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转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通知 ( [2010]保市府办29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意 见 保定市民政局 保定市财政局 保定市物价局 保定市统计局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冀民〔2010〕54号)和年初市政府目标任务要求,针对我市城乡低保各项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收入状况划分为3个档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涞源县、容城县、涿州市、高碑店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满城县、徐水县、雄县、高阳县、蠡县、安国市、定州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清苑县、安新县、唐县、顺平县、博野县、曲阳县、阜平县、易县、定兴县、涞水县、望都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全市人均补差额为13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涞源县、容城县、涿州市、高碑店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110元;满城县、徐水县、雄县、高阳县、蠡县、安国市、定州市每人每年不低于990元;清苑县、安新县、唐县、顺平县、博野县、曲阳县、阜平县、易县、定兴县、涞水县、望都县每人每年不低于870元。全市人均补差额为54元。 二、提标依据 (一)年初省里明确了城乡提标任务,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市政府将此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并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今年6月份,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冀民〔2010〕5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省发布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后30个工作日完成调标任务;8月2日,省民政厅通报了6月份低保数据,发布了预警信息,要求完成调标任务。 (二)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切实解决资金滞留问题。目前,我市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均低于全省水平标准,滞留资金问题比较突出。 三、提标要求 按照有关计算方法,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收入状况,全市对低保标准按三个档次进行调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计算):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涞源县、容城县、涿州市、高碑店市,定标为300元;满城县、徐水县、雄县、高阳县、蠡县、安国市、定州市,定标为290元;清苑县、安新县、唐县、顺平县、博野县、曲阳县、阜平县、易县、定兴县、涞水县、望都县,定标为260元。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人均补差金额,全市人均补差达到每月160元以上。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年计算):南市区、北市区、新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涞源县、容城县、涿州市、高碑店市,定标为1500元;满城县、徐水县、雄县、高阳县、蠡县、安国市、定州市,定标为1400元;清苑县、安新县、唐县、顺平县、博野县、曲阳县、阜平县、易县、定兴县、涞水县、望都县,定标为1300元。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人均补差金额,全市人均补差达到每月60元以上。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2010年9月底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当地具体落实措施,2010年10月按新标准执行。各地须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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