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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xiqiuan 2012-05-31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999-3-15 0:0  【 】【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3-15

执行日期:1999-3-15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本标准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项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和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中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工程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共同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居业设计装潢公司、上海装潢总汇、上海列雅室内装饰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室内装饰集团公司家庭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王学勇、甄竞康、窦麒贵、应再扬、卞福康。

  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3.给排水管道

  3.1基本要求

  3.1.1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3.1.2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1.3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3.1.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c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3.1.5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3.1.6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3.1.7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3.2验收要求和方法

  3.2.1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3.2.3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4.电气

  4.1基本要求

  4.1.1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4.1.2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4.1.3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1.4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4.1.5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1.6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4.1.7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4.1.8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4.1.9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4.2验收要求和方法

  4.2.1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4.2.2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4.2.3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表1:

 

  13.卫浴设备

  13.1基本要求和验收

  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排水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安装完毕后进行不少于2h盛水试验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板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洗涤盆、面盆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不少于缸深的三分之一;水盘应盛至不少于盘深的三分之二。

  13.2卫生洁具安装的一般规定

  13.2.1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

  13.2.2卫生洁具固定应牢固。不得有多孔砖或轻型隔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

  13.2.3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坐便器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

  14.质量验收及判定

  14.1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略)。

  14.2质量判定

  14.2.1在判定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性能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三项分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其余分项目90%以上合格,则判该装饰项目质量合格。

  14.2.2若在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施工方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对不合格项次进行复验,直至达到要求。

  15.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一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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