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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征公告〔2012〕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govfiles 2012-06-07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4-10
编  号: 青征公告〔2012〕2号
标  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中城路以西、崇阳路以南、文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小寨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青威路以西、虹子河以南、春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吕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烟青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西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204国道以东、百福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后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2年4月23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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