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因犯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保留的,除了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外,还应当在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这是执行党的纪律所应履行的一项手续,不让受处分者在决定上签字或本人拒绝签署个人意见,都是不对的。
但是,受处分的党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处分决定的有效性,在于处分决定本身的正确性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如果处分决定完全符合事实,恰如其分,并且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批准,那么,即使受处分的党员拒绝签署个人意见,也完全是有效的。如果处分决定不恰当,或者是错误的,即使受处分的党员勉强签字同意,上级党组织查明情况后,也不能批准生效,而要实事求是地加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