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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 买方代扣税费

 止于致善 2012-06-01

    某公司用现金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公司的所有股权,出让股权的对方公司全部由个人出资,由几十位个人股东投资组建。购入方公司支付给每个股东的购买价均高于其起初投资额,购买方应如何代扣代缴税费?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增值部分(比原投资额增值数)还是本次支付给股东的数额?

    第一是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出让股权方为几十位个人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因此,购入方购入的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原投资人转让股权给购入方,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购入股权方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是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该公司与个人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税凭证。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与个人股东均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按增值部分扣除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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