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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暴力的性学分析:为敖翔猥亵并杀害女同学案提供的专业分析资料

 木嘟嘟 2012-05-25

 关于性暴力的性学分析:

为敖翔猥亵并杀害女同学案提供的专业分析资料

彭晓辉(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申明:本人博客的任何文章,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转载使用。违者则侵犯了本人的(或他人的)知识产权,会受到法律追究。特此申明。)

就敖翔“猥亵”并杀害女同学案件,我提供一点我翻译的材料(原著:欧文 J.黑伯乐),供大家参考和讨论。刚好下周,我的《性科学概论》课堂就要讲到性暴力的内容,我也打算在课堂上讨论敖翔的这个性伤害案件。

背景引述:“法制网东莞524日电 20111121日,在广东省东莞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小梁在上厕所时,因反抗同校大四男生敖翔对其实施猥亵而被杀害。消息传出后,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此,并判令被告人赔偿梁某父母梁某彬、楚某香人民币50余万元人民币。敖翔表示服判不上诉”参见1:东莞女生反抗猥亵厕所被杀案宣判嫌犯被判死缓 超链:http://news.sohu.com/20120524/n344022047.shtml 参见2:东莞理工命案超链:http://blog.sina.com.cn/s/blog_9ea55e1301011ito.html 参见3:【东莞理工命案】a Video for Mi 超链: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4bW2I0w3Fns/ 

一、性暴力概述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一个论暴力与健康的报告 ,其中含有篇幅很长的一章(第6章),论及了性暴力。内容包括:

“性暴力是一个严重而普遍的公共健康问题,它遍及全世界,每年会波及到数百万人民。性暴力在社会、文化和经济环境的多个运行层面由多种因素所导致。针对妇女的性暴力的核心问题是性别不平等。”

该报告列举了以下的性暴力形式:

●婚内或约会关系中的强奸

●陌生人强奸

●在武装冲突期间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强奸

●包括作为报答性质的强求的性接触在内的非意愿的性求爱或性骚扰

●对精神或身体残障人的性辱虐

●对儿童的性辱虐

●包括与儿童结婚在内的强迫结婚或同居

●否定(他人)使用避孕手段或采取其他防止性传播疾病措施的权利

●强迫流产

●包括女性生殖器毁损和强制做处女检查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性忠诚采取的暴力举动

●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强迫卖淫和人口贩卖

该报告也申明,性暴力的潜在意图“往往是加诸于被强奸者的权力欲和统治欲的表达”。

性暴力在极大程度上是基于性别身份的暴力 。正如联合国在1992年所陈述的一样:

“基于性别身份的暴力是一种歧视妇女的形式,这种歧视会严重制约妇女在与男性平等基础上享受权利和自由的能力……。认为妇女依附男人或妇女有一成不变的性别角色的传统看法,会使诸如涉及家庭暴力及其虐待、强迫婚姻、婚嫁殉葬(dowry death)、强酸袭击和女阴环切等针对妇女的暴力或欺压等惯例习俗永无止境地蔓延开去。这样的损害和惯例习俗可能会为基于性别身份的暴力提供正当的理由,会把所作所为作为保护或管制妇女的一种方式”。

也存在着男性针对男性的性暴力以及女性既针对女性也针对男性的性暴力。但是,压倒多数的暴力案例的确是“基于性别身份”的:女性是受害者,而男性是侵犯者。

二、强奸的概念

(一)概述

在过去,强奸(rape)常常被非常狭义地定义为“强制发生的性行为”,而“性行为”曾经被定义为阴道的性行为,即性交。其结果是,许多暴力的性举动并不被认为是强奸,而且也不被作为强奸案起诉,例如与女人和男人的强制手交、口交和肛交都不被认为是强奸。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作为性攻击(sexual assault)而受到惩罚,但是从来不会作为强奸而受到严厉的惩罚。此外,在许多刑法条款里,并没有法律条款反对丈夫强奸妻子或没有法律条款反对主顾强奸妓女。

同时,很大程度上由于妇女运动的教育成就,许多立法机构已经改革了各自的法律。它们现在会认可两个事实:

●强奸并不是性犯罪,而是暴力犯罪;

●强奸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性行为类型。

人们现在完全明白,女人和男人都可能是强奸的受害人,而且也明白,强奸一名配偶与强奸其他任何人一样都是犯罪行为。

强奸的本质

(二)强奸的定义

“强奸(rape)”这个英语单词起源于拉丁动词“rapere”,意思是用暴力抓住。正像我们已经明白的一样,这个单词原初是指绑架和性攻击,因为绑架和性攻击一度是同一项犯罪的两个方面。甚至至今,这个单词仍保留了一些非性方面的内涵[例如,有这样的表达:“掠夺一个国家(rape of a country)”和1712年亚历山大?蒲柏的滑稽诗《夺发记》(The Rape of the Lock] 。我们使用如下的定义:

强奸是指未经对方有效允诺(the valid consent)的性接触。

这个定义适合于解释所有的性暴力案例,但是并没有获得所有国家法律的认可。许多立法机构把强奸定义得更为狭义:“未经允诺的阴道性交”,而且这个定义显然并没有包括口交和肛交。另有一些立法机构把口交和肛交也包括进强奸的定义,但是只有存在被“阴茎插入”时才算强奸。另有一些立法机构的定义更为广泛,把像扫柄、瓶子和振动器等这样的物体的插入也包括进强奸的定义里。还有另外的法律包括强制手交(forcible masturbation,当一个性伴的性器官与其他人的手接触的时候,我们把这定义为手交。)和性器官并置(apposition of sex organs,指性器官表面的摩擦性质的接触。)。有一些法律的定义只包括对女性的强奸,而在单独的法律条款里列举对男人的强奸。最后要说明的是,就“允诺”的有效性,并不存在普遍一致的解释。毕竟,尽管给定了允诺的定义,但是,因为允诺的个人是“未成年的”、或罹患精神病的、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威胁或被强迫的、或在酒精或其它某种药品作用下,这种允诺就可以是无效的。这些情形下发生的案例,不同的国家会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理,通常也会被起诉。

三、强奸的本质

如今,人们非常明白,不仅对受害人身体的阴道插入,而且对口腔插入和对肛门插入都构成强奸。未经对方有效允诺的任何类型的性接触都是强奸。恰恰是没有允诺才构成犯罪。所以,强奸定义的特性并不是一种特殊的性行动,而是对一个人的身体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暴力。

●强奸的本质是暴力和权利的滥用。它并不是无法控制的性欲或旺盛的性精力的表达,而是愤怒和仇恨的表现。

所以,作为强奸的受害人,最大的伤害不在于任何的“性的”细节,而在于遭受暴力、无助和屈辱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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