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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请立即废除荒诞的气候资源法规!

 zengps 2012-06-18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真是令人咂舌!老天爷刮阵风也成国家的了!太阳出来露个脸也成国家的了!气象部门,你们想收费想疯了吧?

照你们的逻辑,用风车磨麦子,用电扇降温是不是在开发风能?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是不是在开发太阳能?是不是也得申请、缴费呢?

流动的空气形成风,照此下去,人们呼吸空气是否也得申请、缴费?太阳是主要的光源,人们用自然光看东西是否也得也得申请、缴费?

风吹到国外时是否要回收、拦截?太阳照到国外时是否要遮挡、追讨?如不能回收、追讨回来,人们该向哪些相关部门求助?政府如果不能有效阻止风刮向国外、太阳照向国外,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是否会对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呢?

根据物权法,物权所有者要对拥有的物权负责,农民种的庄稼出现风灾、旱灾,拥有风能和太阳能的国有部门,是否会无偿对农民进行赔款呢?

大自然对人类的赐予是无私的,普世的,流动的风和阳光是人类与生俱来就拥有的,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东西!黑龙江这样的地方法规不仅剥夺了人们天然的属权,还阻碍和封杀了人类对无污染新能源的开发!它是异想天开、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法规!对此邪恶法规,应立即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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