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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的特点及国际法意义

 剑池 2012-07-02
“上海合作组织”是在“上海五国”基础上成立的一个崭新的涵盖多领域的区域性多边国际组织,也是欧亚大陆上最大的一个国际组织。该组织不仅坚持了“上海五国”进程中业已形成的新型安全观、新型国家关系和新型区域合作模式,极大地改善了欧亚大陆政治景观,而且继承了“上海五国”进程中业已形成的“上海精神”,对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正因如此,“上海合作组织”除了具有国际组织应具有的共性之外,还具有鲜明的个性与时代特征。 一、“上海合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的特点 (一)多边性 多边而非单纯的双边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之所以成为国际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上海合作组织”最初是由“上海五国”元首定期会晤机制演变而来。1996年4月26日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召开会议,为加强边境地区军事信任和裁军,五国元首共同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分(简称《上海协定》),此次会议还确定五国元首每年举行一次定期会晤。此后,1997年在莫斯科、1998年在阿拉木图、1999年在比什凯克、2000年在杜尚别,五国元首相继举行了四次定期会晤。在2000年杜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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