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审查对象 查性质 点
人大 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法律。《宪法》第62条、《立法法》第88条。 事后性、
抽象性 议案式
非抗辩
弱强制
温和性
弱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 撤销国务院违宪、违法的决定、命令、法规。《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7条。 事后性
抽象性 撤销省级权力机关违宪违法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宪法》67条、《立法法》88条。 事后性
抽象性 批准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事先性 备案地方法规,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 事后性 地方人大 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88条。 事后性因不能释法难操作 地方人大常委会 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决定、命令。《立法法》第88条。 事后性因不能释法难操作 撤销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立法法》第88条。 事后性因不能释法难操作
国
务
院 改变和撤销部、委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事后性
抽象性 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宪法》第89条、108条。 备案较大市和自治州县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
政府 改变和撤销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议。《宪法》第108条。 事后性 改变和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宪法)第108条。 事后性 附图Ⅰ
现行中国宪法监督体制
附图Ⅱ
附图Ⅲ
附图Ⅳ
三机关案件互动关系
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
模式 指指
令令
管管
辖辖
建议案“初审”
宪法法院审查
模式 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庭
审查模式
诉愿案初审
违
发宪
现转
移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人民法院的刑、民事
审判
违
发宪
现转
移
218
司法审查庭审查范围
宪法法院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范围
宪法解释权。
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抽象违宪审查权。
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合宪审查权利。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具体违宪审查权。
宪法诉愿审判权。
选举纠纷案审查权。
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的事先审查权
司法解释审查权。
受理个人、组织对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
受理个人、组织提起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的“建议案”初审
受理个人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件。
受理地方选举纠纷案件。
受理地方社会团体的解散案件。
受理国家赔偿、补偿案件。
受理附随诉讼案件。
现行宪法监督体制
复合型宪法监督体制
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创制的司法审查体制
司法审查庭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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