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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yjj0691 2012-05-2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6]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现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料(内容:略)
 第四章 结构(内容:略)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内容:略)
 第六章 胀接(内容: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内容:略)

 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
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门住,锅炉房的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6条 检修人员进人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时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99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2145《火电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人运行。
 第200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检验
 第201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202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件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
 第203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204条内部检验的重点是: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0.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条 外部检验的重点是: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206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207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水压试验压力 名称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锅炉本体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锅炉本体 0 .8~1.6MPa P+O.4MPa 锅炉本体 >1.6MPa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锅炉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0.5MPa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l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于小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208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在试验压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第209条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210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211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212条 本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 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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