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青政发〔2012〕15号】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govfiles 2012-06-07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4-2
编  号: 青政发〔2012〕15号
标  题: 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和《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精神,现将青岛市兵役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或本人自愿且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如职高、中专)男性毕业生,均应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兵役登记站依法履行兵役登记。19至22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23周岁)年龄段内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须进行补登。
  二、首次参加兵役登记或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未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办理兵役登记并领取兵役登记手续;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并已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兵役登记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三、各镇(街道)、社区设立兵役登记站,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兵役登记。具体登记时间以各镇(街道)、社区兵役登记通知为准。
  四、各区市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接受市民咨询。
  五、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市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如被批准入伍,将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优待。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组织或督促适龄公民按时到指定的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在职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如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办理兵役登记证年度审核手续的适龄公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申请补登并说明原因,所在地武装部对其进行兵役法规教育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不参加当年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2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