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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司的释明权

 胡杨369 2012-05-16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司的释明权

时间:2011-10-24 13:42来源: 作者:不当得利,释明权 点击: 9次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以及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时法官的释明权应如何行使的问题

 

[案情]

 

    2005年5月24日,5月30日、8月24日,某甲通过银行先后三次向某乙分别汇款6.1万美元,3.9万美元,2万美元,以上款项共计12万美元。2006年,某甲以其与某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乙清偿前述款项。2006年11月14日,某甲向该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2007年1月29日,某甲又更换案由为不当得利,以某乙为被告,就前述事实再行起诉至法院,称该12万美元实系借款,2006年元旦过后。某甲多次要求某乙还款,但某乙拖延至今。双方虽然没有借款协议,但某甲的汇款已经进入某乙账户,某乙取得某甲的财产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并支付孳息。故诉请判令:1、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款12万美元;2、某乙支付不当得利孳息。被告某乙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亲戚关系。原告为了在上海做服装生意,委托被告进行经营。原告所称钱款均受原告委托购买了货物,货物现在还在仓库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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