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个县级市有线电视台负责人,有如下问题咨询:在我未担任此职务前,有线台将城区周边几个村的有线电视业务委托给村委会(现为社区)管理经营(有协议),各村又交由本村的管理员负责。各村按协议用户数向有线台缴纳一定的费用。协议约定有线台每年核实一次各村的用户数,我担任负责人期间只核实了一次(因难度较大,其他工作较忙,后几年没有核实)。现在发展数字电视,我局要求收回各村的网络,在整合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各村管理员在协议内认定的用户数之外私自又自行发展了部分用户(都是他们自己投资的,收取了用户的初装费和收视费),这对网络整合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上级要求这些管理员要从私自发展用户取得的收入中交出一部分出来,管理员要求如果回收私自发展的这部分用户则有线台需向他们补偿。请问我对此局面要负法律责任吗?在我担任负责人期间,主观上一直坚持不让这些村网络壮大的观念,凡这些村新建的商品房一律由有线台进场安装,后期也由有线台管理经营。还有个别村因经营困难主动无条件移交给了有线台。
问题补充: 1、如有过失,但我在现阶段网络整合期间对各村的用户数重新核实,这与每年核实一次有没有冲突?2、有人说那些管理员私自发展用户而没有向有线台增加缴费是给公共财产造成了损失,这要追究有线台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的(我们有线台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当地广电局,是广电局下属的二级单位)。 3、此外,在我国,个人能否经营有线电视业务(法律依据)?有线台与那些村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不是有效的(实际上是个人在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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