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下午,高考英语听力考试,紧挨着南京市九中高考考点的道路上,考生家长排成一排,集指挥过往的自行车、电动车绕道而行,以免噪音影响考生的考试。图为考生家长们自发组成人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按照法律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高考固然重要,家长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法治国家:个人私自决定的限制通行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必须予以处罚。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说是严重渎职。从几年前有媒体报道有家长自发组成人墙,不让机动车辆通行,说是怕影响孩子考试。要是大家都认为只要我认为重要的事情,我就可以代替公安机关做决定的话,我们的城市还能行走吗?今天我的高考,明天我的孩子结婚,我们只要认为是重要的事情,我是不是也可以在城市限制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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