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族规的主要内容

 大道至简64382 2012-06-23
    不同宗族由于传统、经历、地域、势力等种种差异,所立族规反映了不同的家风,各有特色,但更多的是具有共性,它们都以三纲五常为基础,带有浓厚的封建礼教和宋明理学的色彩,所体现的思想原则完全是一致的。

    大体说来,族规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尊崇君权,履行对封建国家的义务。许多族规都把明清皇帝的劝民谕旨放在正文之前,并有定期会集族众在祠堂“讲圣谕”的规定,以表示对君权的拥护。明太祖朱元璋的谕旨告诫百姓“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清圣祖玄烨的谕旨告诫百姓“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诚匿逃以免株连,完税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都概括了封建国家对安分守己的良民的基本要求,而族规的许多条文即据此而订,这也包含着恭遵谕旨的意思。对封建国家的义务,主要是交纳赋税。族规对此往往也有明确规定,如明庞尚鹏所订《庞氏家训》就说:“每年通计夏秋税粮若干,水夫民壮丁料若干,即于本年二月内照数完纳,或贮有见银,或临期粜谷,切勿迁延。”清常州南门张氏更声称拖欠应缴朝廷的钱粮,“必不容于天地鬼神”,“凡我宗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纳,毋累官私焉,实亦忠之一端也,而实保家之道也”(《张氏族谱•家规》)。

    第二,把尊祖、敬宗、收族的宗法原则具体化,规定了祭祀祖先的种种礼仪,族长、房长等宗族首领的推举办法和他们应享的特权,宗祠、族产、宗学的管理制度以及族产收入的分配办法等等。凡此前文均已涉及,不再重复。

    第三,提倡封建伦理道德,规定不同宗族成员不同的等级名分和行为准则。封建伦理的中心环节是要求卑幼者对尊长者必须绝对服从,各种族规所宣扬的敦人伦、崇孝悌,都是以此作为准绳。从“父为子纲”的原则出发,“孝为百善先”,孝道被摆到家庭、家族伦理中最重要的位置。这所谓“孝”,不仅是指子孙对父祖的一般意义上的侍奉、尊敬和生养死葬之事,而是要求盲目地唯父、祖之命是从,不许有一丝一毫的违背,完全是一种适应父权统治需要的精神枷锁。司马光所订家规《居家杂议》中提出:“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又说:“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居闲无事,则侍于父母、舅姑之所,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语言应对必下声怡气,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孝亲”和“敬长”每每相提并论,许多宗族的族规规定,子孙受到尊长的诃责,即使尊长错了,也得俯首默受,不许分辨是非(见《郑氏世范》),子弟有事外出,必须先咨告家长,不得擅自行动(见《婺源清华戴氏世谱•家范》),子弟见父母,“坐必起,行必以序,不可免冠徒跣,应对毋以尔我”(《京江王氏宗谱•家范》)。为了培养这种奴隶主义的服从,有的家族要求“凡小儿甫能言,则教以尊尊长长”(《陈氏宗谱•家规》)。显而易见,由子女对父母,子孙对祖先的无条件的“孝”,可以派生出卑幼者在一切尊长者面前的驯顺,以及所有宗族成员对代表祖先的族长的听命,从而在宗族内部实行等级服从和等级控制。封建礼教限定妇女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如《孔子家语•本命解》所言:“女子者,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礼者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此外还要求妇女加强“德、言、工、貌”四方面的修养,称之为“四德”。宋明以来,理学的兴起更加收紧了对妇女的束缚,这在族规中也有所反映。有的宗族规定:“女子止主中馈女红纺织之事,不得操夫之权,独秉家政,及预闻户外事。”“女子但令识字,教之孝行礼节,不必多读书。”“女子稍长,每月朔望,命其先礼佛,次谒见祖父母及父母,善诲导之。盖女性多鸷,礼佛所以启其慈心也,雍容谒见,所以娴事舅姑也。”(《蒋氏家训》)有的宗族要求对女子从小进行有关三从四德的教育,族中妇女都要“孝事公姑,和处妯娌,顺相丈夫,女工习尚,中馈勤劰(mò),慈俭贞洁”,平时应深居简出,“不幸寡居,则丹心铁石,白首冰霜”,妇人女子如遇人伦大变而能慷慨殉节,即“登于宗谱”,大力表彰(《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家规》)。有的宗族还专门制订《女训》、《女诫》、《新妇谱》等,用来约束妇女,如《郑氏规范》的《女训》说:“家之和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已。何谓不贤?***本关键字已替换***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已。天道甚近,福善祸***本关键字已替换***,为妇人者,不可不畏。”《庞氏家训》的《女诫》更威胁道:“长舌厉阶,画地成狱。妒悍相残,身攒百镞。”出自对妇女的偏见,许多宗族还把“不听妇人之言”当作训条。这些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压迫性的规定,极大地贬低了妇女的人格,所体现的“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原则反映了家庭和宗族中另一种以性别划分的不同等级,这也正是封建宗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发生败坏伦常之事,不少族规家训很注意严守内外之别、男女之防,甚至把叔嫂戏言立为严禁(《交河李氏族谱•家训》),并不许童女倚帘窥幕,邻儿穿房入闼(《温氏母训》),以防微杜渐。

    第四,宣扬同族一气,不论贫富应各守本分而又互相互爱,规定了敦本睦族的一些措施。所有的族规都要求宗族成员努力维护和加强本族的团结,强调一族之人出自同一祖先,同本同源,应该相求相应,相问相亲。族众之间存在着贫富差别,许多族规又进行“人生贫富贵贱,自有定分”(《云阳涂氏族谱•家训》),“夫均一本,荣悴亦属偶然,何得生心异视”(《敕旌义门王氏族谱•宗约》)之类的说教,要求族中的贫困者不要对富有者生嫉妒之心,而应各安本分。另一方面,对族中难以自存的贫困者除用族产收入的一部分提供有限的周济外,也提倡由所有族人特别是富有者顾念一气所生,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救助。并分“矜幼弱”、“恤孤寡”、“周窘急”等不同项目立有条规,或合族集资帮助,或由富者自愿捐赠,或由富者无息或低息贷给钱米等等。“富者时分惠其余,不恤其不知恩;贫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袁氏世范》),这样就不会产生忿争,而达到“睦族”的目的。但是族众中贫富的对立并不因有“睦族”的措施而被完全掩盖,地主豪绅强占族人的土地,强迫贫穷的族人充当自己的僮仆佃户,宁愿粮食在仓库中朽烂也不肯拿出来赈济枵腹待毙的族人等事屡见记载。为了在外面装出宗族亲睦的样子,有些宗族的族规中规定族人之间有了田土钱债等方面的争执,不准“擅兴词讼”,一律由族长会同族中头面人物审议裁决,这种裁决往往偏向于有钱有势的一方。至于一些族规中关于如何统御婢仆佃户的条款,更是赤裸裸地反映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完全撕下了温情脉脉的面纱。

    第五,出于维系家声的考虑,规定了对族人本身、持家等方面的要求和禁约。族规大多充满着“务本业”、“禁奢靡”、“习勤劳”、“考岁用”、“崇厚德”、“端好尚”、“严约束”、“慎婚嫁”这一类的戒条,并不厌其烦地教训族中子弟力图上进,克绍家声,要求对子弟中器宇不凡、资禀聪明者要精心培养,以期他们有朝一日取得科第功名,可以光宗耀祖,同时又禁止族人从事所谓的“贱业”(衙役、戏子、吹鼓手、理发匠等),还繁文缛节地规定了许多禁约,如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宿娼,不准斗殴,不准穿着华丽衣服等等。这种禁约在族规中占有很大比重,并不是由于族规制订者特别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而应该看作是着眼于保障宗族根本利益的深谋远虑。

    第六,为了保证宗族血统的纯一,规定了立后承继的原则和办法。异姓乱宗是宗法社会的极大禁忌。许多族规对不准异姓冒姓入谱和继承财产都有严格的规定。《陇西李氏续修族谱•例言》即宣称“随母子,数岁来,带孕子,数月生,及义子、赘婿,皆异姓也,原非一本,例禁概不收录。”由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封建家族制度又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一般人如无生育,或有女无子,都要过继嗣子,称为立后。宗族法规原则上禁止以异姓之子为嗣,即使至亲如外甥、女婿、外孙,也一概不准(在家族势力较弱地区的一些贫家小户和城市流寓之家或有例外)。如《简阳彭氏宗谱》的《禁例》就有“禁异姓承祧”的专条,认为“不育无子,此生人不幸之事,故抚抱亦世之常情,但须于同父周亲昭穆相当中择爱择贤,听从其便,切勿以异姓承祧,到遭非种之锄”。寿州孙氏也在家谱立下条规:“无子立嗣,必择名分相当者,于谱内说明。如应继无人,准其立爱,惟不得抱养异姓之子,以致紊乱宗族。”为了避免因图产争嗣而在宗族内部引起争端,一些宗族对承继的次序预先作了安排,如《交河李氏族谱•谱例》就明确规定:“凡无子之家,必遵长门无子过次门之长;次门无子,过长门之次之例,不许乱争。如无应继之人,必择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继之,如近支无人,必择其远支之有才者而继之。”尽管如此,宗族中争嗣争产的闹剧仍不时发生,族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很大的发言权,并可从中渔利。

    第七,规定了对违反族规家训、败坏纲常名教、损害了封建国家和封建宗族利益的族人的处罚办法。族长在祠堂对族人行施处罚权是封建族权最威严的表现形式。这种处罚权和处罚办法也明文载于族规家训。族人违反族规而需要责罚,分轻罪、重罪两种。所谓轻罪,是指对父母奉养不周,不敬长上,不听教训,口舌有过,惰怠游荡等等,一般说来,对这类过失的处罚仅止于训斥、罚跪、罚钱米、杖责而已。明霍鞱所撰《霍氏家训》说:“子侄有过,俱朔望告于祠堂,鸣鼓伐罪。轻罪,初犯责十板,再犯二十,三犯三十。”新安程氏规定:“不孝不悌者,众执于祠,切责之,痛责之。”彝陵陈氏也规定:“合族中设有以卑临尊,以下犯上,甚至辱骂殴斗,恃暴横行者,须当投明族长及各房宗正,在祠堂责罚示戒。”云阳涂氏宗祠“置家法一具,用小竹片,交族正收掌,子弟有不服情理者,由族房长等会集族众,酌予扑责,以示惩戒”。交河李氏则规定:“凡族中有不论是非,不遵家训,毁骂宗族者,领受责罚外,凡合族人家,不论辈次尊卑,令其逐门叩首以警众。”所犯虽是轻罪,但屡教不改,蛮抗不服,则可革除宗籍,永远不许入祠(《陈氏宗谱•家规》)。所谓重罪,则指情节严重的违反族规和封建国家法律的行为,如殴打父母、祖父母,偷盗祖坟树木,以及交结非人,奸宄不法、邪教惑众,造反抗命等等。对犯有重罪的族人的处罚十分严厉,往往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桐城麻溪姚氏规定,对盗祖茔、殴父母、祖父母者要“鸣官押扦,并清治以死罪”。《陈氏宗谱•惩恶》则力主对严重触犯封建国家法律者,“家中亦断不可恕”,“或鸣官而置之死地,或重责而摒之远方,各随之轻重而处之,父母回护者同咎”。送官究办以外,还可由本族私刑处死。交河李氏即规定:“凡族中有不遵法律,败坏伦常,或做贼放火,任意邪行者,合族公议,立刻处死。伊家属不得阻挠。”私刑的残酷是骇人听闻的,有吊打、挖眼、活埋、沉塘等等,甚至处死后还要焚尸扬灰。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内历来是非常严格的,禁忌的范围不仅包括同族血亲,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如果宗族中的男女在禁忌范围内犯奸,则构成乱伦,历代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分极重,而在宗族内部更被认为罪不容诛。执掌宗族大权的封建卫道士无论自己的生活多么腐朽糜烂,却总是以维系纲常名教的面目出现,对“奸非”之事特别敏感,一经发现,为免家丑外扬,多在宗族内部施以严酷的处罚,尤其是对当事的女方,往往不是逼迫其自杀,就是私刑处死。推而广之,对族中未婚女子争取婚姻自由以及所谓的寡妇不安于室等等,也看作是宗族的耻辱而进行迫害。为此而受宗族法规的制裁而遭受摧残甚至殒身灭命的,在明清两代为数极多。封建礼教的吃人本性正是通过族权而得到了充分的显露。

    族规只行于一族,如果以地域为单位,由若干家族共同制订,那就成了乡约。乡约的内容同族规基本相同,但更着重于建立严密的组织以控制农民。族规、乡约虽然只是民间规约,却具有合法的地位,在封建国家的允许之下发挥效力以补充国家法律之不足,对巩固封建统治起了不容低估的作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