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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人性尊严

 小袤 2012-05-18

何谓人性尊严

 

人性尊严是《德国基本法》中的一个理念,该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均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此一理念被许多国家采为宪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内涵人性尊严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当丰富的讨论,但在法学领域之中则认为人性之尊严难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义,德国宪法实务界认为,相较于正面定义人性尊严,在法学上更有意义的是确立人性尊严不可侵害之原则,包括了国家公权力对于任何一个尊严,在消极面上不应加以侵害,在积极面上更负有防御侵害的保护义务。

人性尊严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说是:每一个人都是自主、自决的独立个体,都是具体存在并且具有意义的生命。每个人均有权利为自己维护自己的尊严;每一个人在社会中,均有其一定的社会价值,每个人都有权主张自己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国家不能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将任何人当成达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贬抑为单纯仅受国家行为支配的客体,而在根本上损及其做为一个人的主体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决自治权力。

最高性尊重并保障人性尊严是一种宪法价值的决定。一旦确立国家公权力应对人性尊严加以尊重与保障,人性尊严即成为宪法秩序中最高的法律价值,非但在行政立法上均应受到人性尊严原则的拘束,不容国家机关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外,甚至属于不得经由修宪程序变更的宪法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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