度报告期内已经向汇鸿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现金170万元, 用仓储费
冲抵了576086.79元,报告期末还余应付723913.21元.
    因前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
协议而作出的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 其他应付款".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建议加强债务管理,尽快归还,降低债务风险.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属于历史遗留情况,同意担保.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同意,应敦促子公司尽快还款,解除担保责任.
    3,委托理财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本年度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七)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2009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续聘北京天圆全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向其支付的年度审计工作酬金
为35万元.
    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由注册会
计师杜蕊女士,于翠莲女士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
情况
    1, 本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

    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2009年9月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全文如下: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日, 你公司披露了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09
年6月1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09年3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云南新概念保
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报告》议案,该议案内容为拟将公司注册地由云南省昆明
市迁址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根据我局掌握的情况, 你公司于2009年6月8日向云南省工
商局提出公司迁出云南的申请,并在6月17日前实质上办理完毕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办理迁址过程中的行为暴露出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整个迁址过程在未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前就开始运作,执行在前,股东大会
决策在后;
    二,公司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法人治理意识淡薄,侵害股东大会决策权;
    对你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较严重不规范行为, 我局表示关注,望你公司进一步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此函云南证监局二OO九年九月一日"公司就《云南证监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书面,于2009年9月8日向云南证监局回
复了《关于《云南证监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的复函》,全
文如下: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
    贵局《云南证监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云证监函[2009
]94号已收悉.现复函如下:
    我公司迁址江苏张家港事宜整个时间跨度约2年.2007年6月23日, 公司召开二OO
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关于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迁
址江苏张家港的提案》等事项, 由于贵局认为当时条件不成熟,会上该提案最终未获
通过.
    2009年3月10日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 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云南
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报告》, 该报告于2009年6月17日公司2009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得全票通过.
    期间, 公司曾向贵局,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公司迁址的申
请, 并向贵省相关领导递交了"关于迁址的信函".同时公司领导就此事曾多次前往贵
局与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沟通, 汇报,我公司常年顾问律师亦曾前往
云南省,江苏省工商局咨询了迁址的相关事宜.
    公司迁址在获得2009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二次董事会通过后, 公司就展开了相关
前期准备工作:
    (1)2009年6月1日,公司向江苏省工商局递交了"云保发【2009】2号《关于云
    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申请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复印件等材料.
    (2)2009年6月2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云南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发出
    "( 00000089)登记内迁字【2009】第06020001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 3)2009年6月上旬公司向云南省工商局递交了"云保发【2009】1号《关于云南
    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等
材料.
    2009年6月1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江苏省工商行政局发出"(云工商)登记
内迁出字【2009】第003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2009年6月17日, 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得全票通过《关于云南新概
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申请报告》.
    2009年6月18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出"(00000203)公司迁入【2009】第06180001号《公司迁入核准通知书》.
    至此,公司办理完毕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今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控建设,规
范公司日常运作,强化公司内部培训,积极稳妥的推进公司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
    特此函复.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九月八日"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关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变更情况
    经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注
册地址, 办公地址,公司名称变更的工作.2009年7月9日,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由"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基)大厦四
楼"变更为"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大厦",公司英文名称由"YUNNANFREETRADES
CIENCEANDTECHNOLOGYCO.,LTD."变更为"ZHANGJIAGANGFREETRADESCIENCEANDTECHNOL
OGYCO.,LTD.公司更名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保
税科技"和"600794".
    相关公告临2009-019,临2009-018,临2009-015,临2009-013刊载于2009年7月9日
,6月23日,6月1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核销原大理造纸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情况
    根据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规定, 由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得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报告期内核销了原大理造纸分公司
部分应收账款金额共计3,358,099.77元.上述应收账款极大部分已在2002年底计提了
坏账准备, 止本月底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995,776.03元,对公司2009年利润影响数
字为362,323.74元.
    公司聘请的云南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核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的以上债权共计3358099.77元, 有的债权虽经过诉讼,但因客观情况所限未在法
定时间内及时申请执行, 现己丧失强制执行的可能;部分债权虽经公司多次追讨却均
未果,至今己超过诉讼时效,且难以提供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即使公司现
在提起诉讼, 也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律师认为,公司以上债权均
己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得到实现,属于公司规定的资产核销的范围.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1)独立董事彭良波发表独立意见:关于原大理造
纸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核销, 律师已出法律意见书,我同意.(2)独立董事安新华发表
独立意见:核销账款历时较久,属原经营业务遗留,应尽可能追收,实在没有办法时,同
意核销.(3)独立董事杨抚生发表独立意见:该部分账款已经卓承律师事务所证实无法
收回, 且已部分提取了坏账准备,同意核销.但希望公司要吸取教训,及时清理应收账
款,避免给公司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14,临2009-016,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23日
,7月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化工品PTA经营贸易,向
银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情况
    (1)为拓展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扭转因业务萎

    导致其亏损的状态,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09年第1次会议对子公司《张
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开 展自营进口业务的报告》提出肯定意见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2009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2009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
3月10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自2009年起,在有权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范围内,利用具备的有利条件,以
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规模,开展化工品PTA(精对苯二甲酸(PureTerephthalicAcid)
)的经营贸易.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02, 临2009-003登载于2009年2月20日,3月11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逐步开展PTA经营并取得一定
    成效, 但业务空间仍受资金局限,为此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
议"外服公司向农商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报告》.2009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0
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09年7月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了该事项, 同意外服公司向张家港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
证金,实际授信额度350万美元)的信用开证额度,期限一年;该项授信额度由张家港保
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发表
了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彭良波发表独立意见:关于外服公司向农商行申请信用额度议案,我
原则
    同意, 但在实际贷款中,一是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是规范运作,三是确保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独立董事安新华发表独立意见: 申请贷款可以增加公司收
入,同时也会带来经营资金风险,一定要严格规范运作,控制经营风险;(3)独立董事杨
抚生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担保.但要提醒外服公司重视贷款的及时回收,避免风险.相
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9-014, 临2009-017,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23日,7月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4,关于子公司相互担保的情况
    (1)至报告期末,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8000万

    (长期借款),其中有2300万元贷款由本公司另一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以其所属土地向银行抵押担保.该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
    公告临2008-033登载于2008年9月16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拓展PTA业务,向张
    家港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 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实际授信额度350 
万美元)的信用开证额度,期限一年。该授信额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
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详情请查阅登载于20 09 年6 月23 日、7 月9 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14、临2009-017、临2009-018,
以及本报告"六、重要事项"中相关内容。
    5,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安全整改的情况
    2009年4月22日,张家港海事局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 长
江国际)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张港区海事整改【2009】02号), 指出长江国
际存在的安全隐患: 长江国际内河码头前沿水域水深不足造成船舶搁浅.要求立即采
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上报申请复查.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09登载于2009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按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长江国际认真对安全隐患及其影响进行了
排查和分析.为消除安全隐患, 尽快恢复码头正常作业,经2009年6月11日长江国际董
事会批准, 启动了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2009年6月2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
定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施工单位,中标价为163638
7.05元.
    监理单位为江苏九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报告期末,主体工程完工.
    6, 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实施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情

    报告期,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进
行分配: (1)将可分配利润98,299,207.67元中的5000万元提取为分红基金,其中张家
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配数额为4500万元,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分配数额为500万元;(2)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
    报告期末,本公司持有长江国际股份90%,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
公司持有长江国际股份10%, 该次分配对本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为增加当期净
利润和增加公司净资产,对外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同样为增加当期净利润和增加公
司净资产,对本公司合并报表的当期净利润无影响.
    该事项得到公司董事会二OO九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公司201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09-031, 临2010-003,刊载于2009年12月29日,2010
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关于收购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其股权结构调整的情况
    (1)收购股权情况
    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张家港保税物
流园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 以158万人民币价格收购了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
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本次收购事项由(1)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收购方张家港市扬子
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圆全审字【2009】476号)
,审计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账面资产总值409,717.82元,其中:流动资产168,496.88
元;固定资产原值2,774,638.00元,固定资产净值241,220.94元;账面负债总值210,10
3.19元, 全部为流动负债;账面净资产为199,614.63元.(2)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 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张家港保税物流园
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拟收购张家港市扬 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
告》(天圆开评报字【2009】第110036号),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账面资产总计
40.97万元,账面净资产19.96万元,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价值为154.19万元.
    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8日经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 注册资本50万元,由自然人蔡胜明,谢纯云,陆洪斌共同出资设
立,其中蔡胜明出资20万元占40%,谢纯云出资20万元占40%;陆洪斌出资10万元占20%;
经营期限50年;注册地址: 张家港金港镇中华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浩.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品2类1项,危险品3类,危险品5类1项,危险品5类2
项,危险品6类1项,危险品8类.
    (2)对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及增资的情况
    为理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关系, 公司在上述收购完成后,对扬子江化学品运
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由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将持有的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158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本公司
,转让后该运输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直接控股100%的子公司.随后,公司再对扬子江化
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增加投资450万元, 使该子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
    (3)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 张家港市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张家港保税物流园 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变更
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法人代表:徐品云,住所: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西区南京路30号,公 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
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限按道路运输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  
上述(1)事项由2009年11月11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2),(3)事项由2009年12月2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
过.相关公告临2010-002, 临2009-031,临2009-029刊载于2010年1月8日,2009年12月
    31日,2009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公司已将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扬子江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列入财务报
表合并范围.
    8,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解禁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71942558股于2009年
7月21日全部上市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相 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20登载于2009
年7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时代")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9, 385,887股,减持比例累计为本
公司总股本的5.27%.至报告期末, 长江时代还持有本公司股份33,463,091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18.77%,仍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长江时代在减持股份行为中,遵守了在2006年7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承诺,及
其在2008年8月16日作出的公开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10-001, 临2009-021登载于2010年1月7日,2009年9月5
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三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
    (1)关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变更情况
    《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报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名称的议案》获得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
009年7月9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由"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基)大厦四楼"变更为"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
技大厦", 公司英文名称由"YUNNANFREETRADE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变更
为"ZHANGJIAGANGFREETRADE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公司更名后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保税科技"和"600794".相关公告临20
09-019、临2009-018、临2009-013刊载于2009年7月9日、6月18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核销原大理造纸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情况
    公司2009年7月8日召开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原大理造纸
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核销的报告》. 公司在报告期内核销了原大理造纸分公司部分
应收账款金额共计3,358,099.77元.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为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聘请的律师为核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14、临
2009-016、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23日、7月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情

    为保证外服公司在2009年度更好的拓展业务, 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了《关于提请审议"外服公司向农商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报告》: 外服公司拟向
张家港保税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 实际授信额度350万美
元)的信用开证额度, 期限一年,授信额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
供信用担保.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为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9
-014、临2009-017、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23日、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4)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解禁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71942558股于2009
年7月21日全部上市流通.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20登载于2009年7月16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2007年9月18日至2009年9月3日, 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江时代")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8,688,592股, 减持比例累计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5%,其中:2009年7月21日前
,减持7,100,592股,减持比例累计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4.11%;2009年7月21日至2009
年9月3日期间减持1,588,000股,减持比例累计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0.89%.减持股份
后,长江时代现持有本公司股份35,653,186股,占总股本的20%.
    本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已于2009年7月21日全部解禁上市流通,其
中包括长江时代所持有本公司28,191,8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81%)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股份.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21登载于2009年9月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9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议事
    程序.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能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履行职
    责.
    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相关表决时实施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公司没有拟定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三)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公司于
    2009年4月16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议案》,对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公司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董事会根据报
    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3)对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4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2009年上半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
    彭良波独立董事:上半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同意不进行分配.
    杨抚生独立董事:因公司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同意上半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安新华独立董事:同意不进行半年利润分配.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因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以及负担总计73210元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中的4648元不服,公司董事会2008第3次会议作出决议,由子公司张
    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任
    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
    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要求陈建梁赔偿公
    司损失1260万元.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
    06年2月13日,2006年5月19日,2007年5月31日共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
    8年4月23日,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签署发出上述《民事判决书》【2006】苏
    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
    相关公告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8年4月1日,2007年4月
    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
    司的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
    3)款中止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
    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
    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
    上述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
    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
    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
    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
    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止6月30日,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向江苏汇鸿支付95万元.因
    上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
    议而作出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五)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六)资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情况
    (1)购买翠德土地的后续情况
    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授权洽谈,并由公司2008年12月6日召开的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张家港保
    税区翠德仓储有限公司购买张国用(2008)字第350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土地使用证》项下58.96(39306.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相应附着物及相
    应桩基基础工程所有权的事项已于报告期内完成,双方于2009年1月22日办理土
    地所有证过户,按协议付清了转让款项相应的价款.
    上述购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双方于2008年11月13日签署,该
    宗土地位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西区)内十字港西侧,地号为35-1-21号,图号为
    38.25-84.00,剩余使用年限为43.6年,至2052年7月17日止,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
    用途为石化仓储项目用地.评估工作由张家港保税区金大地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
    司负责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张地金大地(2008)(估)字第2-0023号).按合
    同约定,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39万元,总计2299.44万元.资金来源为长江国际自
    筹资金.收购土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授权洽谈,公司2008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公告
    临2008-017,临2008-039,临2008-041登载于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11月15日,12
    月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购买银帆大厦房产的后续情况
    2008年12月20日,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张家港
    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其保税区内4723.19
    平方米银帆大厦房产.产权过户在2009年1月9日完成,报告期内付清了交易款项.
    购买该宗房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银帆大厦房产由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天圆开评报字(2008)
    第106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614.96万元.经交易双方商定转让价格
    为585万元.
    公司在报告期内对大厦进行了装修.银帆大厦现已更名为保税科技大厦,并已启
    用为公司的办公地址.
    相关情况请查阅登载于2009年3月25日,4月27日,6月23日,2008年7月16日,8月1
    日,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
    09-005,临2009-008,临2009-015,临2008-017,临2008-020,临2008-024,临2008
    -026,临2008-028,临2008-033.
    2,出售资产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2009年5月19日召开的2009年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09-010登载
    于200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审议批准,公司在报告
    期内出售了昆明总部的部分房产,具体为位于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总
    建筑面积为645.86平方米的1506A,1505B,1504C三套房屋,出售价格为5800元/平
    方米,总价款为3,745,988.00元.
    2009年5月22日,本公司与购买方向海涛,金玉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商
    定,房屋交易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事业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由本公司承担;
    印花税,契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等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购买方承
    担.云南润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向文忠对购买方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6月17日,公司收回出售房屋的全部款项3,745,988.00元,扣除原购房价(
    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1,307,884.67元,办公室装修(减累计折旧)277,815.27
    元,税费99,049.06元,列入营业外收入为2,061,239.00元,占本期净利润7.75%.
    2009年6月22日,上述房屋产权过户.
    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1506A,1505B,1504C总建筑面积为645.86平方米
    的三套房屋,是公司2001年购买用于办公,原购房总价为2,636,273.00元.2009年
    5月7日,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出具《云南新概念
    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项目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09]第1050
    13号).经评估,列入评估范围的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
    南省昆明市春城路与吴井路交叉口证券大厦十五层房地产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
    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账面价值1,995,803.31元,评估价值3,562,600.00元,增
    值率78.50%.
    (七)重大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托管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九)承包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十)租赁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十一)担保情况
    担保事项的说明:
    上述担保事项涉及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
    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案.该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
    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
    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
    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执行.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0万元以
    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
    上述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
    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
    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
    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
    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止6月30日,张家港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向江苏汇鸿支付95万元.因上述和
    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故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议而作
    出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的独立意见:同意上半年进行担保,到期后应及时消除,控制
    连带的担保风险.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的独立意见:因长江国际完全有能力偿还该笔款项,同意担
    保.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的独立意见:同意,应敦促长江国际公司尽快偿还债务.
    (十二)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十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1,股改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年7月20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改中做出
    的特别承诺是:
    (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特别承诺:股改后持有的有限售条
    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
    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4.8元/股
    (2)参加公司股改的原股东云南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承诺:持有的7,812,147股(
    占总股本5.04%)有限售条件的国有法人股股份自2006年7月20日获得上市流通权
    之日起,其中7,750,579股(占总股本5%)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余
    61,568股(占总股本0.04%)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007年4月26日
    ,云南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经红塔集团同意,大理卷烟厂将
    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金港公司.2007年8月30日,双方完成了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
    .2007年7月26日,转让事项中占总股本5%有限售条件的7,750,579股股份解禁上
    市流通;2008年7月26日,转让事项中占总股本0.04%有限售条件的61,568股股份
    禁售期届满,2009年7月21日,股份解禁.相关公告临2007-014,临2007-024登载于
    2007年4月28日,9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3)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承诺:股改后持有的有限
    售条
    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
    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4.8元/股.
    报告期内,各持有股改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正常履行了股改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6日公开承诺:截止2
    008年6月30日,长江时代持有保税科技限售股份数额为24,514,681股,该股份可
    上市交易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该股份可上市交易后一年内,长江时代若通过
    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该部分保税科技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5.80元/股,比原承诺
    高出1元/股.相关公告临2008-031登载于2008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上海证券报》.
    报告期内,该股份仍在限售期内.
    (十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经2009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年度审计机构.
    (十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
    改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
    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六)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迁址,更名等相关情况
    经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迁
    址及变更公司注册名称的工作.2009年7月9日,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
    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中文名称由"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张家港保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YUNNANFREETRADE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
    ."变更为"ZHANGJIAGANGFREETRADE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公司住所
    由"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基)大厦四楼"变更为"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保税科技
    大厦";公司更名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保
    税科技"和"600794".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19登载于2009年7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2)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解禁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改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71942558股于2009年
    7月21日全部上市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20登载于2009年7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3)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化工品PTA经营贸易及向银
    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情况
    为拓展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扭转因业务萎缩导
    致其亏损的状态,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09年第1次会议对子公司《张家
    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自营进口业务的报告》提出肯定意见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09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2009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该事项.2009年3月10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该事项.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自2009年起,在有权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
    权范围内,利用具备的有利条件,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规模,开展化工品PTA(
    精对苯二甲酸(PureTerephthalicAcid))的经营贸易.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
    9-002,临2009-003登载于2009年2月20日,3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报告期内,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PTA进出口经营上取得一定成
    效,但业务空间仍受资金局限.为此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
    外服公司向农商行申请信用额度"的报告》:外服公司拟向张家港保税区农村商
    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实际授信额度350万美元)的信用开证额
    度,期限一年,以保证外服公司在09年度更好的拓展业务.此授信额度需由张家港
    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2009年6月21日,公司董事会2009年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发表了独立
    意见:(1)独立董事彭良波发表独立意见:关于外服公司向农商行申请信用额度议
    案,我原则同意,但在实际贷款中,一是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是规范运作,三
    是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独立董事安新华发表独立意见:申请贷款可
    以增加公司收入,同时也会带来经营资金风险,一定要严格规范运作,控制经营风
    险;(3)独立董事杨抚生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担保.但要提醒外服公司重视贷款的
    及时回收,避免风险.2009年7月8日,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该事
    项.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9-014,临2009-017,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23
    日,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4)关于核销原大理造纸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的情况
    根据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得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报告期内核销了原大理造纸分
    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金额共计3,358,099.77元.上述应收账款极大部分已在2002年
    底计提了坏账准备,止本月底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995,776.03元,对公司2009
    年利润影响数字为362,323.74元.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核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的以上
    债权共计3358099.77元,有的债权虽经过诉讼,但因客观情况所限未在法定时间
    内及时申请执行,现己丧失强制执行的可能;部分债权虽经公司多次追讨却均未
    果,至今己超过诉讼时效,且难以提供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即使公司
    现在提起诉讼,也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律师认为,公司以上
    债权均己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得到实现,属于公司规定的资产核销的范围.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1)独立董事彭良波发表独立意见:关于原大理造
    纸分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核销,律师已出法律意见书,我同意.(2)独立董事安新华
    发表独立意见:核销账款历时较久,属原经营业务遗留,应尽可能追收,实在没有
    办法时,同意核销.(3)独立董事杨抚生发表独立意见:该部分账款已经卓承律师
    事务所证实无法收回,且已部分提取了坏账准备,同意核销.但希望公司要吸取教
    训,及时清理应收账款,避免给公司带来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14,临2009-016,临2009-018登载于2009年6月
    23日,7月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关于子公司相互担保的情况
    ○1
    至报告期末,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累计向银行借款7450万
    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150万元,长期借款6300万元),其中:2300万元贷款
    由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资产(土地)向银行抵
    押担保.该事项由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详见登载于2008年9月16
    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08-033.
    ○2
    报告期内,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拓展PTA业务,向张家港保税区
    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美元(含30%的保证金,实际授信额度350万美元)的信用
    开证额度,期限一年,授信额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信用
    担保.该事项由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2009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详见登载于2009年6月23日,7月9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14,临2009-017,临2009-018,以及本报告"
    六,重要事项"中相关内容.
    (6)关于子公司安全整改的情况
    2009年4月22日,张家港海事局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
    江国际)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张港区海事整改【2009】02号),指出长
    江国际存在的安全隐患:长江国际内河码头前沿水域水深不足造成船舶搁浅.要
    求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
    上报申请复查.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9-009登载于2009年4月28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按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长江国际认真对安全隐患及其影响进行了
    排查和分析.为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码头正常作业,经2009年6月11日长江国
    际董事会批准,启动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6月22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
    定江苏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十字港码头护坡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工期三个月

    ★2009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
限公司自本报告期起, 利用已具备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及保税港区拥有丰富的化工品
市场信息和仓储等有利条件,以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000万,开展以化工品PTA(精对苯
二甲酸(PureTerephthalicAcid))为主要贸易品种的经营.相关信息公告临2009-00
2、临2009-003登载于2009年2月20日、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
报》.
    本季度已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进口了部分PTA,将逐步开展相关业务.

    ★2008年末期: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国际)收到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7)苏执监字第0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
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字第98号和(2006)盐执字第1-11号
民事裁定,长江国际在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诉讼中胜诉,不承担该案涉及货物的民
事赔偿责任.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涉及的江苏盐城诉讼案, 是因2005年4月1
1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麟公司)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
上海警方拘留,汇麟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导致汇麟公司存放在长江国际的15
00吨邻二甲苯被多家法院查封而起(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30
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维持"长
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 如在期限内不能追
回的, 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长江国
际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
议了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07年11月22日签发了
上述(2007)苏执监字第028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公告临2008-09、临2007-07登载于2008年4月1日、2007年4月10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已将2006年度按502吨邻二甲苯市场价格计提的预计负债492万元转回
到营业外收入.
    2、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2008年4月23日, 苏州中院以《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
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以及负担总计73210元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中的4648元. 接到判决书后,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7日召开了2008第3
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不服,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董事会决议,子公司张家
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5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尚未结案.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
任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 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
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 要求陈建梁赔偿公司
损失1260万元. 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
年2月13日、2006年5月19日、2007年5月31日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8年4
月23日, 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签署发出上述《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
初字第0001号.
    相关公告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8年4月1日、2007年
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所涉及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
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
款中止执行.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
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
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至报告期
末江苏汇鸿未在公司存储货物, 公司与江苏汇鸿协商,计划于2009年内付清该款项,
或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费用抵扣余款.因上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至报告期末本
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议而作出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
    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
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
7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
月2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
8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度末,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2009年2月6日,公司已向江苏汇鸿支付了30万元款项.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1)购买银帆大厦资产事项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20
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
际港务有限公司以585万元购买控股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拥有
的保税区内4723. 19平方米银帆大厦房地产,启动预算为857万元的银帆大厦改造工
程.
    在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中,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 各关联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回避讨论和表决.相关公告临2008-017、
临2008-020、临2008-024、临2008-026、临2008-028、临2008-033登载于200
8年7月16日、8月1日、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有关该事项详细内容请查阅本报告本章"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末,银帆大厦改造工程已完工即将投入使用.
    (2)收购翠德土地事项
    2008年11月13日,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
翠德仓储有限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由张家港保税区翠德仓储
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张国用(2008)字第3500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项下的58.96(39306.9平方米)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相应的附着物及相应的桩基
基础工程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给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为每亩35
万元, 共计2299.44万元;2009年1月22日已办理土地所有证,并按协议付清了转让款
项.
    收购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土地位于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西区)内十字港
西侧, 地号为35-1-21号,图号为38.25-84.00,剩余使用年限为43.6年,至2052年
7月17日止, 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用途为石化仓储项目用地.该宗土地由张家港保税
区金大地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并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张地金大地(2008
)(估)字第2-0023号).
    收购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该宗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35万元,总计2299.4
4万元;资金留言为长江国际自筹资金.
    收购事项的批准情况: 收购土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授权洽谈
,由2008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公告临2008-0
17、临2008-039、临2008-041登载于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11月15日、12月6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上就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的独立意见:
    1)议案中未(有)"干货仓库"投资回报和周期说明,缺乏投资分析报告,难以做出
合理判断.
    2)拟收购的翠德仓储用地39万元/亩,而曾经出售的土地13.44万元/亩容易产生
其他想法,而且,两块土地的区位、性质,议案中均未注明为什么要高价买,低价出售
的理由.
    3)议案中多处提到保税科技受管委会建议受让翠德仓储用地58. 96亩也容易让
股民质疑公司的独立性.
    考虑到上述理由,我投弃权票.
    独立董事安新华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属于重大资产购买,需严格进行收益分析,详细制定土地使用规划.
    2、出售资产情况
    (1)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收回出售土地的全部款项
    报告期内,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收回了2007年底向张家
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售216. 56亩土地的全部款项,具体为:2008年3月5日收回894.5
7万元,2008年9月23日收回2015.97万元.
    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售土地使用权
的协议是2007年11月15日签署的,所出售的土地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西侧,范围
是:北至保税区康得菲尔事业有限公司,东至台湾路,土地面积为144372.2平方米,合
计216.56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单价13.44万元/亩,合计总金额为2910.54万元.该事
项得到公司2007年12月23日召开的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7-028、临2007-031、临2007-034登载于2007年9月
25日、11月21日、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2008年7月11日, 公司董事会2008第4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1票不同意
审议通过了总经理提交的《关于出售保税科技昆明总部房产的报告》, 公司拟出售
位于云南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的3537.032平方米房产,于2001年7月建成,200
0年公司将总部由大理市迁移至昆明市时购入.该房产由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天圆开评报字[2008]第106024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20,964,
600. 00元,200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1,739,216.37元.因未确定房产的受让方及转
让价格,故该事项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彭良波对本事项投不同意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保税科技总部目前尚在云南省昆明市,如果将总部的所有房产出售后,必要的
办公楼(室)和会议室都没有,股东会的地点在什么地方召开,是否每次股东会都租用
场地,云南证监局怎么看待此举动,建议公司谨慎.
    2)考虑到盘活存量资产, 提高资金效益,建议出售一部分房产,待迁址工作结束
后再全部出售.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17、临2008-019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五)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张家港保税
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购买其拥有的保税区内4723.19平方米银帆大厦房地产,构
成了关联交易.
    资产及交易的基本情况:
    银帆大厦座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 主体为框架与楼板组合的六层钢混结构
, 建于1995年.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拥有其土地使用权1896.20平方
米,产权证号:张国用(2008)第350057号,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拥有房屋建筑物
面积4723.19平方米,产权证号:张房产权证字第0000143200号.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银帆大厦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天圆开评报字(2008)第106023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 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14.96万元.根据评估
结果,经过协商确定以人民币585万元作为本次转让价格.
    该房产所有权已于2009年1月9日完成过户,土地证正在办理中.因子公司张家港
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年内项目投入资金需要量大, 购买银帆大厦增加了长
江国际的资金压力,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将交易付款期延长至2
009年6月30日前.
    关联交易的批准情况:
    银帆大厦是国有资产, 张家港保税区国有资产有权部门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以
《关于同意将张家港保税区银帆大厦4723. 19平方米房地产协议转让给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批复》,(张保发【2008】14号)批准了该项转让;
    该项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在审议批准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过程中,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各关联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回避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及相关情况请查
阅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8月1日、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公告临2008-017、临2008-020、临2008-024、临2008-02
6、临2008-028、临2008-033.
    独立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彭良波的独立意见:
    1)保税科技当前生产和发展的瓶颈并不是缺少办公楼, 而是有发展前景的好项
目.投资1000多万元,能给公司带来多少回报,投资的回收期多少,议案中均未作出说
明, 也没有投资分析报告,难以增强投资信心,据了解,投资回收期在20多年,这样的
项目能投吗?
    2)议案中保税区管委会建议保税科技购买该大厦, 再加上属于关联交易的重大
事项,我个人认为不宜购买,投反对票.
    独立董事安新华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现有办公用房(指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办公大楼)于2008年8月拆
除,届时公司将面临无处办公境地,所以同意购买上述房产办公.
    2)本次收购行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必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
执行.
    3)请公司对本次收购聘用专业律师进行全程风险控制, 保证收购符合各项法律
规定.独立董事杨抚生的独立意见:
    经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该项重大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项.
    2、担保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所涉及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
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解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裁定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
款中止执行.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
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在2006年、2007年共向江苏汇
鸿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剩余30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至报告期
末江苏汇鸿未在公司存储货物, 公司与江苏汇鸿协商,计划于2009年内付清该款项,
或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费用抵扣余款.因上述和解协议书未履行完毕,至报告期末本
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议而作出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
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2、
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
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
、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3月
2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度末,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2009年2月6日,公司已向江苏汇鸿支付了30万元款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书面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的独立意见: "担保对象为保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并且属
于核心子企业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同意担保."
    独立董事杨抚生女士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是为子公司长江国际而做,鉴于
长江国际经营状况良好,同意担保."
    独立董事安新华先生的独立意见: "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国际,长
江国际运行良好,不存在担保风险."
    3、委托理财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4、其他重大合同
    本年度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七)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现聘任的审计机构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是经董事会2008年
3月23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并由2008年4月20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为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提供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公司向其支
付的年度审计工作酬金为35万元.
    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并由注
册会计师杜蕊、孙小波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费用为15万元.
    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并由注册
会计师杜蕊、赵起高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
整改情况
    2008年4月29日和2008年6月5日,公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予云南新概念
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邓永清、董事会秘书肖功伟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
上字〔2008〕31号)和《云南证监局要求保税科技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
整改通知》"),指出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为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中, 未能及时在3月26日年报披露之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也未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
96]1号)的规定,损害了股东权益,反映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对公司、公司董事
会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
况汇报至云南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肖功伟、邓永清等虚心接受云南证监局的批评, 董事长代表
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认真学习和整改,拟订并落实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限期整改情况汇报》
上报云南证监局,并于2008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了《
关于限期整改情况的公告》(临2008-021).
    整改措施简述如下:
    一、今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议议程中针对性地安排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做到"先学习,后议事"避免议事中的法律法规盲点,同时加强董事、监事和
高管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公司董事会2008年5月7日召开了2008年第三次会议,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证上字[2008]31号通报批评的两位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 要求其针对此事展开
深刻检讨,作出承诺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失误.公司监事会于2008年6月2日发出了《
关于开展公司治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通过开展公司治理和规章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今后公司将加强与
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交流.
    三、认真评估治理风险, 查找薄弱环节积极进行整改:(1)要求董事、监事和高
管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提高自觉接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众监督的
意识;提高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意识;加强履职培训、教育.(2)进一步加快内控体系
的完善工作,尽快构建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3)针对董事会决策过程(决策前、
决策中)中存在缺陷和不足: 决策前对需要决策的内容和形式缺乏审查;决策中只注
意了决策的内容,忽视了决策内容需要完成的必要程序等情况,《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修订;改进会议议程,增加对决策内容中需要履行有权机构批准程序进行审查
的议程和相应的表决.
    公司上下将认真总结失误教训, 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实际运作中,始终贯
穿认真学习,查找问题,找出差距,强化措施,落实整改五步骤,固本强基,进一步规范
公司运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公司经营范围修订情况
    我公司制浆造纸及相关业务早在2002年就已经停产关闭,大理造纸分公司已于2
008年2月26日经大理州大理市工商局审查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度假区)
登记内销字【2008】第003号)注销了工商登记. 为使公司经营管理与实际情况相符
, 也为便于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修订了经营范围,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中
相应条款.
    经营范围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修订前经营范围:生物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网络应用开
发;机制纸及纸板系列产品制造、销售;纸制品制造、销售;纸浆生产、销售;塔尔油
销售;机制纸新产品开发及销售;造纸技术开发、应用及咨询服务.
    修订后经营范围:生物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网络应用开
发;港口码头、保税物流项目的投资;其他实业投资.
    该事项经2008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上报云南
省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变更登记.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18、临2008-024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8月1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本公司办公地址变动的情况
    经公司2008年10月10日召开的200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办公场所迁
移至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6楼1604室.
    因公司拟出售昆明总部建筑面积总计为3906.86平方米.原账面价值为24,250,8
44. 00元的所有房产,2008年8月30日公司与云南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期
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云南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证券大厦主楼1604
室,面积为197.5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公司做办公室使用.公司新的办公场所已于20
08年10月18日正式启用.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34、临2008-038登载于2008年9月24日、2008年1
0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本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及核销部份应收账款的情况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经停产
关闭,但一直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07年12月23日,公司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了《关于注销大理造纸分公司的报告》,同意分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经大理
州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签发了(度假区)登记内销字[2008]第003号《准予
注销登记通知书》, 准予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注销工
商登记.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12、临2007-033、临2007-034登载于2008年
4月26日、2007年12月7日、2007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大理造纸分公司部份应收账款核销的情况
    经核查清理, 大理造纸分公司应核销的部分应收账款累计金额为3761146.87元
, 均为2002年前形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加之以上债务人或因经营执照被
吊销、注销而已经不能向其主张债权; 或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因对方没有偿还能力
而未申请执行、现已无法再执行;或虽提起诉讼但已经法院判决败诉,均已不能通过
法律手段得到实现,属于公司规定的资产核销的范围.具体为:
    1)玉溪市赤马纸品厂应收账款为454271. 80元,该厂已于2003年11月4日被吊销
营业执照.
    2)玉溪市排山纸袋厂应收账款为270982.83元,该厂已于2000年注销.
    3)玉溪市玉龙纸袋厂应收账款为677937.30元,该厂已于2006年2月5日被吊销营
业执照.
    4)张家港金属原料公司应收账款为1000032. 50元,该公司已于2004年11月13日
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5)西南造纸联营供销公司应收账款为343797.38元.分公司起诉后于2002年11月
被重庆市南岸人民法院驳回,属败诉.
    6)惠州夏里巴纸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为1014125.06元.根据2002年4月10日云南
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诉讼时机已经丧失,诉讼的实际价值已不
存在,全部债权已无法实现.
    根据本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规定, 经公司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2008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报告期内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核销.该应收账款均已在200
2年底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项核销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影响.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43、临2008-044登载于2008年12月13日、2008年
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公司登记的情况
    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注销工商登记工作,取
得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5月20日签发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
通知书》((05920019)公司注销[2008]第05200001号).
    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 于2001年4月由公司出资900万元、子公司张
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年8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2007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
司提交的《关于解散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及进行清算的申请》, 同意由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会、公司及子公司会计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对该公司进
行清算. 2008年2月15日,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张家港保
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08]16号). 2008年4月2
2日,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
报告》.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15、临2008-011、临2007-044、临2007-021号
登载于2008年5月22日、2008年4月22日、2008年3月26日、2007年8月30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关于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核销往来款的情况
    为清理公司、子公司之间内部往来款, 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负债表进行审核后于2006年4月28日
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06]第13号)清算结果,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
3月23日召开200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
报告》, 确认"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应收长城生物公司的往来款项己不可能收回,经
公司经理层研究,在2007年度对2005年度已全额计提的应收该公司的往来款项6,707
,143.95元进行核销,其中:公司总部己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5,054,099.67元(大理
造纸分公司104,344.27元, 公司总部4,949,755.40元),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
润投资有限公司己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1,653,044.28元".并将该核销事项报股东
大会审议.2008年4月22日, 《关于核销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往来款的
情况报告》得到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该核销已在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
告中进行了相应处理.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控股,成立于
2001年12月28日.
    2005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闭大理长城生物(化
工)有限公司的预案》,对该公司作出关闭处理,撤回股东资本,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 2006年4月25日,该公司获得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市工商)登记内销字【2006
】第D004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工商登记.(见本公司临2005-02号公
告)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11、临2008-005、临2008-001、临2005-02号登
载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3月26日、2005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6、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总经理提交
的《关于审议外服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该公司账面累计
的未分配利润8119.23万元中的7000万元按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本公司
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为91. 2%,可分得6384万元,本公
司控股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出资比例8.8%,可分得616万元
    报告期内,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母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增加投资收益63
84万元,减少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往来款6384万元.分录为:借:其
他应付款6384万元,贷:投资收益6384万元.
    从整个集团的角度看, 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云南新概念保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内部交易,应做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分录为:借:投资
收益6384万元,贷:利润分配—普通股股利6384万元.
    抵销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中将不再含有对张家港保税
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 该事项对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为增加当期净利润和增加公司净资产;该事项对合并报表的当期净利润无影响.
    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42、临2008-044登载于2008年12月13日、2008年
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关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照国家法规无偿收回子公司闲置土地的后
续情况
    关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07年3月27日发出《告知书》,要求按照国家法
规无偿收回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闲置超过两年的位于张家港
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面积为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
, 经2007年4月17日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听证会后至今,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
的意见.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经各级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建设的8. 9万立
方米化工罐区仓储工程项目使用了该地块的部分土地, 并于2009年2月2日全面开工
建设;筹备在该块土地上建设甲类危化品(干货)仓库的前期报批工作亦在进行中.相
关事宜的情况,请查阅本年度报告"五、董事会报告"中"3、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的
内容.
    
    ★2008年三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8年9月23日,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收回了去年底
向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售216.56亩土地的余款2015.97万元,2008年3月5日曾收
回部分款894.57万元(相关信息的公告临2007-028、临2007-031、临2007-034登
载于2007年9月25日、11月21日、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至此出让土地的所有款项已全部收回.
    2、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在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诉讼
中胜诉,不承担该案涉及货物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信息的公告临2008-009登载于2
008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已将2006年度计提
的预计负债492万元转回营业外收入.
    3、报告期,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收到2005年4月向张家
港保税物流园区凯伦仓储有限公司出售25.579亩土地的款168.27万元.
    4、报告期,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处置废旧办公设备等产
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00.15万元.
    5、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因拆除原办公楼等四
处房屋及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相关公告临2008-026、临2008-027、临2008-03
3登载于2008年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计处
理,减少公司当期利润总额8,718,695.59元(未考虑残值收益),相关工程正在进行.
    6、报告期内, 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第四次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
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同意子公司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58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家港保税区银帆大厦4723.19平方
米房地产, 启动银帆大厦改造工程及银帆大厦改造工程预算857万元.购买房产事项
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相关会议中回避表决.相关公告临2008-017
、临2008-020、临2008-024、临2008-026、临2008-028、临2008-033登载于2
008年7月16日、8月1日、8月15日、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报告期末,银帆大厦改造工程已接近完工.
    7、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
饰有限公司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长江国际于2008年5月4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
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 解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
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执行"的裁定.根据2006年11月6日
公司与江苏汇鸿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已向江苏汇鸿支付1000万元补偿款,剩余30
0万元以江苏汇鸿储存货物的费用抵付.至报告期末江苏汇鸿未在长江国际储存货物
,双方公司正为此事宜进行洽商,若江苏汇鸿仍不储存货物,公司将于2008年11月6日
协议到期后20天内向其支付300万元. 报告期末本公司仍承担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
连带担保责任. 该诉讼案及相关信息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
临2005-023、临2006-002、临2006-045、
《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
、2005年9月2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
7日、2008年4月17日、2008年8月28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报告期内,公司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修订,该事项经董事会2008年第4次会
议决议通过,并经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公告临2008-017、临2
008-024登载于2008年7月16日、8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9、根据公司200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08年半年度分配方案,200
8年10月6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进行每10股转增1.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
计转增股本23,251,738股.此次转增完成以后,本公司总股本变为178,263,322股.相
关公告临2008-033、临2008-035登载于2008年9月16日、9月24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1、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
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努力规范公司运作.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 公司在报告期内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
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修订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云南新概
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3月23日召
开的200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治理整改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云南证监局云证监【2007】86号《云南
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要求, 根据公司自查问题和整改计划以及云南证监局云证监【2007】35
5号《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保税科技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意见》, 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完成了自查、公众评议、整
改三个阶段的工作,在期限内完成了自查整改计划中的限期整改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2008年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6号)和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云证监【2008】150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2008年7月18日召开2008第5次会
议, 以传真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并于2008年7月30日将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8年半年度公司共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203,828.37元,未
分配利润为-87, 472,786.81元.考虑公司目前状况,2008年半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不送股,决定以2008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55,011,584股和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150,9
57,748.42元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每10股转增1.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08年半年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2008年第7次
会议通过,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关于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收
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7)苏执监字第0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
书》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字第98号和(2006)盐执字第1-1
1号民事裁定, 长江国际在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诉讼中胜诉,不承担该案涉及货物
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涉及的江苏盐城诉讼案, 是因2005年4月1
1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麟公司)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
上海警方拘留,汇麟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导致汇麟公司存放在长江国际的15
00吨邻二甲苯被多家法院查封而起(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30
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维持"长
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 如在期限内不能追
回的, 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长江国
际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
议了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07年11月22日签发了
上述(2007)苏执监字第028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9、临2007-07登载于2008年4月1日、2007年4
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已将2006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492万元转回到营业外收入,税后产生的
损益占本报告期净利润的15.34%.
    (2)关于追究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赔偿责任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2008年4月23日, 苏州中院以《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
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梁赔偿原告长江国际8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
73210元中的4648元.接到判决书后,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7日召开了2008第3次会
议并作出: 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不服,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决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子公司张家港
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5月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至本报告期末尚无进展.
    上述民事赔偿诉讼案, 是因本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江国际原总经理陈建梁在其
任职期间多次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 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2005年11月10日,
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苏州中院提请诉讼, 要求陈建梁赔偿公司
损失1260万元. 苏州中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
年2月13日、2006年5月19日、2007年5月31日三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8年4
月23日, 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签署发出《民事判决书》【2006】苏中民二初字
第0001号.
    该诉讼案的信息披露公告临2008-013、临2008-014、临2005-030登载于2008年
4月1日、2007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鸿")
诉讼案的后续情况
    公司于年初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
除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1亩土地所实施的查封; 裁定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执
行. 长江国际于2008年1月2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复议,2008年5月4日收到武汉海
事法院(2007)武海法执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6)鄂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第二项第(3)款中止执行"的裁定.根据20
06年11月6日公司与江苏汇鸿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公司目前已向江苏汇鸿支付1000万
元,江苏汇鸿至今未在本公司储存货物,公司正在与江苏汇鸿就储存货物事宜进行洽
商. 如与江苏汇鸿达不成协议储存货物,公司将于2008年11月6日协议到期后20天内
向汇鸿支付300万元.
    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国际已向江苏汇鸿支付了1000万元的补偿款.
    由于江苏汇鸿至今未在长江国际储存货物,故本公司仍需承担300万元人民币额
度的连带担保责任.目前长江国际正在与江苏汇鸿就储存货物事宜进行洽商.若江苏
汇鸿仍不储存货物,长江国际将于2008年11月6日协议到期后20天内向江苏汇鸿支付
300万元补偿款.该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
    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诉讼案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
05-022、临2005-023、临2006-0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
2006年年度报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
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
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资产交易事项
    1、出售资产情况
    2007年11月15日, 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
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了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张土收【2007】第42号,由
外服公司向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售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西侧,范围是:北至
保税区康得菲尔事业有限公司,东至台湾路,土地面积为144372.2平方米,合计216.5
6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单价13.44万元/亩,合计总金额为2910.54万元.
    董事会对出售土地事项的审批情况:2007年9月22日,公司董事会2007第6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授权书》, 授权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同志代表本公司与江苏省张家港保
税区土地规划局签署针对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闲置至今的14
4372. 2平方米(合216.558亩,成本单价15.43万元/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回
购协议书》.
    公司股东大会对出售土地事项的审批情况: 2007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
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书》.
    外服公司对《授权书》中授权签订土地协议的主体"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
规划局"与实际签订协议主体"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差异说明为: "因江苏省张
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权限的调整, 土地有偿收购的相关手续由原来的江苏省张家
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转为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公告临2007-028、临2007-031、临2007-034披露于20
07年9月25日、11月21日、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按照协
议规定, 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1月21日将土地使用权证
交付对方.
    2008年3月5日, 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收回了出售该宗土地的部
分款894.57万元.至报告期末尚有余款2015.97万元未收回,列入其他应收款.本报告
期末,公司按照5.2%的比例计提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
    (五)重大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托管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七)承包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八)租赁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九)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0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
    报告期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30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30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19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
    担保事项的说明:
    该担保由子公司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汇鸿")的诉讼案所引起, 2006年11月6日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经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涉及由本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的300万元
人民币额度的担保, 作为长江国际履行协议的连带担保.协议完全履行后,该担保自
动失效.因协议未履行完毕,本公司仍需承担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
公司诉讼案的情况,请查阅本半年度报告"六、重大事项"中有关内容.
    (十)委托理财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十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1、股改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改实施上市日是2006年7月20日,股东在股改中做出特别承诺如下:
    (1)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特别承诺:股改后持有的有限售条
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期满
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4.8元/股.
    (2)参加公司股改的原股东云南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承诺: 持有的7,812,147股
(占总股本5.04%)有限售条件的国有法人股股份自2006年7月20日获得上市流通权之
日起,其中7,750,579股(占总股本5%)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其余61,56
8股(占总股本0. 04%)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007年4月26日,云南红
塔集团大理卷烟厂、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经红塔集团同意,大理卷烟厂将其持有的股份
转让给金港公司.2007年7月26日,转让事项中占总股本5%有限售条件的7,750,579股
股份解禁上市流通.2007年8月30日,双方完成了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转让的股份中
有61,568股(占总股本0.04%)仍在限售期内,由金港公司继续履行股改承诺的责任和
义务.相关公告临2007-014、临2007-024披露于2007年4月28日、9月1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3)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承诺:股改后持有的有限
售条件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限售
期满后一年内,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4.8元/股.
    2、股东对股改特别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各持有股改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正常履行了股改承诺.
    (十二)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现聘任的审计机构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是经董事会2008年
3月23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 并由2008年4月20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为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提供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公司向其支
付的年度审计工作酬金为35万元.
    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并由注
册会计师杜蕊、孙小波签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费用为15万元.
    (十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
及整改情况
    2008年4月29日和2008年6月5日,公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予云南新概念
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邓永清、董事会秘书肖功伟通报批评的通知》(上证
上字〔2008〕31号)和《云南证监局要求保税科技限期整改的通知》 (以下简称"《
整改通知》"), 指出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为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事宜
中,未能及时在3月26日年报披露之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也未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
96]1号)的规定,损害了股东权益,反映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对公司、公司董事
会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
况汇报至云南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肖功伟、邓永清等虚心接受云南证监局的批评, 董事长代表
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
认真学习和整改,拟订并落实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限期整改情况汇报》
上报云南证监局,并于2008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了《
关于限期整改情况的公告》(临2008-021).
    整改措施简述如下:
    一、今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议议程中针对性地安排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做到"先学习,后议事"避免议事中的法律法规盲点,同时加强董事、监事和
高管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公司董事会2008年5月7日召开了2008年第三次会议,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证上字[2008]31号通报批评的两位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 要求其针对此事展开
深刻检讨,作出承诺将避免再次发生此类失误.公司监事会于2008年6月2日发出了《
关于开展公司治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通过开展公司治理和规章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今后公司将加强与
证监局、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交流.
    三、认真评估治理风险, 查找薄弱环节积极进行整改:(1)要求董事、监事和高
管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提高自觉接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众监督的
意识;提高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意识;加强履职培训、教育.(2)进一步加快内控体系
的完善工作,尽快构建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3)针对董事会决策过程(决策前、
决策中)中存在缺陷和不足: 决策前对需要决策的内容和形式缺乏审查;决策中只注
意了决策的内容,忽视了决策内容需要完成的必要程序等情况,《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了修订;改进会议议程,增加对决策内容中需要履行有权机构批准程序进行审查
的议程和相应的表决.
    公司上下将认真总结失误教训,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实际运作中, 始终贯
穿认真学习,查找问题,找出差距,强化措施,落实整改五步骤,固本强基,进一步规范
公司运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08年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股东稳定上市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008年8月16日,公司收到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稳定上市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内容如下:
    我公司是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税科技)的股东,持有保税
科技股份37,259,981股.为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我公司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截止2008年6月30日,我公司持有保税科技限售
    股份数额为24,514,681股,该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我公司特
承诺:该股份可上市交易后一年内,我公司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该部分保税科
技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5.80元/股,比原承诺高出1元/股.
    (二)稳定股价措施未达条件的处理
    如稳定股价措施计划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将不予实施.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 本股东提出的稳定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措施,构成本股东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本股东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
述稳定股价措施. 如未履行,本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股东将在稳定股价
措施期满时向上市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2、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关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照国家法规无偿收回子公司闲置土地的后
续情况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3月27日发出的《土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苏
张土罚告字【2007】第38号, 要求按照国家法规无偿收回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
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闲置超过两年的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面积
为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经2007年4月17日张家港市
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听证会后至今,未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意见.
    在此期间,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筹备在该块土地上建设甲类危
化品(干货)仓库, 于2007年12月24日获得张家港市规划局2007-128号《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 同意长江国际在该地块上用地30.30亩,建设建筑面积为6885平方米的
甲类危化品(干货)仓库, 并由张家港保税区经济发展局以(张保经发【2008】44号)
《关于要求同意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新建甲类(干货)化工仓库项目
备案的请示》,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2008年2月20日,长江国际收到
苏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苏发改中心[2008]49号备案通知书, 准予长江国际上述
新建甲类(干货)化工仓储的项目备案.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议案,得到本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3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获得2008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
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11、临2008-001、临2008-02、临2007-006
登载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3月26日、2007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目前, 该项目正在做前期准备报批工作,具体情况请查阅本半年度报告"五、董
事会报告"中有关内容.
    (2)关于本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经停产关闭
,但一直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07年12月23日,公司200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了《关于注销大理造纸分公司的报告》,同意分公司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经大理州大
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签发了 (度假区)登记内销字[2008]第003号《准予注销
登记通知书》, 准予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注销工商登
记.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12、临2007-033、临2007-034登载于2008年4
月26日、2007年12月7日、2007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公司登记的情况报告期内
,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了注销工商登记工作,取得江苏省张家港保税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5月20日签发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05920019
)公司注销[2008]第05200001号).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 于2001年4月由公司出资900万元、子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
7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2007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
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解散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及进行清算的申请》, 
同意由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会、公司及子公司会计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对该
公司进行清算. 2008年2月15日,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张
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08]16号). 2008
年4月22日,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
的清算报告》.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15、临2008-011、临2007-044、临2007-02
1号登载于2008年5月22日、2008年4月22日、2008年3月26日、2007年8月30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关于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及核销往来款的情况为
    清理公司、子公司之间内部往来款, 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
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负债表进行审核后于2006年4月28日出
具的《审计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06]第13号)清算结果,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
23日召开200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清算报
告》, 确认"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应收长城生物公司的往来款项己不可能收回,经公
司经理层研究,在2007年度对2005年度已全额计提的应收该公司的往来款项6,707,1
43.95元进行核销,其中:公司总部己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5,054,099.67元(大理造
纸分公司104, 344.27元,公司总部4,949,755.40元),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润
投资有限公司己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1,653,044.28元".并将该核销事项报股东大
会审议.2008年4月22日, 《关于核销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往来款的情
况报告》得到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该核销已在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
中进行了相应处理.
    子公司云南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8日,2005年3月27
日,公司董事会2005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闭大理长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预
案》,对该公司作出关闭处理,撤回股东资本,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2006年4月25日,
该公司获得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市工商)登记内销字【2006】第D004号《准予
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工商登记.(见本公司临2005-02号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11、临2008-005、临2008-001、临2005-02
号登载于2008年4月22日、2008年3月26日、2005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签发的(2007)苏执监字第0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撤销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执监字第98号和(2006)盐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张家
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在涉及江苏盐城诉讼案的诉讼中胜诉, 不承担该案
涉及货物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9、临2007-07登载于200
8年4月1日、2007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报告期已将2006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492万元转回到营业外收入.
    (2)本报告期,子公司张家港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了2007年11月向张家港
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售216.56亩土地(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7-028、临2007-03
1披露于2007年9月25日、于2007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部分款895万元.至报告期末尚有出售土地款2015.54万元未收回.
    (3)关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按照国家法规无偿收回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
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闲置超过两年的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
面积为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经2007年4月17日张家
港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听证会后至今, 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对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
际港务有限公司实施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期间,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筹备在该块土地上建设甲类危
化品(干货)仓库, 于2007年12月24日获得张家港市规划局2007-128号《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 同意长江国际在该地块上用地30.30亩,建设建筑面积为6885平方米的
甲类危化品(干货)仓库, 并由张家港保税区经济发展局以(张保经发【2008】44号)
《关于要求同意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新建甲类(干货)化工仓库项目
备案的请示》,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2008年2月20日,长江国际收到
苏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苏发改中心[2008]49号备案通知书, 准予长江国际上述
新建甲类(干货)化工仓储的项目备案.本公司董事会2008年3月23日召开的2008年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2、临2007-006登载于2008年3月26日、2007年
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关于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拟自筹资金投资8473.34万
元扩建89000m3化工罐区仓储工程项目,已经本公司董事会2008年3月23日召开的200
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8-03登载于2008年3月26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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