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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银民事诉状

 yyjtlj 2012-05-25

民事诉状

 

原告:刘双银,,56,住万安镇北黄庄村。

被告:刘银卯,男,49岁,住万安镇北黄庄村。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防碍。

2、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住房西边有一条3.9宽的道,此道的使用权一直归原告人。被告在未办理任何宅基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在原告人房西盖房,并强行侵占原告房西的道路,影响原告人通行。为此双方多次发生纠纷,于201176经黄庄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仍不按协议履行,不但不拆除所侵占的房基,于今年4月份,又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建设,原告多次劝阻无效,现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到你院,请依法裁判,以达上请求。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双银

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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