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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综合执法”机构

 douxumin 2012-06-27

质疑“综合执法”机构

 

近些年,在北京、重庆以及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个所谓的“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简称“综合执法局”),隶属于各地政府管辖,配有专门执法队伍,配备特种车辆(喷有“综合执法”字样,有的还装有警灯)。

问其行使何种权力,各地大致规定了下列行政处罚权力: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洋洋八条规定,似乎都有其应该管理的部门和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就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何不能行使其中一些权力?

其它,犹如“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保”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为何不积极负责,认真履行,而非要再成立一个“综合执法局”,从中再“分一杯羹”呢?

再有,“工商”、“公安”本身就是执法机关,就应严格履行职责,不能坐堂办公,更不能该做的不做,该办的不办,违反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交由其它部门去办。

至于“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级政府部门均有城市管理机构,完全可以交由它们承办。

一个“综合执法局”似乎成了权力无限的执法队伍,如果是各地权力机关赋予它如此权力,恐怕也违背了全国人大统一立法和监督执法的规定,有些不够严肃了吧。

人们质疑的是:

一是各地成立的“综合执法局”根据是什么?

二是这类似乎重叠的管理机构真有设立的必要吗?

三是“综合执法局”如此执法的依据来自何处?

依法治国,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哪个机关的权力当然必须由哪个机关履行,任何人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捍卫法律统一的基本原则,谁也不得违背或者干扰破坏。正是由于某些“综合执法局”的某些过失,使得“城管”工作总是不顺,问题不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各地应该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还权于有关执法机关,或者严格整顿“综合执法局”,不能擅自交予或扩大其处罚权限,一切都要依法办事,遏制行政处罚权力的无限扩大或者滥用。

文明管理城市,文明行政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温馨、祥和的气氛中快乐生活;让星罗棋布的城镇在和谐、安宁的环境里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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