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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审理的两次谈话环节

 东方神针 2012-05-30
浅谈案件审理的两次谈话环节

浅谈案件审理的两次谈话环节

 

案件检查工作与案件审理工作是查处案件的两个阶段,案件检查阶段结束后,按工作程序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在案件审理阶段中,与受审查人有两次谈话的环节:即,问题处理前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时的谈话。而这两个环节是保障受审查人民主权利和惩处教育作用具体体现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笔者仅就案件审理中两次谈话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案件审理两次谈话环节是法定的程序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检查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及教育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这就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一项必经的办案程序用纪检监察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案件审理工作成为这个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和程序。而案件审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指定承办人员—审理阅卷—补充调查—和受审查人谈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中止审理—室务会审定—常委会审定—与受处分人谈话、签字—下达处分决定—归卷、装订、归档。由此从中可以看出,两次谈话的环节是整个案件审理程序上的链条,是不可缺少的。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这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之后,再通过处分决定签字谈话的环节,使本人能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所认识,从而使其改正错误;以防日后发生类似错误。在此基础上,利用典型案件通报、媒体报导等形式,一方面对本人再进行一次深入的教育,另一方面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起到广泛的教育作用,使惩处和教育方针得到落实,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案件审理两次谈话环节是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保证,是案件调查工作的继续和补充

案件审理谈话是定性和处理的关键环节。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人员对定性中证材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给予审核。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目前案件定性的多元性及受审查人员的多变性的存在,更显得和受审查人员谈话尤为重要,在我们对有关重大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其经验教训是较为突出的。如:有的受审查人员在组织调查期间,为了义气,为了保护某些人,存在侥幸心里,出具了假证或伪证,以为即顾全了面子,又没有什么影响。当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理谈话时,这对受审查人是一次重要的决择;也是对有关证材的进一步认定,对错误事实的进一步确定。这是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受审查人直接了解本人对错误事实的确认或对无错的申辩,是全面了解案情,进一步核对事实,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防止出现偏差的一种手段;是受审查人直接向案件审理部门陈述自己的意见,如实承认错误,检举揭发他人,争取从宽处理或者进行申辩的一次机会;是扩大案源,重新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开始。

三、案件审理两次谈话环节是对审查人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是惩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章及有关法规赋予受审查人的民主权利。受审查人员能否正确有效地行使党章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了解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自己的错误或问题所作的结论或决定,主要是通过这两个环节来实现的。如有的受审查人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为自己进行无错或错误轻微的辩解,而这些情况审理人员只有通过这两次谈话的环节才能直接获得,从而可以全面地听取各种意见,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既便于案件的恰当处理,也有利于受审查人的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对其进行教育。在案件审理两次谈话中,这两个环节是相辅相承不可互代的。前一次谈话是定案的基础和保证;后一次谈话是达到惩处和教育的目的。只有前一次谈话,就失去了教育的目的;而只有后一次谈话,就要失去定案的基础和保证。所以在我们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且莫忽视这两个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两次谈话环节的合法性、关联性、重要性及程序的不可替代性,是我们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是我们纪检监察工作的灵魂。这一点已经被我们的工作实践所检验,也被经验教训所证实。所以在我们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这两个环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两次谈话环节实现中体现出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体现出受审查人民主权利得到保障的民主性,即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又要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达到处理违纪案件应有的目的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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