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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价值与追寻

 禅修缠休 2012-06-20

生命的价值与追寻

周国平

 

 生命的重要价值,第一在它的一次性,每个人只有一条命嘛;第二在于它的基础性,没有生命,什么都谈不上。关于生命是人生和社会一切价值的基础,我归纳为四句话:热爱生命是幸福之本,同情生命是道德之本,尊重生命是法治之本,敬畏生命是信仰之本。对生命美好的种种体验,当然要以热爱生命为前提。中西贤哲都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互相同情的基础上的。同样,道德之沦丧,也起于同情心的死灭。面对生命的奇迹,敬畏之心油然而生是最自然而然的事。相反,对生命毫无敬畏之心的人,必与信仰无缘,也就不会善待生命。

  爱惜自己的生命,可以说是本能,但人不只有这一个本能,人还应该有另一个本能,就是同情别人的生命,同情一切生命。没有前一个本能,人就成了木石。只有前一个本能,没有后一个本能,人就成了禽兽。前者对生命的态度是冷漠的,后者对生命的态度是冷酷的。据我看,这是两种犯罪人格,尤其是那些杀人犯,无非是这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一切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都非常麻木,另一种是极端自私,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择手段。

  中国和西方的哲学家都非常重视同情这个本能,认为它是人性中固有的因素,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起点,而且把同情视为道德的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他说同情心是人皆有之的,如果没有,就不是人。他明确地说,同情心是仁之端,就是道德的开端,道德的萌芽,道德是从这里发展出来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东西方哲学家的思想惊人地相似,西方哲学家说得最清楚的是亚当?斯密。他认为,同情是道德的基础,由同情发展出了两类道德。一类是消极的道德,就是正义,为什么把正义称为消极的道德呢?因为它是从否定的角度来规定人的行为的,它讲的是人不能做什么,就是你觉得对你有害的事情,你也不能对别人做,你不能对别人做坏事,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在中国哲学里,正义就相当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恕。另一类是积极的道德,就是仁慈,仁慈是从肯定的方面来规定人的行为的,就是你应该做什么。你不能损人,这是正义,但是这还不够,看见那些正在受苦的人,那些弱者,你仅仅不去损害他当然就不够了,这个时候他需要你的帮助,所以你还应该去帮助他。你认为好的东西,你也要让别人享受到,这就是仁慈。简单地讲,正义就是不损人,仁慈就是助人。在孔子那里已经有了两类道德的思想,仁慈就相当于他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也就是仁。

  尊重生命是最基础的价值观,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对生命的不尊重,对生命的冷漠、冷酷、残害,比比皆是。光靠宣传和教育不能解决问题,需要的是以这个基础价值观为指导,建立起公民道德体系和法治社会,那的确是维护和实现生命价值的不可缺少的文化和制度环境。

  在我们以儒家为主体的文化传统中,所缺少的正是尊重个体生命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的专制社会里个体生命价值等于零,一点价值也没有,这里就有一个矛盾,儒家伦理是说人和人之间要有同情、要有爱,可是结果我们这样一个封建制度实际上一点爱也没有,没有同情、没有爱,生命完全没有价值。我觉得儒家伦理本身是有毛病的,我刚才说实际上人有两种本性,第一本性是利己、是爱自己的生命,第二本性才是推己及人,对他人的生命有同情。儒家伦理的问题在哪里?我就觉得它就是对第一个问题,人的利己这种本能是完全否定的,人都不能爱自己,不能爱自己的生命,不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你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你就是小人。

  在这个问题上,儒家里我觉得荀子是比较对的,荀子他就说过君子和小人都是好利恶害的,趋利避害的,但是君子和小人追求利益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君子是讲道理、守规则的,而小人是不守规则的。他说,人人都是要追求利益的,但是只有唯利是图才是小人。他的这种观点在儒家伦理中是不占主流的。所谓的同情心就是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如果说一个人他对自己的生命都不爱,他怎么可能去对别人的生命发生同情呢?不可能的。一个不爱自己生命的人,实际上可以说他是一块石头,他不可能对别人有同情心的。如果一个社会里,都不允许每个人去爱自己的生命、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等于零,都可以随便取消,这样一个社会人们对于生命的感觉是麻木的,有一种普遍的麻木,这样的社会必然是缺少同情心的。我觉得这是儒家伦理的一个问题,它否定了利己,没有办法去推己及人了。因此,在道德领域,儒家的最后落实为,所强调的始终是忠君爱国,是个人为集体和国家而牺牲。

  法治社会的基本道理就是鼓励利己,惩罚损人。法治社会必须有政府,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政府就是要保护所有个人的自由,要防止侵犯他人自由的事情发生,如果发生了,政府就要代表法律去进行惩罚,这是政府的责任。

  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它就非常有可能去侵犯个人的自由,因为它权力大。法治理论特别重视防范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防止强制的发生,凡是有悖于这个目的的,虽然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是非法的,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另外强调法律是普遍性的原则,不是针对具体的个人和事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特权。中国从秦朝开始就是政府管一切的。在政府管一切这样家长式的管理秩序、在完全是人治的秩序下,市场经济的秩序是不可能产生和形成的。我们现在的问题,从清末民初之后,开始搞市场经济,新中国成立之后中断了一个时期,现在又开始,怎么继续推向前,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从现在的情况看起来,秩序远远没有形成,规则还很不完善,已经有的也没有得到遵守,很多所谓的规则不是规则,而是相反的东西,是一些人治的东西。比如,有些贪官把中国的药品市场搞得乱七八糟,他们将地方标准改为国家标准,地方没有权力批药,全部是药监局批,然后重新认证,以前认证的都不算数。最后所有的药厂不得不把自己所有的药都给他认证,但是要花很多很多钱,几百万一个批文,贪官们通过这个过程来受贿。如果在一个纯粹的法治社会,他们要这么做还是很困难的。所以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市场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离这个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现在我们正在实现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但这个转型必须有另两个转型配套方能成功。其一是人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型,其二是以忠君爱国为核心的道德向以正义和仁慈为核心的道德转型,而这两个转型(其实也包括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都是建立在对个体生命的尊重的基础上的。

  在社会转型期,以往不尊重生命的种种行为在这样一个市场化环境里又有了新的表现,如果说以前在权力面前生命等于零的话,那么现在在很多场合是在金钱面前生命等于零,为了赚钱完全不顾人命,现在这样的事太多了。现在这个社会对生命的冷漠,已经是让人很难容忍了。有些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搞市场经济,我认为恰恰相反,是因为市场经济搞得还不够,市场经济的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怎样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开展生命教育是一个办法,现在很多地方在开展生命教育,教育大家尊重生命、爱惜生命。但是我觉得光凭教育不能解决问题,这整个是一个社会环境、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的问题。所以我说,实际上最后解决的希望,就是寄托在市场经济能不能健康地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市场体系的压力下,我们能不能成功地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摘自《三十年三十人之激扬文字?思想社会卷》,本文为唐磊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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