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拆迁条例”解读

 勇者胜图书馆 2012-06-01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拆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共利益范围有严格界定
 

对于公共利益,“新拆迁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新拆迁条例”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新拆迁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新拆迁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新拆迁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新拆迁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新拆迁条例”还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先补偿后搬迁  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新拆迁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取消行政自行强拆 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新拆迁条例”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新拆迁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征收注重公众参与 强调公开透明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新拆迁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新拆迁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另外,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1月下旬指出: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