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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耕作村民互换承包地 见利反悔法院保护经营权

 神州国土 2012-06-10

方便耕作村民互换承包地 见利反悔法院保护经营权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付会清  发布时间:2009-09-03 09:41:22


近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互换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闻某与被告尧某、王某之间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被告尧某、王某不得干涉原告闻某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

1993年汤阴县白营乡某村对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划分,每户村民都分东地、西地、菜地各一块,相对比较零散,不利于耕作,后部分村民为方便耕作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其中村民闻某、尧某、王某也于1994年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闻某将其承包的位于村东边的3.881亩承包地与尧某承包的位于村西边的约1.6亩、王某承包的位于村西北的约2.76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因西地土质较差,东地土质较好,为公平起见,闻某的1亩兑换尧某的1.2亩。因尧某的此两块地不足于调整给闻某,尧某又从菜地调整0.4亩给闻某,让王某将其菜地东移,调换成功后闻某、尧某各自耕种调换后的承包地至今。因闻某、尧某未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致使1998年土地延包时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承包人仍写着闻某的名字。2008年,因修建石武客运专线需将闻某耕种的土地征用,相关部门勘测后将青苗补偿费补给了闻某,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闻某、尧某和王某之间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必征得发包方同意,未订立书面的合同及未经登记备案,均不影响互换承包地合同的成立。原被告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虽无书面的互换承包地协议,但口头协议能够被证实,且互换协议已实际履行,各自耕种互换后的承包地已十年有余,故可认定原被告互换承包地为永久互换,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为维护土地流转的有序性,相关当事人可到主管部门补充登记备案。原被告已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故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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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新建    

文章出处:汤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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