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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2012-06-02 | 阅:  转:  |  分享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条是对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的规定。

一、对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只有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缺一不可的特殊主体。二是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唯一目的。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所录用或者聘用,成为该单位的职工,并完成该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则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因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把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的基本形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者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本条是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的规定。一、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本条规定,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以平等的主体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居于主要地位,劳动者也不因此而处于从属地位。自愿,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已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在主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两个方面合法:二、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即行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依法订立,即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就属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下具备劳动能力,尚不满十六周岁等。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报酬低于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违法行为,因此,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本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对无效劳动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如属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对无效部分必须依法加以修改。二、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属,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确认,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专门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只有这两个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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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Tbg-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