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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案终结判囚終身

 龙之舞099 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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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兩罪併罰,被判終身監禁。電視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艷芳、實習記者 傅龍金 廈門報道)從發出通緝令至一審宣判,長達13年的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案終於告一段落。廈門市中級法院18日一審判決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罪名全部成立,兩罪併罰,判處賴昌星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並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至昨晚,暫不知賴昌星是否會提出上訴。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賴昌星案件的審判顯示中國政府堅決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決心,也表明中國和加拿大在執法領域開展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本報記者昨日上午8時抵達廈門中院門外時,法院門口已拉起警戒線,禁止非經許可人員進入,大批警察與法院工作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至8時35分,押解賴昌星的4部車輛及一部救護車駛入法院大門,直至9時30分審判結束。

外交部:中加執法合作具重要意義

 廈門中院在宣判時指出,自1991年起,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273.95億元(人民幣,下同),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

 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共計3,912.89萬元。

長達13年 遠華走私案告一段落

 法院認定,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予以兩罪併罰。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千萬元,兩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54歲的賴昌星於1999年持香港特區護照進入加拿大,之後一直被中國政府通緝。直至2011年7月,他被加拿大警方拘捕並遣返中國。今年2月13日,廈門市檢察院對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提起公訴,廈門中院於4月6日至4月22日開庭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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