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各地不同,有些地方不同时期亦会有所不同。
试以南京为例, 过去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2]182号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现在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第十五条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十八条 ……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其他各地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亦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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