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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妻子获精神损失赔偿

 学习公子 2012-05-23

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妻子获精神损失赔偿

2012-05-23 08:38:48 星期三 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盐城新闻网导读] 近日,盐都区人民法院潘黄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
 
本网讯 近日,盐都区人民法院潘黄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令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盐都区盐龙街道方向村的成萍(化名)在给丈夫王强(化名)洗衣服的时候,在丈夫的外衣口袋里发现了几张丈夫与一陌生女人的合照,凭着女人的第六感,加之丈夫平日里的表现,成萍察觉到丈夫在外面一定有“名堂”。经过打听,成萍查到丈夫在外有了“小三”,还生了一个儿子。成萍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强离婚,并提出1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据成萍诉称,丈夫王强是做生意的,平时电话、应酬都很多,她也不怎么过问。但有一次,丈夫还在酣睡,手机忽然响了,她偷偷查看了信息,让成萍愤怒的是,对方竟然称王强“老公”,并且都是些肉麻的词汇。丈夫后来解释说是朋友恶作剧的,她半信半疑。之后,类似的神秘信息也有过几次,但成萍始终不敢相信枕边这个陪伴自己十几载的亲密爱人居然这样的无情无义。庭审中,丈夫王强终于承认自己在外租了一处房屋与第三者同居,并已生育一子。王强同意离婚,但对15万元的精神损失其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内与她人同居,生育小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婚姻法》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原告主张的15万元赔偿数额过高,酌定赔偿8万元为宜。据此,该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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